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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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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立法协调指的是区域立法过程中,在各立法主体之间,以及就其所要共同调整的事项或社会关系该如何进行立法规制所进行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立法结果(规范性法文件)的区域性协调和有效适用.区域立法协调是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需要,是缓解立法冲突的选择机制之一,同时它对于促进区域开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必要的.当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从理论上、实践中和制度层面看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区域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及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区域立法应该作为调整区域性法律关系或公共事务所需法律的主要来源.依托于地方立法,实施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的合作立法应是最优的区域立法模式选择.协调是区域立法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区域立法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完善等都需要相应的协调.对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来实现协调的目的,比如,可通过省(市)际立法协议的签订进行概括性协调,通过立法论证机制对区域立法的内容进行协调等.  相似文献   

4.
论建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因各自所存在的弊端而难以满足环渤海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一种新型的立法模式——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立法建立在地方立法权合作基础之上,主要包括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协调机制4个要素。协调性对于环渤海区域立法而言至关重要,它至少包括环渤海区域立法活动自身的协调、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3个方面。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的实现最终需要借助于立法协调机制来进行,因此有必要构建系统而有效的环渤海区域立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5.
针对我国当前区域经济立法主要存在的缺位问题、法律冲突问题以及国际区域经济立法与国内区域经济立法的协调问题,应通过制定区域经济基本法、对区域经济立法实施立法与司法审查制度创新以及注重国际区域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协调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区域经济立法。  相似文献   

6.
区域协调发展不仅已经取得理论共识,也是国家科学发展的体现,但国家协调区域发展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有效机制。作为法律控制的文明国家,法律应是协调区域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常态、规范手段。平衡协调本身不仅是协调区域发展的举措,更是区域协调法治论普遍的核心价值,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客体、内容、措施等系统化的平衡协调。平衡协调应从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特有原则、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进入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发挥其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法律原则指导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和调节区域协调发展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7.
地方协同立法是不同区域的立法主体针对共通性或牵连性事项制定共同规则的过程和结果。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地方协同立法,一体化发展的目的即是解决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区域发展权从人权的高度关怀区域发展利益不平衡问题,是地方协同立法的权利基础和指导理念。立法是一项利益协调活动,为保障协同立法相关区域主体的发展利益,地方协同立法应确定区域平等、利益均衡和开放参与三项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应构建和完善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在横纵向、内外部上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并优化获益主体与受损主体在重要事项和领域上的补偿性利益流动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有效影响协同立法的全过程参与机制以及立法主体间的交叉备案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8.
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地方政府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各自为政的行政立法模式提出严峻挑战。针对当前我国跨区域行政立法所存在的法律缺失,借鉴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和美国州际立法协作的有益经验和具体做法,我国现阶段的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应该是在现有行政区划制度和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工、职能协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省(市)际协议是我国区域立法重要的事前协调机制之一。尽管省(市)际协议缺乏直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但其签订及效力则存在相应的法理依据。省(市)际协议的签订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协议、拟定协议草稿等程序。省(市)际协议在区域立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功能。受我国立法体制等影响,省(市)际协议存在先天的制度缺陷,如内容的有限性、市际协议作用空间的狭小等,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区域合作、提高区域居民福利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等途径缩小区域收入差距。当前,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化问题较为突出,影响到区域收入差距的缩小,而相关立法不完善是导致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重要原因。我国应确立区域公平发展的立法理念,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体系,完善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法律制度及配套立法,保障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步入21世纪,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持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协调。我国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整体上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合理选择协调模式。当前,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应成为主流模式。在松散型协调模式下,各区域在实践探索中的样本呈现出多元化,并且各具特点。近年来,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三省及其他区域的地方立法协调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区域可以以此为样板,探索出适宜的地方立法协调模式。  相似文献   

12.
武陵山片区开发是扶贫攻坚的必然趋势,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依存,且我国现行统一立法体制难以满足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对此应借鉴国内外区域生态立法经验,在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中构建区域生态立法机制。依据"授权模式"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予以特别授权,由武陵山片区三省一市人大或常委会组建"武陵山片区生态立法委员会",针对武陵山片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联合立法,制定《武陵山片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全球变暖的趋势下,"碳足迹"一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碳足迹因对发展低碳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英国、日本和韩国碳足迹盘查的成功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注重通过多位一体的立法来统筹碳足迹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设立独立的碳足迹盘查管理服务机构等。但是,京津冀地区碳足迹盘查规范的设立,既缺乏顶层的立法制度供给,又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参考标准,且相对封闭的地方立法模式使京津冀碳足迹盘查难以通过立法形成一体化格局。因此,建议在我国《立法法》中增设关于跨区域政府联合立法的规定,京津冀转换立法路径,制定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碳足迹盘查共同规章,构建碳足迹盘查统一评价标准与体系。  相似文献   

14.
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区域内法制协调特别是地方法制协调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一书从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了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立法新概念——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它是各行政区划的政府针对共同经济事务共同立法的模式,以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地方行政立法不协调以及立法冲突的局面。该书对区域行政立法做了特征性描述,并分别在体制、程序、原则、监督机制等立法相关问题上不断创新,这项研究不仅拓宽了立法研究的新领域,而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30年至今,我国已经形成了几个比较成熟的经济区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但是,这种区域不均衡发展的路径或模式也同时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各区域发展差距过大,协调机制不畅,立法冲突严重,直接阻碍了地区间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在这种区域同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王春业教授的专著《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对跨行政区划的地方行政立法之间的法制协调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一新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转换立法观念、解决制度设计和创新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6.
区域协调机制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区域协调发展问题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已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对新疆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基于国内外的经验启示以及新疆多元性、特殊性和战略性的地域特点,提出构建新疆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的有效途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机构,加快立法工作,发挥民间力量作用以及构建符合区情的长效新疆区域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7.
流域协调机制是现代流域立法成熟后的产物,长江流域协调治理与系统保护的整体目标之间存在不小差距,协调机制难以满足流域长期性管理的需求;协同立法机制仍有待完善以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合作不足等问题一直制约着长江流域整体的协调发展。推动流域协调制度完善,需要完成对流域协调机制的体系化建构,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法律定位和构成要素;要建立流域协调的实体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明晰流域协调的行政协作运行流程,确立流域协调的立法协作细化规则,加强流域协调法律实施的整体联动。  相似文献   

18.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图们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离不开法治保障.区域法治一体化是当前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和现象.当前图们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和法治建设中面临着各种法治冲突,通过区域内各国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设立区域法治协调与管理委员会、整合修订区域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可以协调该法治冲突并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  相似文献   

19.
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相似文献   

20.
如何协调经济区域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和谐一致的法制环境,是近几年来人们探寻的热点问题,亦是当前社会经济法制建设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从《论省际区域行政立法协作》(《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一文到《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再到《论政府协议法制化经济区立法协作的新尝试》(《公法研究》2010年第9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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