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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传闻证据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并逐渐成为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复杂的一项证据规则,主要是解决传闻证据是否具备可采性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有限的证据制度里也没有规定传闻证据规则,所以研究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确立证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登上民事诉讼的舞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阻碍电子证据使用的最大障碍,而英美法系国家通过成文立法和判例建立起独特的电子证据规则。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发展较慢,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在诉讼程序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真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具有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价值。电子数据鉴真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和自我鉴真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具有导致诉讼成本过高的明显缺陷,自我鉴真模式则无此问题,并且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为电子数据自我鉴真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持。当前,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缺乏体系化设置,外部鉴真规则零散不成体系,自我鉴真规则相对缺失。为了保障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我国应当细化现有外部鉴真规则,增加自我鉴真规则,从而完善刑事电子数据鉴真体系。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证据规则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本文比较了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英、美两国在“毒树之果”问题上的不同规定 ,分析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提出应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确立价值衡量模式的非法物证的排除规则 ,暂时保留“毒树之果”的可采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为深入理解关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涵和要求,结合经典判例与成文法规定,对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分析认为:可采性标准从Frye标准之机械的“普遍接受”原则,历经《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和Daubert规则,逐渐发展成为法官依据法律原则对可采性进行自由裁量;法官以科学的经验性为哲学基础进行自由裁量,是判别科学证据可靠性与科学性的发展趋势;借鉴美国的历史经验,中国的鉴定意见可采性制度可以从可采性判断的程序设置、深入实质进行审查判断、加强司法领域与各领域联系3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初步证据在法律、司法解释及实务中应用广泛,但初步证据的内涵无法统一。《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的应用缘起英美法系,初步证据内涵是转移证明责任的法定证据规则。《民诉解释》第284条代表的司法应用,实质与大陆法系疏明规则类似,初步证据内涵是提示当事人履行提供证据责任。《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的初步证据应用范围非常狭窄,且与大陆法系非成文证据规则体系不融洽,该类初步证据的内涵并不具有可采性。司法解释和实务中的初步证据应用广泛,且与大陆法系疏明规则本质相同。中国应借鉴疏明规则界定初步证据内涵,并进一步明确初步证据规则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等事项。  相似文献   

7.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庭审中的公平竞技则是法律公平的现实写照。庭审中要确保公平竞技有赖于审判的制度背景。陪审团审判制度和对抗式诉讼模式是美国法庭中公平竞技的制度保障。除此之外.公平竞技的贯彻还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密不可分。可采性规则为公平竞技提供了基础,交叉询问机制为公平竞技提供了技术规则.被告人品性证据规则为公平竞技设置了合理界限。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彰显的公平竞技精神为我国当前的证据立法提供了现实样本。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证人制度、证据的排除规则等方面立法缺憾很多,证据规则是一个事实性多于抽象性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实条件下短期内难以用我国沿用的大陆法系以降的制定法思路来解决。我国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我国的证据规则习惯,并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公正原则的运用,在条件成熟后再考虑民事证据法典的制定。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对民事证据上的最佳证据规则作了规定。该条借鉴外国的最佳证据规则的原理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根据证据的不同分类标准,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形式通过比较,对其证明效力的大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上的最佳证据规则。为了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则,有必要对最佳证据规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0.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网络拓扑结构和资源使用方式发生深远变化,记录虚拟世界各种活动的电子数据以指数形式高速增长。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日益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类型,其作用和重要性日益明显。相对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与证据规则有较大的差异。为此,应以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为着眼点,以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为出发点,探究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1.
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应把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类新的证据,与原有的七种证据并列,从而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身份”问题;非法秘密录制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不具备可采性,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在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时,在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场合主要是审查这些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在鉴定方式的场合主要是审查鉴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视听资料是一种较新的证据形式,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已经确立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立法规范过于简略,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规范进行调整。首先对域外有关视听资料可采性的规定进行梳理,结合我国现有的视听资料可采性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不足,对完善我国的视听资料可采性提出自己的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方式,成为了一种新型证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收集原则、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14.
诱惑侦查是侦破犯罪、收集证据的行之有效的手段,但却面临着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两难选择。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诱惑侦查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对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证明能力进行规制。通过对诱惑侦查所获得证据采信规则的剖析,有必要对诱惑侦查获得证据的适法性要件进行考究,从而确立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采信的合法性标准。  相似文献   

15.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诸多难以解答的疑问要求理论分析的视角从“制度逻辑”转向“制度功能”。限制证据能力、排除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材料,一直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法律功能,但是这种理论上预设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实现过。受侦查中心主义和侦查案卷审判模式的影响,证据分类制度实际上发挥着“强化侦查案卷证据能力”的功能。因此,建议从审判视角重新定义证据种类,以司法解释方式限缩侦查案卷在审判中的使用,逐步实现我国证据分类制度从“强化证据能力”转向“限制证据能力”的功能归位。  相似文献   

16.
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属性"是我国现有证据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但是由于其所固有的逻辑上的缺陷,体系上的僵化性以及程序功能的单一性,因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地发挥作用。"证据能力"体现了一种不同的证据采纳模式,即证据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才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成为质证的对象,证据最终是否回被采纳取决于证据的证明力。通过证据能力概念的引入,证据的采纳标准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概念,而是一个可以通过立法得以实现的具体的程序性问题。  相似文献   

17.
电子病历的三个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规范,对电子病历的合法性、电子病历的证据能力、电子病历的证据特征等三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并初步探讨了电子病历实践中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患者隐私权保护、电子病历的可溯性。  相似文献   

18.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9.
准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内涵对电子证据立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要解决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问题 ,当务之急是确立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如何运用证明规则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我们可以借鉴推定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  相似文献   

20.
区块链技术与电子证据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化应用又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认可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电子证据产生的目的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补足电子证据一些先天性弱点,但不论从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认定还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不予采纳的理由,区块链电子证据的优势并不明确。过分的推崇工具的先进性而忽略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益于法律与技术的相互结合。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应当理性回归其工具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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