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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采取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符合著作权权能划分的形成法理。一些不具有上传至服务器的外观特征,但实质性替代作品传播利益的作品展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  相似文献   

2.
网络游戏与传统电影在表现效果和创作过程上都高度相似,经过独创性标准检验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可被定性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商,在对涉案网络游戏画面侵权判定中,就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时,可以借鉴"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将网络游戏画面中的表达提取出来并一一比对,从而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版权产业逐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侵权问题备受关注,作为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运用也至关重要。本文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主样本,分析"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的法律本质,并对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抽象、过滤与比较三步法""整体观感法法"两种方法进行比较,提出判定作品间是否实质性相似,通常应以"抽象、过滤与比较三步法"为主,以"整体观感法法"为辅,只在前者不适用或者适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才适用后者。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侵权判定应当协调好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等原则和方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著作权立法应引入思想表达二分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4.
随着移动短视频的兴起与发展,短视频著作权问题也日益凸显.相比2018年,2019年有关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明显增加.争议问题包括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权利指向和平台责任.独创性是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视频之"短"不影响独创性的认定,法官应结合创作主体和创作成果采取相对宽松的"有无"判断标准;对于短视频指向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问题,可从赔偿层面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这也契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趋势;此外,平台责任多是间接侵权责任,要注重培养平台及用户的著作权意识,同时平台应加强事前预防,避免间接侵权.  相似文献   

5.
以商标性使用为注册商标侵权(包括混淆侵权和淡化侵权)的先决条件会不适当地限制注册商标权。“商标性使用”的法律概念片面地关注“被诉标志”是否侵犯“注册商标”,而忽视真正的法律问题应是“被诉标识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而商标正当使用应该着重考察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应纠缠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混淆或淡化侵权是否成立时,应从被诉标识行为整体(即被诉标志使用的整个具体商业情景)出发,而不应以“商标性使用”作为先决条件,不合理地限制注册商标权。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模式化创作和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侵权的特点。在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需要解决判断标准客观化问题,并且应当放宽认定标准。在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中,需要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转换性使用作品、跨类型使用作品、综合性作品片段使用量、使用作品片段质量及市场影响因素等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诉讼可以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和共同诉讼模式。由此,可以使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侵权问题得到合理认定和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7.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类学透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文化功能的多层次性及文化的政治性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人为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变迁的常态性使动态保护成为应有之义 ,信仰的社会功能则决定了民间信仰类文化遗产的历史地位和保护价值。在实践层面上 ,文化的整体性使生态性保护成为必然 ,且应兼顾小生态与大生态的保护。我国现有的保护举措缺乏大众参与 ,需要从理解与认同主客位观点差异的基础上 ,汲取“草根智慧”与“地方性知识”,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社区的文化自觉 ,进行参与式保护。同时 ,应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三方评定、设立濒危名录、改变保护拨款与认定级别严格挂钩等做法 ,防止“文化筛选”与“文化阶层化”,以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  相似文献   

8.
基于对100个网络著作权犯罪案例样本的分析,在政策和法律双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犯罪惩治力度不断强化。司法实践中涉及的著作权类型多元化,重视共同实行犯罪的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认定问题不再突出,重视罚金刑的适用,同时坚持刑罚轻缓化。但是也暴露出忽视单位犯罪,极少处罚帮助犯,漠视移动网络中的犯罪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应当反思解决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领域中存在的“运动式司法”和“选择性司法”现象,并提出在整体策略上应当坚持立法的“积极作为”和司法的“持重平衡”之道。  相似文献   

9.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数据库有关的侵权问题也逐渐增多。数据库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制度存在着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保护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困境,而邻接权制度可以保护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扩充邻接权的种类,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可以维系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又可以避免为数据库专门立法的高成本。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并将"其他严重情节"与"违法所得数额"并列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对于何谓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规定,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深入研究.在考量"其他严重情节"之"情节"的性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法益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入罪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能够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和电子网络数据等某一方面的客观事实作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不完全符合上述单一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复合情节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1.
音乐作品因其构成要素的有限性,尤其是流行音乐因其市场需求的有限性,导致音乐作品独创与抄袭之间界限的难以把握.音乐作品中独创性的部分应该给予版权保护,但功能性内容不能垄断.按照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有证据证明“接触可能”也构成侵权.“实质性相似”标准有定量和定性的要求,对流行音乐来说,专家意见是参考,普通外行听众可以成为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主体.在音乐抄袭构成版权侵权的前提下,潜忆抄袭可以成为版权侵权的有效抗辩理由,可以通过减轻责任承担来平衡版权人和潜忆抄袭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其受众只可在作品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而网络发行必然含有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受众可以通过取得复制件无限期地自主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发行权调整。而且,作品数字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发行后,发行权也理应用尽。  相似文献   

13.
同人二次创作是一种新兴的作品创作方式,其产物即为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由于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原创性界定不明,这种新的作品类型始终游走在违法与侵权的边缘,既不利于产业的发展,也无法体现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研究,试图从界定标准适用的意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界定标准的内容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进行界定,并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4.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判定的分歧源于功能认知的偏差。由于独创性只能明确作品保护的正当性,对邻接权客体的判定与正当性解释无法律意义,独创性的体系划分功能不能被解读为邻接权客体无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作品的独创性较高。由于“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功能可被思想表达二分法取代,“一定程度的创作高度”在我国被错误地理解为单个作品获得保...  相似文献   

16.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及群体和民族的个性.历史和实证分析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版权保护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核心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是原始的版权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版权或其他权利.通过群体的代表或组织承担相应权益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版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构建相关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象在当下十分严重。侵权的模式包括"云霄阁模式"和"百度模式"。它的背后既体现了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是互联网精神、权利意识和商业模式三者博弈的结果。解决侵犯网络文学版权的问题需要注重培育公众正确的互联网意识、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创新文学网站的盈利模式及大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对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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