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4 毫秒
1.
论程序的交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方面因素决定了交涉性是程序的基本特征之一;为体现程序的交涉性,必须在诉讼中平等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为诉讼各方创造平等参与并表达意见的机会,使直接言词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实施以及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我国诉讼立法及司法实务在充分体现程序的交涉性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加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2.
非法取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说明我国现行的侦查程序存在缺陷:侦查目的发生偏倚,强调起诉、审判准备忽视独立价值;侦查价值发生倾斜,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侦查权力也失衡,权力缺乏权力(权利)的监督制约。我国当前应当树立相对独立的侦查目的,形成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特殊三角结构,建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机制。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我国注重惩罚犯罪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忽视了保障人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在现行侦查程序设计上,即侦查机关拥有过于强大的侦查权,而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侦查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应确立司法审查以及程序性制裁等机制,以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4.
人权保护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存在着密切联系。刑事程序权力的行使过程很容易伴随着侵犯人权的可能,尤其是被公认为人权保护最后屏障的司法审判权对人权的侵害会成为所有侵犯人权行为中最大的侵害。在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包括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主义理论。在国内,主要有工具性价值优先论和价值层次论。为了保障人权保护下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实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首先,需要确立刑事程序价值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其次,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程序性救济制度;最后,将人权保护入宪问题,即赋予被告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并将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写进宪法,并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从而达到以宪法基本人权的高度来制约权力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体现出职权主义甚至是超职权主义的特征,极需改革和完善。通过对刑事侦查程序的内涵与性质的分析,揭示刑事侦查程序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的特征,从而反思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即司法性的缺失,尤其表现在法治化严重不足。因此应加强侦查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取消“法外侦查”,取消检察院侦查权、强化其侦查监督权,侦羁分离,扩大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以程序的功能为标准,侦查取证程序的结构应包括保障性程序、实施性程序和辅助性程序。保障性程序是为保障实施性程序合法、正当实施以及实施效果而设置的程序性要求,包括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权利性保障程序、保障证据真实的真实性保障程序和保障侦查取证便利有序进行的取证保障程序。实施性程序是法定侦查主体针对取证对象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包括取证主体的资格与条件、对象的范围与要求、行为的方式与步骤。辅助性程序是对保障性程序和实施性程序实施情况的说明和确认,起着辅助前两项程序完成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程序正义既具有实现裁判结果公正的工具价值 ,也有保障被追诉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程序价值。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也是我国 1996刑事诉讼法意欲达到的目标之一。但是 1996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民基本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着缺陷 ,表现在 :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中并未得到完全认可 ;强制侦查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远未得到确立 ;庭审走过场现象十分突出。应当按照我国签署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的精神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  相似文献   

8.
要想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得以有效实施,需要注意以下相应配套机制的完善:促使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本位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建立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依良法而治更是实现和谐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刑讯逼供行为古已有之,且大有屡禁不止的趋势。造成刑讯逼供行为泛滥的原因林林总总,但是与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无关系。以侦查程序构造为视角,分析侦查程序构造的缺陷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行为的影响,通过对侦查程序构造的重构来实现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行为的控制。  相似文献   

10.
就我国刑事侦讯的结构性特征、侦讯者与应讯者的关系、侦讯的方式以及侦讯违法的法律制裁等因素来看,我国刑事侦讯构造属于一种较典型的行政构造形态.这种侦讯构造形态并非是一种真正可取的构造形态.西方主要国家普遍确立的程序性侦讯构造不失为我国刑事侦讯构造的合理选择.我国程序性侦讯构造形态应具备侦讯的法律规范性、侦讯内容的程序性、侦讯活动的程序抑制性等特点.这种程序性侦讯构造的建立有赖于应讯者主体地位以及所享有权利的改善、第三方力量对侦讯活动实际制约和控制作用的增强、刑事侦讯过程和结果的程序化改造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