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格标识作为人格要素的外化符号,具有向外界正确展示自身形象的指称功能,其体现的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利益.除此之外,人格标识还可被用于商业营销活动,因而具有交易功能,其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无论是基于人格权旨在保障人之必要组成的法律设计目的,还是基于任何人人格权无差别的等同,都不能得出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为人格权当然内容的结论.因此,人格标识上的财产利益不属于人格权的固有内容,只能是人格权的衍生利益.该财产利益独立于人格权制度,不受人格权一身专属性的限制,可以排他性让与他人使用,并能为继承人所继承.  相似文献   

2.
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什么,这是人格权研究中一个基础但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从本质上说,人格权系一种自然权利,但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面临着诸多质疑与批评.为此,文中试图以‘低限人权"为思路和方法去论说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并以"人道原则"为基础去探寻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理据.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不仅具有非财产性的纯粹人格利益,而且兼具财产性价值。"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包含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权利。在实践中,新闻侵害商事人格权的纠纷不断增多。对这种新型新闻侵权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可以保护商事人格的经济利益;借鉴韩、德、法、日和美国的"答辩权"救济手段,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平衡我国商事人格权与媒体言论自由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马特 《创新》2017,11(3)
随着社会发展,隐私权在各国判例和学说的推动下逐渐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具有同质性,在功能上都呈现相似性,各国往往在实证法上设置其中一项.针对一般人格权的否定说,我国应当坚持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二元并立的双层人格权结构,但需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现行制度下,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并存,隐私权不是一般人格权,但同为"框架性权利",发挥着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求是学刊》2013,(6):91-97
人格权私力救济缘于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符合人格权固有性、防御性等与财产权相异的权利特征。人格权私力救济可以弥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普遍适用性与灵活性等的不足,克服公力救济在人格权保护与实现方面的滞后性与有限性。人格权私力救济的制度化有助于完成人格权法与刑法相关制度的对接,为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必要的制度依托。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设立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基础上,人格权法总则亦应将人格权私力救济制度设立于"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并在其项下分设专门适用于人格权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进而实现法律对人格权私力救济行为的有效引导与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6.
侯寓栋 《学术交流》2012,(Z1):59-60
一、人格权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近年来的势态发展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仍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  相似文献   

7.
人格权溯源于人权,将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人权经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宣示性规定而固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权,人格权所具有的宪法权利的性质使之得以建立系统的私法保护体系,并以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内容和方式都不尽相同,与人类的文明程度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人格权的保护也必将日益丰富、完善。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法不能独立成编的五点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从权利主体看,法人没有也不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的观点将明显有违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逻辑;从权利类型看,"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只有7种,一般人格权也只需要一个条文就可解决,不需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从权利的性质看,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人格权法不必包括人格权的得失变更的规定,条文数很少,不足以独立成编;从权利内容看,人格权的权能更多地体现为消极权能,即排除他人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妨害,内容单薄,难以独立成编;从立法技术看,立法、司法与学说的合理分工,要求将本该由司法和学说解决的问题排除在法典之外,避免人为地增加人格权法的条文数量.因此,人格权法就不应该也不可能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9.
白非 《学术交流》2006,(7):44-47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制与公平,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平衡的保证。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长期以来对人格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当前的立法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人格权部分独立成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体系。在对一般人格权内容明确规定的同时,根据现实社会发展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增加具体人格权的类型。  相似文献   

10.
王伟 《学术交流》2006,(11):76-78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性。人格权与舆论监督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新闻侵权恰恰是两者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我们无法说明人格权与舆论监督权何者更为重要,只能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于某一方面的权利予以适当的倾斜。因此,当存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时,新闻媒体可以基于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主张免除或限制其侵权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饶冠俊 《学术交流》2012,(Z1):52-54
生活安宁是现代公民精神和物质的双重需求,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当前和谐稳定发展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治要求,生活安宁权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规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但体例上仍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人格利益来对待。实际上无论通过法理分析,还是司法实践显示,生活安宁权都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而区别于其他权利,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论证了"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属于纯粹的财产权。而后通过历史分析,揭示了著作人格权渗入知识产权的偶然原因:1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对作品本质的此种诠释受到现代美学观的挑战,著作人格权制度面临着双重危机:作为文化信仰,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基础;作为法律工具,对利益的调整缺乏有效性。正本清源之后,本义建议:还原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性。  相似文献   

