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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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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代中国民事习惯中的合会与互助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会是我国一种古老的民间信用互助方式。在银行信贷业及社会保障不发达的近代社会,这种组织长期广泛存在,其运作模式已经形成一整套民事习惯。近代合会因地域风俗习惯不同,呈现出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合会组织的广泛存在,是由近代中国社会发展自身需求所决定的。就实际情况而言,各种类型的合会组织,在近代社会整合和社会发展中,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些合会均为民间自发组织,没有严格纳入法制轨道,操作中又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往往造成会员利益受损,引发纷争乃至诉讼。即便纯互帮互助性的组织,也往往因浓厚的人治色彩、规章制度不够严、经理人员管理失当,导致账目不清,运作中难免产生资金浪费和使用不公平等弊端。  相似文献   

2.
司法裁判的本质在于提出解决纠纷的处理意见。既然提出意见,就必须对其正当性予以说明,讲出理由。说理作为一种对处理意见的证成活动,自然有其主体、客体、素材、方式、方法等要素。同时,说理的规范化必然依赖于各种程序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民间合会的风险防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会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当前经济建设中,具有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功能。然而,由于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合会畸形发展,引发了大规模的倒会风险,影响着当地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充分发挥合会的积极作用、防范合会风险,我国应当构建民间合会的行政监管制度、当事人责任担保制度、合会规模和履行期限控制制度、当事人相互监督制度等,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合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指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裁判问题,尤其是媒体积极关注的一些案件往往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有时这种社会舆论也会对最终中的司法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司法裁判已经不是一个简单法官适用法律条文断案的问题,人们的情感因素也添加其中;分析了司法裁判到底是否应该考虑情感因素。  相似文献   

5.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具有客观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充分尊重法律文本含义的客观性,法律文本的含义有一定的范围.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释应该奉行司法克制主义的法律解释立场,由此而言,我们需要捍卫司法裁判过程中司法的克制主义.  相似文献   

6.
民间规则作为司法裁判的渊源——一个司法中心的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受立法中心传统的影响,人们往往把法官的裁判渊源局限于国家法。而在司法实践中民间规则作为裁判渊源,已被广泛运用。因此,要承认民间规则的法源地位,研究立场必须从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换,必须从法官裁判的可接受性理解民间规则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当司法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后,法院的司法裁判往往很被动,本文从参与构建社会舆论的基础及分析社会舆论缺陷和对司法影响的现状来阐述。  相似文献   

8.
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混乱、同案异判等现象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作为裁判“法据”的彩礼返还法律规则粗糙含混,与民间习俗不一致。法官不得不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作为裁判“理据”的法律原则。但因为法官对各法律原则的理解与优位排序不同,又因为与彩礼密切相关的婚约制度的缺位,法官常在裁判中加入诸多权衡,从而加剧了彩礼返还纠纷裁判依据不明、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应重建婚约制度,特别是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裁判领域中的民意存在的问题有:民意表达欠缺合理性基础、正当的民意表达与不当干预并存、法院对如何处理民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必要建构一个司法裁判吸纳民意的机制,从民意书的主体及表达方式、民意书的提交与公开、法院对民意的回应等方面规范民意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尽可能多地在司法裁判中吸纳合理的民意成分,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行政诉讼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情况、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以及电子证据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研究发现,在行政诉讼司法裁判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巨大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电子证据受到质疑或者成为法院审理焦点的案件却很少。在电子证据案件的审核认定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很少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在法律适用上,能够作为电子证据案件依据的行政法规范太少,已有的规范或者过于简单,或者效力等级低,适用范围狭窄。公共行政管理中电子证据取证和运用的规则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目前,不同研究对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的表述差异明显,且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视域下,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能成为其评价对象,裁判者之外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裁判受众。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需要对裁判属性、受众态度等因素予以全面考量。司法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无法保证受众对裁判的接受,只能提升受众接受裁判的概率。因此,更为适切的概念表述应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是在综合考量裁判属性、受众心理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受众接受裁判可能性的预判。完善后的概念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定位为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不仅纾解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提升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与现有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12.
博弈论作为一个研究理性人的互动行为或是研究交互决策的理论方法,用于分析司法裁判具有可行性和很大的实用价值。在司法改革中,博弈论的引入有利于改革者准确地理清在改革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利益群体复杂的利益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冲突与博弈,通过对不同利益群体可能做出的行为及其结果进行分析与衡量,并在各利益方的冲突中寻求可能的合作,选择最佳的策略以使改革将带来的成果达到帕累托最优。  相似文献   

