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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与提单的功能息息相关,笔者认为:提单在运输、结算、贸易环节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功能,需要分阶段讨论其功能,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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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我国海商法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现有的研究成果多从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角度进行研究。事实上,承运人、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都可能实行无单放货行为,而不同主体情况下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主体均不完全一致。承运人本人实行无单放货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甚至要因欺诈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代理人无单放货时,则要根据代理人是否获得授权而确定责任主体和性质,对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应根据主体的不同作出整体性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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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运业引入《鹿特丹规则》的障碍及其解决路径选择——以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以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为例,分析了<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的规定,探讨了我国法律对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的相关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规定对我国的相关影响,同时分析了我国航运业引入<鹿特丹规则>的障碍以及解决途径,最后得出积极、肯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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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事审判实践中的“无单放货”纠纷案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属性问题成了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海商法学界的前沿热点以及相关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难点。“无单放货”行为往往会因为行为人的不同、相对人的不同以及促成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法律要素和关系,因此,个案中的“无单放货”行为不宜格式化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仅付违约责任的精神。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不同定性,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无单放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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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为规避常见的法律风险,物流企业在物流经营中应采取如下防范对策:接受承揽合同订单应设担保;仓储合同中要谨防欺诈;承运人应确保仓要适货、船要适航,不可随意无单放货,不可擅自签发违法提单;货物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应明确;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避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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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海商法理论和实践认为,无单放货是伤害托运人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严格的无单放货责任。但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仍然按照传统的做法,不考虑具体情形,将任何形势下的无单放货责任全部归结为承运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都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试图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对其在无单放货后所能采取的诸多抗辩理由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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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和仓单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决定了其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必然有其不同之处。本文主要以论述提单和仓单的物权属性为基础,来分析其物权属性与质押之关系,货物的流转情况,从而确认提单质押和仓单质押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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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因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而成为各种国际结算方式、特别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最重要单据之一。正确确定提单日对信用证结算业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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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 ,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很大 ,产生的问题也很多 ,这就需要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 ,以正确使用提单 ,充分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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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本质在于掩盖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这是两个相互牵连却又彼此独立的违法行为。预借、倒签提单纠纷所产生的损害事实并非全部由承运人的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所致。为正确界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共同及各自的责任范围,有必要在预借、倒签提单纠纷中构建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合并诉讼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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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铁路运输单证中物权凭证功能的缺失对企业资金周转效率的负面影响日益加重。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促成私法自治与物权法定的良性互动,建立铁路提单规则确有必要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长期割裂的困境为国内建立铁路提单规则提供了契机,铁路运单与铁路提单叠加运行的模式以及货运代理人责任的明确将为铁路提单的创新提供可行性和重要支撑。在冲突法层面,为配合国内法层面铁路提单创新在国际铁路运输中的有效实施,应在国内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中赋予铁路提单当事方一定的选法自由,在解决提单持有人和提单项下动产权利人的纠纷中应适用动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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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功能,因而应克服提单物权性对海运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干涉。同时,应以《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作为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辨国际买卖关系中货物交付的特殊意义,合理界定海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从而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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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运实务中,为避免诉讼及管辖的不确定性,亦为了减少谈判成本,承运人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然而对此种方式之下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及实务界均未有一致看法。尽管英、美、日等国家均有承认其效力的判例,但对具体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要求则不无差异。我国也存在同样的困惑。在对提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上毫无疑问应当依照CMC的规定,然而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及适用上则应考虑其独立的因素,因提单于仲裁条款之兼容并不能否定仲裁条款本身具备之属性,亦即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考察时应当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条款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对提单中并入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区分应依据提单持有人是缔约托运人、不是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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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人 ,是指自己不拥有和经营船舶 ,但能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 ,签发自己的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 ,收取运费 ,履行运输责任的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是由其民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 ,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只有无船承运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签发。无船承运人应把提单签发给交运货物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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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90年代出现的网络贸易在极大地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网络贸易合同的无纸性特征与该书面形式要求不相协调;电子提单仅表现为一组数据电文,它能否像纸面提单那样背书转让等.我国应修改<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赋予电子提单以合法地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逐步建立起我国单行的电子提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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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上的仲裁条款有别于一般运输提单仲裁条款,它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签发,具有单方性和区段性。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多式联运法律规则,各国对提单上仲裁条款效力认识不一。通过对提单签发的不同主体与不同对象之间法律关系分析、提单与运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冲突分析、提单仲裁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显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仲裁条款效力与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性质相关,并受提单签发人和提单持有人所处的法律环境制约。当事人只有通过明晰仲裁条款来增加可预见性,减少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