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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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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创制,是我国环境民事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即刻引发巨大争议。对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呈现截然相反的态度。究其争议产生之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环境民事责任领域,存在着侵权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三驾马车”齐头并进的局面。而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在这三种制度中混用,则取决于其自身的目的和定位,以及三种制度各自的功能和界限。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体系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表述来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一般侵权诉讼,不宜也无必要扩展至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相似文献   

4.
惩罚性赔偿研究   总被引:211,自引:0,他引:211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6.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责任来源于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定位以及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划分,民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民事单行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适用条件、赔偿限额等方面规定不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应为故意且实行限额赔偿,以限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论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否在产品责任中设置以及如何运作惩罚性损害赔偿制是当前各国讨论的一大课题。本文通过界定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涵义 ,借鉴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的设置、运作状况 ,论证我国产品责任中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 ,并尝试提出完善之建议  相似文献   

9.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一贯采取的填补性赔偿,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考虑欠妥的结果。主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归责原则上应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个人就自身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基本观念。客观因素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不应固守类型化区分,而应进行程度化区分,即轻微损害、一般损害、重大损害。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搭建填补性与惩罚性结合的赔偿架构。  相似文献   

11.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可以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手段。受害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秩序,加倍赔偿可以视作对受害人这一行为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相似文献   

12.
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问题实质上是解决何种人处于防止结果发生的立场,因此应以实质性解释为立场,借鉴保证人说,限定和发展现有形式的义务来源说。根据这种解释,认为作为义务在我国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应当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13.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法的理念是指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法的价值导向是以法理念为基础的,法的全部价值都渗透着或贯彻法理念。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炼和塑造。  相似文献   

14.
对基本权的属性,各国宪法一般都强调其作为权利的特征。德国宪法理论却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基本权作为客观价值决定的属性认定。客观价值说极大地丰富了基本权的理论,亦使基本权的功能有了很大扩展。本文也因此通过分析基本权利在德国法上的这两种面向,以及由这两种面向所衍生出的特定功能,期望展示出基本权更为丰富的内涵型塑,并期望能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为我国的基本权理论带来启迪。  相似文献   

15.
唐晓燕 《浙江社会科学》2012,(9):112-117,152,159
理论资源与方法论把握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价值观研究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世界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演进史、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是科学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须秉承的理论资源。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学理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相对稳定性与动态变化性相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是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方法论。基于此,我们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初步设想:共同富裕、民主法治、文明互助、人本和谐。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单车事故乃指无加害人存在之机动车事故.在我国,由于机动车对人赔偿保险均采用责任保险方式,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乃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单车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保障.驾驶员被自己所停车辆溜压致死的为典型的单车事故,虽然受害人属于条款所约定的"第三者",但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必须明确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目的及其相互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忽视任何一款规定之应有法律规范作用,在立法论的制度设计上需给予单车事故受害人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邱飒爽  涂金坤 《河北学刊》2008,28(3):133-136
根据《资本论》的剩余价值论,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首先要消灭资本主义只能由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制度,实行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在扣除各项必要税费后,能按其对生产总资本投入的比例份额占有剩余劳动成果;其次要逐步消灭社会主义还存在的因劳动者的劳动力资本的大小不同和拥有的生产资本的多少不同而获取的剩余劳动成果差别悬殊这一"按资分配"的剥削残余。剩余价值论不仅揭示了剥削的秘密,而且指引了如何消灭剥削的方向,这是《资本论》的剩余价值论在当代的巨大价值。  相似文献   

18.
从权利观念变迁的视角出发,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工具性权利观阶段,第二个是个体化权利观阶段,而个体化权利观阶段又可以被划分为意志论的权利观阶段和利益论的权利观阶段。不同的权利观反映了其所属阶段的社会生活状态,并将这种状态通过权利话语表达在法律体系中。权利观变迁的背后是在形塑主体性过程中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变化,而权利冲突、权利滥用现象的普遍化所表征的利益论权利观的失灵恰恰源自主体在追求利益时对自身的遗忘。发展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实践的共同体权利观是解决权利冲突、权利滥用问题,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9.
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它的理论特色、范畴体系和统领地位值得我们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相似文献   

2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这一制度向民众所承诺并努力践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理想和主导性思想规范,旨在谋求革命理想与现代政治伦理的双向结合、国家认同与现代文明的相互包涵,以及公民道德与民族传统的互为体用,准确而深刻地表达了改革开放实践中,当代中国全体民众对合理的社会公共价值信念以及在此基础上优良的民族文化心灵秩序的深切吁求。无论是从当下还是(?)长远来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实质和关键,是通过卓有成效的制度安排方式,实(?)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和谐社会之优良的制度文明目标,并以现代公民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为核心,不断增强民众对合理社会价值信念的普遍的自觉认同和实际践履意识,促进核心价值观念的有效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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