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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全民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6):135-139
沈家本在研究汉律时,抱着搜集史料以存汉律原貌,既探其源,又析其流,且经世致用的目的。为此,他不仅广集史料并予以整理、剖析,而且将汉律与前此法律(尤其是周代法律)、后代法律(尤其是唐律)进行联系、比较,还就某些敏感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人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杨志萍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69-70
研究汉律最具参考意义的历史文献当属《二年律令》和《奏谳书》。通过对其分类研究,明确各种律令的含义和特征,并结合汉代的史实,进一步了解颁行这些律令的历史背景及原因,在对汉代统治者"独尊儒术"思想深入理解的同时,也可以清晰地归纳出汉律的儒家化进程。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及礼治,这些天然地契合了汉代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内在需求,因而汉律的规定便具备了浓厚的儒家色彩。汉律被认为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在法律发展进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历史价值当然不容小觑。 相似文献
3.
孙喆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6(6):108-111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华法系一个重要特征,其实质是通过儒者的活动把儒家的伦理道德转变为法官审判的依据或法律条文。从零星记载的汉律条文中可以窥见:在汉代,这一现象已经渗透到立法、司法中。立法方面表现为对"孝"、"尊老爱幼"及家庭伦理等基本原则的维护;司法方面,表现为"春秋决狱"。此后,在汉律影响下,传统道德继续其法律化进程,至《唐律疏议》的出现,则标志着这一过程的终结。 相似文献
4.
从法律角度看汉代奴婢的社会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翟麦玲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4(4):58-60
本文依据简牍资料与文献资料,从汉代政府经常下令释放奴婢、汉律对奴婢人身生命安全的保障、对奴婢性权利的保护、汉律主人犯罪奴婢不连坐、生活中奴婢衣食健康受到保护等五个方面,论证了汉代奴婢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其生存的社会环境相对较为宽松。 相似文献
5.
江淳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西汉初年,汉统治集团开始了重大的立法活动。肖何、韩信、张苍、叔孙通等人主理其事。他们以秦律为基础,并加以补充、修改,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汉律体系,加上后来历朝不断的修订、补充,汉律日趋成熟,在两汉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在汉代法律体系之外,另有“春秋决狱”在某些重大叛逆、伦理之类的疑狱中起着不小的作用,其内容、原因、实质及结果如何?此即本文意欲加以论述的。“春秋决狱”是汉魏时期的一种特殊断案形式,即封建官吏根据《春秋》及其他儒 相似文献
6.
张家山汉简所见汉律中的"告"制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仁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9(12)
"告"制是汉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见,汉律中的"告"制主要包括对"告"与"听告"主体,"告"的限制及法律责任,"听告"的法律程序及对"告"的处理等内容的规定.显然,汉代"告"制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自诉并不完全相同,其同时具有控告、报案、举告、报告等性质.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告"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从而启动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7.
孔毅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50-55
苏绰的法律思想是伦理法思想。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从汉律开始 ,到唐律完成 ,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则承先启后 ,苏绰伦理法思想就处于这样的地位。苏绰伦理法思想主要渊源于儒家伦理法传统。 相似文献
8.
髡钳城旦舂是汉律中的重要刑名。文章依据文献记载和出土简牍,就"髡钳四"的含义、髡钳城旦舂的刑期及与笞刑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对研究汉代法律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全民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6):47-51
沈家本在汉律研究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一是尽可能地恢复了汉律的原貌,二是注意到了汉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距,三是揭示了中华法系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形成时的形态,四是初步解决了学术史上的若干疑案。然而,由于时代与个人经历的原因,其汉律研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不仅没有运用当时的出土材料,而且个别结论也可作补充、完善甚或更正。 相似文献
10.
芈一之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9(2):126-127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具有悠久、丰富的历史文化,其中法律文化就是多彩多姿,值得深入研究的。多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基础不同,所要为它服务的法律也会不同。对于依托于农业经济之上的中原法系而言,由李悝《法经》到萧何《汉律九章》,由《唐律疏议》到《大宋刑统》,由《大明律》到《大清律》,等等,研究中国历史的和从事法制研究的人,并不陌生。而对于依托于草原牧业经济之上的兄弟民族政权的法律,似乎不太了了。即 相似文献
11.
崇礼还是崇法,经常作为辨别某种思想属于儒家还是法家的倾向性标识。先秦时期乃至到汉初,礼和法是一对对立的概念,但韩婴对礼与法的理解、对它们在社会生活、政治结构中的作用、关系,作通盘考虑。礼与法在韩婴的治世之道中都派上了用场,二者已经统一在他的政治思想框架里。 相似文献
12.
