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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尽管关于同盟和同盟承诺的研究成果并不少见,但是"一国会在什么情况下介入盟国与第三方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事实上,同盟关系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同盟一方是否会介入盟国与第三方的领土主权争端。同盟介入争端的程度和意愿取决于三大因素:同盟条约的规定、介入争端的收益以及同盟牵连的风险。这也是美国在多次公开承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同时,拒绝将菲律宾主张的南沙岛礁和黄岩岛纳入《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应过分夸大同盟在领土争端问题上的威慑作用,但是从其客观影响来看,美国出于自身利益介入东亚地区领土争端,只会激化问题,加剧争端解决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2.
关键日期是以争端中特定时间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从权利取得和权利转移两个层面来看待。中日的领土取得主张在日本声称实施先占时形成对立。在领土主权变更问题上,中日实际上没有对领土主权转移形成主张对立,无须为此再确定关键日期。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以日本阁议决定先占的时间作为关键日期。由此,中国主张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优于日本主张的证据,日本所谓"有效控制"行为不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3.
<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国家力量和国际影响力也随之增强,在领土争端的态度上也变得更为强势。2010年3月,中国表示,南中国海同台湾、西藏和新疆一样,是其核心利益所在。尽管美国政府没有在任何领土争端上表明立场,但是它反对使用任何武力手段来解决争端。然  相似文献   

4.
《社科纵横》2017,(4):68-71
领土完整关乎国际独立与主权完整,领土争端能否和平解决关系到国际与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新中国在解决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的过程中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治解决方法,并对法律解决方法持审慎态度的一贯主张。这种方法与特点的形成不仅根源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也具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在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我国应在坚持已有立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历史性巩固"作为一种领土权利取得的学说,在适用范围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或者被一些学者视为确立领土主权的"辅助考虑因素"或"非独立的领土权利来源"。该理论强调在一定情况下,领土主权的确立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渐进过程,通过侧重考察国家领土权利主张的公开性、主权宣示行为的充分性、当事国的利益、他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承认或默认、禁止反言等方面的证据,判断多重因素或"多重根据"产生的"累积效应"是否足以确立领土主权的分析径路,对于国际司法乃至国家行为实践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该理论在领土争端解决中注重多因素结合的分析方法方面的特色,应予关注。  相似文献   

6.
论文以“搁置争议”原则为中心,对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领土争端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对钓鱼岛争端激化和升级的背景进行了剖析。论文认为,应该正确认识钓鱼岛领土争端在中日关系中的定位问题,领土争端已经持续了40多年,但它没有成为中日关系发展的重大障碍,可见这是一个可以控制和避免升级的问题,关键在于当危机出现时,应该冷静处理而不是高调挑衅。为了避免争端的激化和升级,中日两国政府应该在坚持“搁置争议”原则的基础上,达成5项共识。  相似文献   

7.
通常,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仅将地图和其他图表资料作为补强证据,并不视为一国取得领土主权的权原.但是,如果地图成为解决领土边界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对另一方产生承认、默认或禁止反言之效果,充分体现当事国之间确定的意图,那么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的判定则具有不可反驳的推定作用,等同于法律权利.而且,与私人绘制的地图相比,一般来源于官方、相反利益方、第三方以及中立机构的地图证明价值较大.根据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比较规则,通过对中国、日本和第三方绘制的早期地图证明价值的分析,我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无可辩驳的历史主权.  相似文献   

8.
构成要素的多元性及其内在联系的整体性的特征决定了群岛是一种区别于一般陆地形态的特殊形态领土。群岛主权的确立适用一般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规则,同时,群岛的多元性和整体性等特征也赋予领土取得规则在群岛适用上的新发展。确定群岛领土主权归属必须以群岛的整体性为前提,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为单个岛礁而分别确定领土主权归属。这也是所谓的"南海仲裁裁决"存在的严重谬误之一。中国历来是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领土主权。无论是依据相关国际实践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群岛标准,南沙群岛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领土主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9.
曹玮 《太平洋学报》2011,19(1):66-73
所谓搁置外交是指在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进程中,对一些历史遗留的、在近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起来,留待时机成熟时再去解决的一种外交方法和策略。搁置外交策略不是缓兵之计,更不是对现实问题的逃避。它是在正视现实的基础上,谋求矛盾的和解,谋求问题的解决,有着深刻的内涵。笔者认为,搁置外交不仅对中国在处理周边问题特别是涉及领土争端的问题上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为他国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范例。  相似文献   

10.
马斌 《太平洋学报》2011,(10):86-93
俄日岛屿争端(俄称南千岛群岛,日称北方四岛)长期以来一直阻碍着俄日关系的发展。该问题形成于"二战"末期,但其源头可追溯至历史上沙俄和日本之间的领土纠葛。苏联解体后,俄日领土争端并未得到解决。(苏)俄日之间的领土争端主要有三个焦点:是否存在争议领土、争议领土的范围,以及归还领土的条件。2010年底至2011年初的纠纷是两国领土争端的最新表现。今后,岛屿争端问题对俄罗斯东北亚地区战略的双重影响也将进一步凸显。  相似文献   