13.
作为法律三段论大前提的裁判规范应当是一个经过严格证明合乎法律并对某具体案件事实具有规范作用的命题,它是裁判者衡量或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有无违法的重要尺度,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然而,法律条文中的法律规范不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具有抽象性、模糊性,不能直接成为得出判决结论的正当理由,因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应当运用某种有效方法对它进行证成,使之既具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裁判规范融贯性的证成需要一种旨在达成合理共识的论证程序。只有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才有实现融贯的可能。  相似文献   

14.
民间习惯作为本土的一种文化现象,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强烈地影响着司法实践.在严格规则主义的背景下,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有其可行性和困境,因此要找准其适用的条件和方式.民间习惯司法运行应具备内在约束即民间习惯规则本身应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在司法审判操作中,法官应根据民间习惯与国家法的具体关系样态来选择不同的适用方式:习惯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而且得到了国家法认可的"直接应用";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的融合和统一的"援引性应用";习惯权利独立于法定权利但没有得到国家法认可却能阐述为某种法律原则的"阐释性应用";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相对立而采取的"变通性应用".  相似文献   

15.
我国移植和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建构起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并形成了现代的法律思维。但是,我国公众的法律思维没有随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而根本改变,仍然受我国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进而阻碍了现代司法理念和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在我国现代法律思维与传统法律思维仍然冲突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合会是一种具有自发性、互助性、熟人性、非营利性、规模有限性的借贷圈。由于内生性的制度安排,它在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陷、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私营经济活动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合会在民间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规范合会的运作程序、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救济途径之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法律是作为规则体系的“准实在”,司法活动需要在规则的教义性和救济性中予以把握l同时规则的正当性和回应性应在司法过程中生成和证立。因此,有必要区分制定法规则和判例法规则,并认真对待它们之间的功能区别和价值关联,以圆满地实现法律的正义承诺。  相似文献   

18.
19.
关于泸州遗赠案,存在着规则论与原则论之争.法官是依法裁判还是依道德裁判,在疑难案件中是否存在客观正确的裁判,他们虽在具体结论上针锋相对,但在法的概念论上都持实证主义的立场,即都排除了道德.法律实证主义无法回答裁判疑难案件的合法性难题.德沃金对实证主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司法的合法性来自于在整全上对法律所作的最佳解释.相比较而言,德沃金的理论虽有缺陷但更值得赞同.一个司法裁判,只有在对何为法律的整全最佳解释的问题上付出令人尊敬的努力,才配得上合法的名誉.泸州遗赠案的合法性之所以遭到质疑,正是因为它没有给出用以证明它是建立在对法律的整全最佳解释基础之上的任何依据.  相似文献   

20.
姜涛 《南都学坛》2020,40(5):76-84
司法改革必定在刑事裁判与公众认同的复杂关联中跋涉前进,刑事司法裁判需要公众认同,公众对司法公正往往有更高的期待,这就为公众意见进入司法开辟了理论与制度通道。公众意见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则司法与公众两得其利;运用不当,则司法与公众两受其害。面对公众认同危机,司法的积极回应比消极逃避更重要,回应既包含着接受,也包含着引导。现代司法要始终坚持一种外在的眼光、开放的立场来思考个案的公正裁判,即发掘司法的核心精神,尊重公众理性的意见表达,为个案裁判注入道德内涵,让公众感受到司法正义。同时,司法应缩短而不是加大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司法必须重视公众意见,深入挖掘法治的核心精神,应当重视法理思维,为司法注入一定的道德内核,并实现由接受者到回馈者乃至引导者的角色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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