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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大字典》、日本出版的《大汉和辞典》、台湾省出版的《中文大辞典》均在“都”字头下列了“试也”、“大指也”两个义项。列“试也”义的根据是《汉书·霍光传》:“光出,都肄郎、羽林。”颜师古注引孟康曰:“都,试也。”列“大指”义的根据是《文选·扬雄<长杨赋>》:“请略举其凡,而客自览其切焉。”李善注:  相似文献   

2.
1古今对“证”的认识“证”是由简化而成的,是中医学及中兽医学辩证论治的核心和依据。80年代初,辩证论治的规律、体系及病证规律规范化,就列为部、局级科研项目。1989年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中医病证规范化》的课题,责成中华全国中医学会牵头组织研究。1993年已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项目。从而使“证”的研究的客观化、规范化提到了议事日程,特别是动物模型的建立尤为迫切。但“证”在古代文献中,最初当作证状用,逐渐响“证名”演化。《黄帝内经冲虽然无“证”字,但有两种含义:(豆)作为疾病的表现或证时,用“形”、…  相似文献   

3.
徐震堮先生《〈世说新语〉词语简释》训“政(正)复”有“即使”义。郭在贻先生《训诂丛稿》补正该词还可作“只不过,只是”解,谓相当于文言的“特”字。并进一步借杨树达先生“表态副词,推拓连词”为之归纳,甚韪。今进一步推考,窃谓“政(正)复”一词,即为前朝之“正”,“复”仅为六朝及唐宋口头习用主语助。试证之如下。  相似文献   

4.
一扬雄《解嘲》:“乘雁集不为之多,双凫飞不为之少。”王力《古代汉语》注:“乘雁,一只雁。用王念孙说,见《读书杂志》。赵振铎在《读<广雅疏证>》一文中谈及王念孙的成就,第一条例证就是《广雅疏证》指出“乘”有“二”义,说“这是一个古义,后人不了解这点,往往产生差错。”“明白了这点,读扬雄《解嘲》就不至将‘乘雁集不为之多’的‘乘雁,解释为‘一只雁’了。”同是依据王念孙,结论却截然相反,原因何在?在《广雅疏证》和《读书杂志》中,王念孙多次谈到“乘”字,其基本观点是:“乘  相似文献   

5.
《史记·陈涉世家》:“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汉书·陈胜传》文同。其中“守令”、“守丞”二语词,义蕴为何?自来说者纷纭。前曾获见陈直先生《汉书新证》,据宋刘贡父之说,以奏无陈郡,不当有“守”,且“守者非正官,权守者耳”、“皆不在”之“皆”字乃误衍,而云“本文之陈守令及陈守丞,皆试署之官”。在云梦秦简的讨论中,有些学者也持此说(如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以  相似文献   

6.
汉元帝丞相匡衡利用“郡图”之误,扩大“国界”,将临淮郡僮县乐安乡外闽佰至平陵佰“四百顷”土地划到自己的封地乐安侯国内。中学《中国历史》课本在《王莽改制》的标题下把匡衡扩大“国界”、多占食封地当成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的严重表现。而一些学术著作不加分辨地引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汉代土地兼并现象的严重性。我们认为把匡衡扩大“国界”误认为“兼并”土地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7.
防“渐”     
艺术大师丰子恺先生,在一九二八年写过一篇很著名的散文:《渐》。 这里试录开头一段:“使人生圆滑进行的微妙的要素,莫如“渐”;造物主骗人的手段,也莫如“渐”。在不知不觉之中,天真烂漫的孩子“渐渐”变成野心勃勃的青年;慷慨豪侠的青年“渐渐”变成冷酷的成人;血气旺盛的成人“渐渐”变成顽固的老头子。因为其变更是渐进的,一年一年地、一月  相似文献   

8.
《语文教学与研究》1981年第2期刊载孔望同志《试解“沙鸥翔集”与“或异二者之为”》一文。该文认为统编语文教材《岳阳楼记》注解中“翔集”的“集”不作本义“栖止”解,应解作它的引申义“聚集、会合”,由此认为“‘沙鸥翔集’是‘沙鸥(在湖面上空)飞翔着、聚集着’”的意思,其理由大致有三点: 第一、从情理上分析,“一碧万顷”的湖面上没有沙鸥栖止之地,因此“‘沙鸥翔集’应该是描写沙鸥在湖面上空飞翔的状态。” 第二、从意境上分析,写沙鸥在湖边栖息,没有“写沙鸥在澄碧如镜的湖面上空振翮健飞来得优美生动。”  相似文献   

9.
汉元帝丞相匡衡利用“郡图”之误,扩大“国界”,将临淮郡懂县乐安乡外闽佰至平陵佰“四百顷”土地划到自己的封地乐安侯国内。中学《中国历史》课本在《王莽改制》的标题下把匡衡扩大“国界”、多占食封地当成西汉后期土地兼并的严重表现。而一些学术著作不加分辨地引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汉代土地兼并现象的严重性。我们认为把匡衡扩大“国界”误认为“兼并”土地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土地兼并,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定历  相似文献   

10.
读了《关于“的、地,得”和“做、作”》一文(《语文学习》一九八一年第三期),觉得吕叔湘同志的意见非常可取,语文工作者的确应该讨论一下,把这两个语言中长期存在的麻烦问题加以解决。这里我想对吕老的意见作一点补充。吕老说,可以把“的、”和“地”合并,只用一个“的”就行了。这个想法我很赞成。因为诚如吕老所说,区别使用它们没有什么必要,人们不致于因为只用一个“的”而分辨不清定语和状语,或  相似文献   