11.
2012年以来,中日关系的"固有领土论"话语对抗演变为"安全保障论"威慑,但对俄罗斯,日本竟以"不固执于领土问题"的妥协姿态恢复了作为"最终战后处理"的和平条约谈判。研究对日战后处理的历史表明,盟国对日本的定义相当于其所谓"固有本土"的四个主岛以及邻接小岛,日本领土的基本概念是主权受限于"盟国决定权",在美国的冷战政治操纵下日本才主张"固有领土"而与邻国发生岛屿争端。从赫鲁晓夫到普京一贯坚持的战后处理规范是,把日本的"北方领土"要求与冲绳问题相关联,日俄关系得以回归缔结和约的国际法进程。如果缔约导致"冲绳返还"取得俄罗斯谅解,"钓鱼岛问题"可能被美俄日复合条约机制所定义而迷失于脱离战后处理外交的歧路。  相似文献   

12.
"固有领土论"是东亚国家特有的政治话语,二战后最早将"固有领土论"应用于领土问题的国家是日本,其是日本官方与民间行为体在冷战环境下为实现领土主张而人为建构的一套话语体系。"固有领土"话语最早出现在战后北海道的民间领土返还运动中,指代被苏联占领的北方四岛。在冷战背景下,为了在日苏谈判中实现"四岛返还"目标,日本政府于1955年建构出一套"固有领土论",并逐渐将"固有领土"升格为日本在日苏(俄)领土问题上的官方立场和固定用语。随后,日本政府又于1962年和1970年分别将"固有领土论"强加在日韩竹岛问题和中日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对该话语的阐释存在"自古以来"和"无主地先占+实效支配"两种逻辑,且在三个领土问题中使用"三重标准"。基于日本国会会议记录等历史资料,回溯"固有领土"一词在日本政治语境中的产生、演进、扩散过程可知,日本的"固有领土论"存在诸多破绽,近年来对日本领土政策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相似文献   

13.
建立信任措施已经成为国与国之间普遍用来降低军事意外冲突的一种机制。但现有国际关系领域建立的信任措施(模型)大多重视经验分析,而鲜有探讨国家间互信机制的生成。本文以希腊与土耳其在爱琴海争端中的互信实践为研究案例,总结出两国建立互信机制的互动模式与实施路径,并进而梳理出国家间信任的三个层次,以期为中国解决海上领土争端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解决南海存在的南沙岛礁领土归属争议,利用和平方法是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文分析了利用和平方法(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处理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的基础和障碍,阐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制度,特别指出了遵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得出南沙岛礁领土争议问题无法利用法律方法解决的结论。最后,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海洋问题政策与法制等方面的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
中美英反法西斯盟国在《开罗宣言》中对处置日本海外领地进行了原则规定,盟国的立场和态度充分体现在"三个所有"的规定上。处置日本海外领土中,琉球群岛的地位和定性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战后处置日本本土问题。西方国家对琉球群岛的立场是清晰的,即琉球群岛不是日本固有领土。《波茨坦公告》是《开罗宣言》处置日本的原则规定的逻辑发展,其对战后日本领土主权作出明确规定,即战后日本领土主权仅限于其本土四岛及盟国决定的临近小岛礁。将日本所有武装力量及附属民事机构从北纬30°线以南地区驱逐出去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文件的实施要求,也是日本战败的必然,由此北纬30°线成为战后中日海上岛屿领土的分界线。  相似文献   

17.
论及日本在近代的领土扩张时,国内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日本通过武力对领土的强取豪夺上。然而,标榜"文明开化"的日本为扩张自身领土手段频出,除了诉诸武力外,还通过外交谈判来满足其领土野心,小笠原群岛正是日本通过外交手段获得的领土。无论是幕末至明治初期,日本通过与英、美谈判确立了在小笠原群岛上的主权,还是"二战"结束后日本通过对美谈判实现了小笠原群岛的"复归",日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实现了疆域的扩张。深入探讨日本外交中的小笠原问题,将有助于对日本近代以领土扩张为目的外交手段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
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多重分级判案的证据规则,虽然时有漠视当事国的初始性权利证据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证据没有证明价值。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有着充分的历史证据、条约证据和有效管辖证据。菲律宾、越南等国以模糊不清的历史证据、实际控制等主张作为其声索主权的依据,从国际法院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不仅有违时际法理论,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为了在今后双边政治谈判中能够做到有理有据或应对司法诉讼,我国应借鉴国际法院适用的判案法理及相关证据规则,充分重视相关条约对证明拥有南沙群岛主权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南沙群岛主权宣示的行为,并对他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19.
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仲裁庭在处理当事国领土争端时,坚持当事方提交证据自由原则,但在实践中也形成了若干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规则方面,已经形成了初具雏形的证据分量大小比较规则,并将有效条约的分量置于决定性地位。但是,仲裁庭的判案证据规则仍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和反复性,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与菲律宾尚存在南海主权争议,基于证据分析视角比较中菲南海主权争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相关条约、"历史证据/南海诸岛位置图"和有效管辖证据等三个层级的证据环,构成了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证据链。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有效控制理论成为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之一。我国南海部分岛礁被邻国占领虽是事实,但这些国家无法依据有效控制理论取得其非法占领岛礁的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历史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且从未放弃或停止行使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争端国家的占领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针对争议岛屿的所谓"主权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应当在强化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的同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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