13.
司法裁判视野中的祭奠权:性质、行使与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祭奠权属于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型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身份特征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祭奠权主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与死者生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人,死者的直系非近亲属,以及死者子女的配偶或死者配偶的父母都属于祭奠权的主体。祭奠权中对身份性要求较高的权益的行使具有顺位上的要求,其顺位应该以亲等为依据进行构建。现行民事立法实质上确立了对法定权利与非法定权利不同的保护模式,法律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侧重的是力度,而对非法定权利的保护则侧重其密度。祭奠权在被上升为法定权利之前,不能够获得与法定权利同等的保护,只能够诉诸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等不确定概念,并借助自由裁量权和类型化的思维获得法律最低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宗宁 《社科纵横》2013,(4):62-64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主要包括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对其限制主要从法人权利能力性质、法律、目的三个方面进行。就性质限制而言,是指其不享有因自然人之身份而专享的权利与义务;法律限制集中在公司法中关于转投资及其担保方面;目的限制主要是超出章程经营之权利能力的限制,其从动态的角度对法人的行为予以限制和改正,贯穿于法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相似文献   

15.
当代西方宪法人权理论以美国的“个人主义”与德国的“人格主义”人权论为两大典型,前者通过“自由的镜头”观察人、后者则以“尊严的镜头”观察人,并在宪法上塑造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的形象”.“个人主义”人权论以个人自由为其至高价值,在“个人自治”与“自我决定”、隐私权、行为自由与表达自由等权利保障领域,呈现更为注重防御政府的单一维度;而“人格主义”人权论则以人性尊严与人格自由发展为核心价值,在上述权利保障领域以人格关系为框架建构权利的具体内涵,强调在实现人的固有价值的同时,以社会责任与义务约束个人的自由,寻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融合性.两种人权理论体现了西方宪法上关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价值两种不同的诠释进路.就中国宪法而言,德国的“人格主义”权利论或许更具“亲和力”和借鉴意义.但由于缺乏个体和权利观念,我国的宪政法律文化若不经过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创造性转化”,为其注入个人权利本位之内核,与人格主义权利论并不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16.
自清末修律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转型以来,我国法律对“人”的想象也发生了变化,由宗法伦理义务本位逐步转向了以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权利本位,实现了从“伦理人”向“科学人”的转换。这种转换表明我国法律关注的核心从人一人关系转向了人一物关系,这是我国法律发展的进步,但这种进步的文本意义大于实践意义。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就在于让“科学人”从文本走向生活。  相似文献   

17.
张泽锋 《社科纵横》2005,20(2):116-117
贞操权是我国民事立法尚未确立的一项权利,但它与名誉权等人格权不同,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我国立法应当确立贞操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丁雪峰 《社科纵横》2006,21(9):97-98
近代民法人格制度是近代哲学和法律发展的产物。民法上的人格是人们平等、自由、独立且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资格。近代民法以人性理论为价值基础,其人格制度具有伦理属性。法人只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制度性工具,不能因其被赋予权利能力而使自然人人格的伦理属性被隐盖。  相似文献   

19.
李秀鹏 《求是学刊》2016,(2):99-106
宪法发展的历史表明,人权可能在民主的名义下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本身就隐含着对少数人权利的现实危害可能性。为了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切实享受到基本权利带来的利益,不仅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践行宪法宽容的精神。现代宪法所体现的宽容精神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伦理基础,宪法文本的规定是少数人权利保障的法制前提,而少数人权利保障则是法治国家实现宽容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对中国传统的德行本体伦理和现代西方的权利伦理的比较研究中 ,从理论上深入探讨了促成东西方伦理的沟通、结合与融合以建立“全球伦理”的问题。文章认为 ,道德与伦理是生活统一性的两个层面 ,即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现代权利伦理始于谈论自然权利 ,终地谈论所有权利包括人权和动物权的扩展 ,它是解析的、微观的。而中国传统的德行伦理要求对于道的理解 ,是综合的、全盘性的 ,德行本体伦理和权利伦理的结合将采用以下形式 :在德行本体伦理的基础上 ,把权利伦理作为一个必要的条件及对发展德行的保护。两者的结合需要将义务和实利结合起来考量。这一结合是对未来的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结合。它是否成功 ,会在实践中决定人们如何能勇于面对自己及在一个全球化新世界中过一种真实的有意义生活的命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