11.
经冯其庸先生论证的曹雪芹祖籍“辽阳说”,在学术界以及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由于“辽阳说”是相对于以前的“丰润说”而提出来的,或者说它是以对“丰润说”的否定面貌出现的,因此它必然会引起很大的关注。一首先是支持“辽阳说”的“石证如山”说。1991年8月30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顾平旦先生的文章,题为《石证如山——曹雪芹祖籍辽阳考辨》。文章写道:  相似文献   

12.
《说文》“賨,南蛮赋也,从贝宗声。”崔鸿《蜀录》:“巴人呼赋为賓”(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十三)。《永顺府志》:“土人呼官长曰冲,又曰送,又曰踵”(《来凤县志》卷三十二·杂缀志·缀拾·故宫博物院藏书)。“賨”是汉字记巴语音,“送”是汉字记土家语音。本文拟从汉文造字和注音方面来探讨这两个字是巴语也是土家语同一单词在汉文音译时的异写。  相似文献   

13.
如果说波普尔学说是逻辑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两大科学哲学流派之间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那么,“否证”则可以说是波普尔学说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基础和核心。可以说,波普尔的理论体系就是在“否认”这一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以往,我们更多地从波普尔认识论公式中去解释和评价他的“否证”思想,这就难以全面和深刻地揭示“否证”的理论地位,本文试从科学分界和科学发展这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4.
《辞源》(1980年修订第1版)1379页“方”字条下共列了十八个义项,第一个义项,亦即“方”字的本义是“方圆之方,指形体正直者”;第二个义项是“并船”,“也指竹木编成的筏。”我们认为,关于“方”字的本义,《辞源》的解释是错误的;当依《说文》,释作“并船”。 首先,《说文》的解释可以证之于古文字。“方”字的篆文写作,基本上保存了古文字的特征。甲骨文的“方”写作(见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见  相似文献   

15.
“声转”和“语转”,是用以训释语言由于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表现其语音差异的训诂条例。“语转”,在杨雄的《方言》中已见,郭注《方言》中亦用“语转”,并见“声转”。后有戴震的《方言疏证》,王念孙的《广雅疏证》、《释大》等,亦多用“声转”和“语转”的条例,从语音的变转上,求训诂之相通。然而,对郭注中的“声转”、“语转”如何解释,尚有不同的意见。董志翘同志认  相似文献   

16.
说“撠”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救斗者不搏撠”之“撠”,今人训诂约有四解: 1、如“戟”的“繁文”,即古代兵器。(陈直《史记新证》122页) 2、剌。(《辞海》修订本)又,击剌。(《辞源》修订本) 3、弯起胳膊去拉住东西。(郭锡良主编《古代汉语》文选《孙膑》注) 4、以手指叉人。(韩兆琦《史记选注集说》,江西人民出版社,82年)诸家之说虽异,其源盖本于唐司马贞、清段玉裁二人的训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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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雄《解嘲》:“乘雁集不为之多,双凫飞不为之少。”王力《古代汉语》注:“乘雁,一只雁。用王念孙说,见《读书杂志》。赵振铎在《读(广雅疏证)》一文中谈及王念孙的成就,第一条例证就是(广雅疏证》指出“乘”有“二”义,说“这是一个古义,后人不了解这点,往往产生差错。”“明白了这点,读扬雄《解嘲》就不至将‘乘雁集不为之多’的‘乘雁’解释为‘一只雁’了。”同是依据王念孙,结论却截然相反,原因何在?  相似文献   

18.
《唐对回纥“赐币十二车”证误》实误许廷桂《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唐对回纥“赐币十二车”证误》一文称:《新唐书·回鹘传下》“敬宗即位之年,可汗死,其弟曷萨特勒立,造使者册为爱登里汩没蜜施合毗伽昭礼可汗,赐币十二车”一段记载,“显然是唐对回纥赐给...  相似文献   

19.
《诗言志说》是朱自清中国文学批评研究的初期成果,1944年他“重写”此篇为《诗言志》。《诗言志》除补充新证而增大篇幅外,有两处术语的改动值得关注:“意念”的术语凝定,这是借鉴西方“新批评”文艺学观念的结果;术语“缘情”取代早期的“抒情”,体现了中国学术研究本体化的追求。“诗言志”研究在抗战中相隔七年的“重写”,反映了朱自清文学批评研究的学术历程,也体现了中国文学批评研究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20.
我们曾在《“刑不上大夫”的真谛何在?》一文中提出“刑不上大夫”之“刑”为肉刑(不包括死刑)说。年来读史,偶有所得辄记之,因成《补证》一篇,益坚前说。 《晏子春秋·杂下》说:“弛刑罚,若死者刑,若刑者罚,若罚者免”。《管子·中匡》说:“于是死罪不杀,刑罪不罚,使以甲兵赎,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罚(罪)以胁盾一戟,过罚以金”。据此可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基本上分为三等,即死罪、刑罪、罚金。其中死罪最重,罚金为轻,刑罪介乎二者其间。这个轻于死、重于罚的刑罪当指损害肢体的肉刑,此其证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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