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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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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科纵横》2017,(4):68-71
领土完整关乎国际独立与主权完整,领土争端能否和平解决关系到国际与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新中国在解决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的过程中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治解决方法,并对法律解决方法持审慎态度的一贯主张。这种方法与特点的形成不仅根源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也具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在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我国应在坚持已有立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南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20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诸国对整个南沙海域或其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并出兵占领大部分岛礁,掠夺自然资源。美国的介入和日本的“关注”使该地区的国际局势更为复杂,出现对中国不利的趋势。中国的对策在于,在强调“主权在华”的同时,必须加强国防建设、双边谈判及与相关国家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  相似文献   

3.
南沙争端在和平学冲突理论范式下呈现对称性与非对称性冲突结构。争端双方对冲突的应对能力、战略诉求、意志决心以及冲突预期表现出巨大差异,呈现非对称性特点,但周边国家对快速崛起的中国产生战略疑虑、域外国家对南海周边国家或明或暗地支持、南沙岛礁地理位置距离南海周边国家相对较近以及南海周边国家对岛礁实际掌控等因素,皆对中国的优势地位构成牵制,形成南沙争端的对称性特征。而和平学的冲突三角理论及冲突转化理论,对解释和解决南沙争端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4.
金永明 《太平洋学报》2011,19(11):74-81
在南海,我国与其他国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争议,即我国与东盟某些国家之间的领土归属争议和中美针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争议。由于它们的性质和范畴不同,所以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和路径,以求达到和平解决。本文依据海洋法制度,论述了中美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争议,并提出应通过双边对话协商机制解决争议,以寻求对海洋法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达成一致。同时,双方应努力缔结关于海上问题的联络和应急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5.
主张群岛的领土主权与主张群岛的海洋权利均涉及群岛认定,但两者所适用的法律分属于国际法的不同法律范畴,造成了群岛认定规则的碎片化。比较陆海两个视域中群岛的认定理论与实践可知,国家对群岛确立起主权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将地理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礁地物与水域作为整体进行管控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使一系列岛礁地物与水域成为一个政治、经济、历史的整体,陆海视域中的群岛认定规则实质性趋同。主张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应当明确树立起共用于主张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的群岛认定标准,并从新的角度认识南沙群岛地理上的整体性,重视南沙地块构成与南沙海槽在确定南沙群岛地位方面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6.
利用国际舞台和大众传媒在国际社会表达争议领土主权的观点和立场,是主权国家维护主权安全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主要采用始终坚持国家站位,精准把握争议岛礁传播内容;构建政府、外交、媒体、民间"四位一体"的对外传播格局;紧紧抓住对方软肋,将法理争夺作为舆论交锋焦点;坚持主动发声,增强争议岛礁对外传播的主动性;善用外力,借口说话,提升争议岛礁国际传播能力;统筹好对内和对外两个大局,注重在谋划全局中把握对外传播等措施,围绕争议岛礁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国际传播工作。未来还须在加强机构整合和经费保障,增强对外信息投放和议程设置能力,构建全方位的岛礁主权战略传播体系,加强对第三方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传播,统筹好法理依据、国家形象、民众意志和维权行动的传播,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等方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7.
尽管关于同盟和同盟承诺的研究成果并不少见,但是"一国会在什么情况下介入盟国与第三方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事实上,同盟关系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同盟一方是否会介入盟国与第三方的领土主权争端。同盟介入争端的程度和意愿取决于三大因素:同盟条约的规定、介入争端的收益以及同盟牵连的风险。这也是美国在多次公开承诺《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的同时,拒绝将菲律宾主张的南沙岛礁和黄岩岛纳入《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的重要原因。尽管不应过分夸大同盟在领土争端问题上的威慑作用,但是从其客观影响来看,美国出于自身利益介入东亚地区领土争端,只会激化问题,加剧争端解决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有效控制理论成为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之一。我国南海部分岛礁被邻国占领虽是事实,但这些国家无法依据有效控制理论取得其非法占领岛礁的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历史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且从未放弃或停止行使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争端国家的占领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针对争议岛屿的所谓"主权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应当在强化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的同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相似文献   

