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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货殖列传》云:“朱公……乃治产积居,与时逐而不责于人。故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唐司马贞《索隐》曰:“谓择人而与,人不负之,故云不责于人也。”此解义甚含糊,故今人晏炎吾解“责”为“债”,谓:“‘不责于人’者,谓不贷子钱。”“‘择人而任时’即‘释人而任时,。亦即‘与时逐而不责于人’,言异而实同。”(见《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今按,以“债”释“责”,以“释”释“择”,似嫌迂曲。《说文》:“责,求也,从贝束声。”“责”之本意为“求取”,《左传·桓公十三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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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昭公二十七年》:“使公子掩余、公子烛庸帅师围潜。”《史记·吴太伯世家》及《刺客列传》、《吴越春秋》“掩余”并作“盖余”。李富孙曰:“《释言》曰:‘弇,盖也。’《释文》:‘弇,古掩字。’《〈周语〉注》《〈淮南·说林〉注》并云:‘盖,掩也。’是掩与盖义同。”又引武氏亿曰:“《韩非·说林》‘将攻商盖’,《书》作‘商掩’,《孟子》作‘伐庵’,此奄、掩、盖字异而义同。”今按:武、李二氏之说实皆本于《史记索隐》。《〈吴太伯世家〉索隐》曰:“《春秋》作‘掩余’,《史记》并作‘盖余’,义同而字异。或者谓太史公被腐刑,不欲言‘掩’也。”武氏、李氏正是据《索隐》前说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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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景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2)
(4)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说: “瑞辰按《齐风》‘衡从其亩’,《释文》引《韩诗》作‘横由其亩’云,‘东西耕曰横,南北耕曰由’。《说文》:‘十,数之具也。一为东西,丨为南北。’又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或从十久。’又曰:‘田象形,口十,千百之制也。’是亩之一纵一横,实兼东西南北之象。此《诗》‘南东其亩’,盖言南以该北,言东以该西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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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记载江淹才尽的是梁代钟嵘的《诗品》。《诗品》记了这么一个传说:“初,淹罢宣城郡,遂宿冶亭。梦一美丈夫自称郭璞,谓淹曰:‘我有笔在卿处多年矣,可以见还。’淹探怀中,得五色笔以授之,尔后为诗不复成语。故世传江淹才尽。”《南史》也记载了这一传说,并有另一种传说:“淹少以文章显,晚节才思微退,云为宣城太守时罢归,始泊禅灵寺渚,夜梦一人自称张景阳,谓曰:‘前以一匹锦相寄,今可见还。’淹探怀中得数尺与之,此人大恚曰:‘那得割截都尽?’顾见丘迟,谓曰:‘余此数尺既无所用,以遗君’。自尔淹文章踬矣。”《梁书·江淹传》也称“淹少以文章显,晚节才思微退,时人皆谓之才尽。”可见早在江淹还在世的时候就已经有他晚年才尽的说法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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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子曰 :“武王克商 ,作颂曰 :‘载戢干戈 ,载橐弓矢。肆于时夏 ,允王保之。’又作《武》 ,其卒章曰 :‘耆定尔功。’其三曰 :‘铺时绎思 ,我徂维求定。’其六曰 :‘绥万邦 ,屡丰年。’”《左传》中楚子语的逻辑线索很明晰 :“武王克商 ,作颂曰……又作《武》……其三曰……其六曰……”先总言作颂 ,意指以下各诗均为颂诗 ,不言首章 ,也不言篇名 ,读者从所引诗句自可得篇名 ;次言篇名 ,不言颂 ,也不言次章 ,因为《武》处于次章的位置于其叙述中自可见 ;后文则顺势而下 ,只言章次“其三”、“其六” ,不言篇名和作颂。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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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井田的剥削方式呢?《周礼·地官司徒第二》说:“九夫为井,……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农民种井田要“贡赋”。《国语。齐语》说:“桓公曰:‘伍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把“相地而衰征”与“井田畴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井田”也要“相地而衰征”。韦昭注“相地而衰征”云:“相,视也;差,衰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以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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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论语·八佾》谓:“或曰:‘管仲俭乎?’曰:‘管氏有三归,宫事不摄,焉得俭?,”“三归”一词,初见于此。何谓“三归”?说者各异。曰“地名”、曰“邑名”、曰“台名”、曰“三宫”、曰“市租”、曰“娶三女”、曰“筑三台”、曰“家有三处”、曰“以三牲献”、曰“促使‘三不归’之人归而从事生产劳动。”一名之释而分歧如此,实不多见。为了弄清这个聚讼多年的问题,不妨先看看与管氏“三归”有关的主要史料。《战国策·东周》:“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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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战国策·赵策》四的《触龙说赵太后》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左师公曰:‘老臣贱息舒祺,最少,不肖,而臣衰,窃爱怜之,愿令得补黑衣之数,以卫王宫。没死以闻!’太后曰:‘敬诺。年几何矣?’对曰:‘十五岁矣。虽少,愿及未填沟壑而托之。’”鲍彪注曰:“死则填壑。”郭锡良、唐作藩、何九盈等主编的《古代汉语》注释“填沟壑为”:“这是对自己死亡的谦虚说法,意思是死后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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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论语·子路》篇“必也正名乎”之“正名”二字的词义,自汉以来,即有二说。多数学者认为“正名”即“正名号”或“正名分”:郑玄则说:“正名谓正书字也,古者曰名,今世曰字。”(皇侃《论语义疏》引)我赞同郑玄“正名”即“正书字”之说。清人江永说:“孔子‘必也正名’,盖必形、声、义三者正,而后可言可行也。亦必本义明,而后形、声、义三者可正也。”(《说文解字段注后叙》)江氏此说,为“正名”即“正书字”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根据。联系《论语》所产生的时代,我们发现“名”训“字”者,不乏其例: 《仪礼·聘礼》:“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注云:“古者曰名,今世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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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季孙之爱我,疾疢也,孟孙之爱我,药石也。美疢不如恶石。夫石犹生我,疢之美,其毒滋多。”王引之曰:“药石,谓疗疾之石,专指一物言之。非分药与石为二物,故下文云‘美疢不如恶石’,又云:‘石犹生我’也。……《大雅·板篇》:‘不可救药’,《韩诗外传》‘药’作‘疗’”。今按:王氏说误。药石为古人治病两种主要手段。药指汤剂丸散之类,石指针砭之属。“药石”与“疾疢”相对,同为并列结构。若谓药石为“疗疾之石”,则“疾疢”岂不成为“致疾之疢”乎?如此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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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一词出自《宋史·岳飞传》,其句云:“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诂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后人谓岳飞冤狱曰“三宇狱”,称无罪被冤为“莫须有”。莫须有,今作恐怕有,也许有之解。前些时偶翻一九三六年出版的《辞海》,“莫须有”条注释曰:“《癸已存稿.岳武穆狱论》:‘莫须有者,莫一言也,须有,一言也。桧迟疑之。又言有之,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这里对莫须有的诠释与通常所言有异。为了进一步弄清它的真正原义,我又查阅了清俞理初撰的《癸已存稿》,其中有关“莫须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