林永强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69-73
汉代法律承认绝大多数民众持有私兵器的合法性,因此汉代民众广泛持有私兵器。但笔者认为,汉代私兵器的广泛存在并不是影响汉代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原因。仅就汉代社会治安来讲,汉代民众持有私兵器之风与汉代社会治安稳定与否没有必然联系,真正影响汉代社会治安稳定的症结当另有所在。归根结底破坏汉代社会治安以及制造社会治安问题的主要是统治阶级本身,汉代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又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3.
余明光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5):76-80
道家黄老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第一次登上政治舞台,作为治国安民的指导思想,在西汉前期的社会经济的重建中,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效。一是当时的形势需要无为而治;二是黄老无为重视法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重建;三是黄老无为强调发展经济,主张轻徭薄赋,藏富于民。黄老的这些主张在西汉前期都转化成具体的现行政策,因而为建立强盛的汉帝国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14.
郝虹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127-132
从汉代"阳儒阴法"到魏晋"礼法之治",有两个变化:其一,"法"之地位的提高。从问题的提出到外化为政治实践,再上升到理性层面的认可,其中间环节正是汉末社会批判思潮。其二,"礼"之地位的突显。即在"儒"对"法"、"名"思想的涵摄中,礼因兼具"儒"的教化性、"法"的规范性和"名"的可检验性,因此成为融汇儒、法、名三家的思想资源,汉末社会批判思潮也正是这一融汇过程的中间环节。 相似文献
15.
周金华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4(4):72-76
秦汉时期以皇室为首的官僚贵族、豪强地主及富商大贾是社会腐朽的寄生阶层,而广大劳动人民是社会生产的主体,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这种封建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社会两大对立阶级的社会消费表现出不同的状况和特征,即地主阶级腐朽、奢侈的寄生性消费与劳动人民的有限消费的对立。我们可以从饮食、服饰器用、住宅园林和婚姻丧葬等人们社会生活消费的几个最基本方面的实际消费状况,得到充分的证明。秦汉时期两大对立阶级在社会消费上的对立,对秦汉时期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汉代中前期的政治结构与"霸王道杂之"的政治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沛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05-109
汉初到汉代中期政治结构的变迁,为汉代中期“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思想的调整提供了可能。所谓霸王道杂之,即在统治思想上儒、法并用,其实质是以法制为内核而“缘饰以儒术”。它既从思想上强调大一统的统治秩序,又从行政运作上兼顾依法行政原则。这一国策实施的结果是使政治清明、政治通道通畅、统治思想得以理顺。 相似文献
17.
汪荣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11-15
两汉时期,随着儒家经学的发展,在以经治国的影响下,汉代士人和官僚不断晓习儒经,由此开创了汉代官僚集团及汉代政治文化经学化的格局。这对实施经学意识形态的政治、法律实践创造了条件。在经学的侵润和熏陶下,汉代官僚的经学刑德观也不断渗透到汉代政治与法律体系之中,推动了汉代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经学化。它使儒家经学刑德观成为封建法律的灵魂,对汉代及其后世的立法、司法和狱政等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先秦两汉商人分层之变迁及其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春秋战国至西汉前期,商人分层呈多样化,素商、政商、儒商、黑商均占有一定比例,且素商居多。西汉后期至东汉,政商比例逐渐增大,且分层趋向单一化。这个趋势说明在封建社会,商业的发展不能完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前行,统治阶层在政策上的抑制或放任会随时影响到商业发展,继而影响商人的构成类型。与此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趋势也会对统治阶层的决策产生影响,在这内外两种力量的交错影响下,商人分层也会随之改变。 相似文献
19.
余泽娜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2):93-96
文章试图从解释学角度阐述韩非《解老》、《喻老》解读《老子》所带有的法家立场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家解释,指出韩非的解释实际是借“无为”之名,发挥“无不为”之术,其解读特点是“以刑名为道德”、具有指实倾向,并阐述其启示,即本文与解释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徐祥民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80-86
战国时期形成了不同的学术主张和有师承关系的儒者和墨者群体,但并不存在以家标名的学派,更不存在有明确师承关系或其它内部联系的法家学派。儒墨道法等家产生于汉代的学术总结,而百家划分的基本标准是学术。法家区别于他家的界限是"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治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