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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解释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对接,也影响到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尊严和法官权威的认同。然而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解释者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陷入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矛盾之中,导致法律解释结果在适用中出现困境。究其原因,伦理的缺失是重要因素之一。伦理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能够影响法律解释主体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语言表述以及解释方法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解释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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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出发,对法的概念与内容作了不同的解释.这两种观念的对立、冲突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强调法的强制性、适时性,都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提高法官个人素质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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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意图把法律解释同法律实施剥离开来,使个案审判成为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以此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由于制度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正式制度被变通执行;变通执行在使现行体制得以维持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逻辑的错位.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进行制度重构,承认审理个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通过强化程序限制和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对法官解释权的科学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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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何与先前所确立的规范相关联,国内外学者提出各自不同的法律裁判思维模式."推论模式"、"等置模式"、"解释循环"等的提出均不再是对传统三段论演绎推理模式的原版复述.加之,许多法学家提出关于法律不确定的命题加大了演绎推理遭到质疑的程度.然而,在制定法国家,甚至包括判例法国家在内,演绎推理思雏的基本骨架却在裁判过程中得以保留.具体到刑事法领域,罪刑法定在近现代各国的确立并未将法官的刑法解释排除在外,相反,法官刑法解释的重要使命就在于:通过解释实现罪刑规范的确定性,为个案裁判解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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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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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脆弱的权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发生偏移.法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为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深入探究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偏移的社会因素,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及法律制度的设置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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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是法治国家的上帝 ,法官就是法治国家的牧师。法官解释法律 (在本体论意义上 )的实质是赋予法律以生命。法官通过对法律的言说、对正义的宣示向世人揭示着人性的限度和人类精神的走向。法官只有进入并凭藉法律解释这一独有的社会存在方式 ,在此在与彼在、理性与感性、人性与兽性的职业砥砺中 ,才能拥获自己的职业灵魂和生存质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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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论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的活动,法律是确定的。但作为规则,它是不确定的。法律从不确定走向确定,须经过法官解释这一环节。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表现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违法确认原则的不确定。这就决定了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常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此予以确认。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若不加限制,就容易产生司法专断。在各个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不是姿意妄为的纯主观行为,它是受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社会基本价值观制约和支配。法律的确定性和正义理念实现的过程是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适用抽象的法律条文的过程,是个复杂的思维过程。这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法制建设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执法公正的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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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的法官是保守主义的法官,其忠于职责,维护法律之形式合理性;同时,法官代表正义之剑,亦是实质正义的捍卫者。司法过程中,当遭遇疑难案件,形式合理性与实质正义会发生激烈冲突,此时法官的法律解释将如何做出,并做何取舍——这常常成为法律解释的一个难题。本文就此展开论述并试图以解答之;进而以此揭示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和判决的特殊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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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已经成为影响司法运作的重要因素,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建构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首先要确立律师和法官的法律信念;其次,要将职业规范转变为法律,使其能进入诉讼,成为权威机关决断或者处罚的根据;最后,还必须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开来,严格规范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引导法律人的生活行为。如此,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才会正常化、规范化,真正的法律职业化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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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贵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9-94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书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术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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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制主义本作为司法语境下法律解释中涉及到的新颖概念、分析工具和法律态度,旨在以此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解释中存在的随意而混乱的现象,有必要对行政解释作扩大理解,并引入克制主义的法律立场来指导行政解释,进而有益于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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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裁判解释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所适用法律的内容和含义做出的说明,是法律解释方法在环境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环境法的裁判解释为有权解释、个案解释.环境法的裁判解释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整体性、史实统一性、明确具体性原则,以探求准据规范的字面含义、探求的法律规制意图和立法目的、探求法律规制对象的客观本性和社会意义为思维路径,采用语言学、社会学、系统论、目的论等思维方法来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