9.
2015年10月29日,倍受瞩目的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出炉,仲裁庭裁决对包括4项"岛礁属性争端"在内的7项仲裁请求有管辖权。从法理上分析,南海仲裁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要符合国际仲裁所能审理的国际争端的一般特征,还要能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国际争端的特殊要求。但是,南海仲裁案中的"岛礁属性争端"既无法反映争端方的对立观点,又无法反映中菲之间存在法律权利上的利害关系,还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密不可分,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争端,因此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中国不仅应该继续秉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而且还要积极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0.
时际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精髓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法自1928年首次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适用后,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数度予以适用。本文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及其现今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评述和分析,以使人们对时际法的概念和作用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王胜  华涛 《太平洋学报》2014,(12):23-35
菲律宾条约界限是现代菲律宾国家领土形成的重要法理与历史依据,划定了菲律宾领土的基本范围。其前身是1898年美西《巴黎和约》提出的"巴黎和约线",后经三次局部变动,最终演变成菲律宾条约界限并固化,而不能再外扩至其他岛礁。条约界限正式构建了美属菲律宾的疆界,这一领土范围为独立后的菲律宾所继承。菲律宾宣称对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黄岩岛享有主权,根本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12.
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领土权的论据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海麟 《太平洋学报》2011,19(7):93-104
自从上世纪70年代初中日钓鱼岛之争事起以来,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论据,大都出自1970年9月17日以琉球政府官方名义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声明。之后,日本外务省根据该“声明”的精神,于1972年3月8日发表“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方见解,坚称钓鱼岛归属日本。“声明”和“见解”出笼后,成为日本历次官方发言人用来与中国交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尽管日方在申述自己的主张时提出许多理由和证据,但大致可归结为两点:一是经纬线划界法;二是无主地先占法。因此,本文在弄清日方所谓主张和论据的同时,对其“经纬线划界法”和“无主地先占法”的辩词,一并加以驳斥。  相似文献   

13.
在宪政框架下构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白呈明 《唐都学刊》2005,21(6):71-73
中国农村是当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和突出的地方,而农村土地纠纷则是农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总根源。农村土地纠纷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土地制度本身的问题。我们在构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机制时,不能仅限于对土地制度本身的改革与完善,这个机制必须能够容纳和消解土地制度以外的东西。概括地讲,就是要在宪政的框架下,在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的基础上,构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4.
论及日本在近代的领土扩张时,国内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日本通过武力对领土的强取豪夺上。然而,标榜"文明开化"的日本为扩张自身领土手段频出,除了诉诸武力外,还通过外交谈判来满足其领土野心,小笠原群岛正是日本通过外交手段获得的领土。无论是幕末至明治初期,日本通过与英、美谈判确立了在小笠原群岛上的主权,还是"二战"结束后日本通过对美谈判实现了小笠原群岛的"复归",日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实现了疆域的扩张。深入探讨日本外交中的小笠原问题,将有助于对日本近代以领土扩张为目的外交手段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钓鱼岛等岛屿在1895年1月,即日本正式对它们提出主张时的领土地位,是中日之间关于这些岛屿的争端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鉴于这些岛屿是无人居住的遥远的小岛,以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无其他国家对它们提出领土主张的事实,中国在1895年之前对这些岛屿行使的实际主权管理活动确立了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原始主权。由此日本无法通过先占取得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受全球资源短缺、国际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南海争端出现了复杂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并朝着对我国不利的方向发展。与我国存在争端的国家分别以所谓"历史依据"、"法理依据"和"军事存在"等手段固化所占岛礁主权,国外一些学者对此看法不尽相同。如何解决南海争端,单一手段或传统手段恐怕难以奏效,应采取综合手段,多管齐下。  相似文献   

17.
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我国,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主要有环境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我国一般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种法律规定的差异不仅导致了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法律体系存在混乱和冲突,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环境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王德庆 《唐都学刊》2006,22(2):116-119
“除留”是广泛存在于陕南土地交易中的一种习惯。在契约中对土地上的各项财产进行详细说明,有利于加强交易的确定性,减少纠纷的发生。而坟地的除留更具有典型意义,按照物权法的观点,其性质当为地役权的特殊形式。坟禁地役权可以通过契约附带设定、专门买卖或赠送以及官方裁决间接获得三种途径。其取消亦有相应的形式。清朝法律对坟禁有保护性的规定,而土地契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尽管“除留坟禁”的习惯已较为成熟,但是由于宗族势力的干涉、地方官员的判案、户籍制度的管理以及土著客民间的矛盾等都会影响到该习惯的施行、发展、完善,故而仍然难以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坟山告争”。  相似文献   

19.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重要影响,但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与效力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角度看,委员会建议不仅仅是"建议性"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产生法律效力,约束提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甚至可能形成习惯法,对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委员会建议的提出和其效力的产生,还可能受划界争议等例外因素的影响。中国提交东海划界案,一方面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划界争议难以从委员会审议中获得有力支持,因此其效果不可高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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