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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车辆的增多使得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的争议日益增多。通过对政府、开发商与住宅小区业主之间的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可知,开发商作为逐利主体在理性选择的支配下会作出修建小区车位、车库的最优决策,而政府的最优决策是将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规定为“业主共有”。结合学术界的各种观点的分析,得出现行《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权属规定的弊端,并提出“将车位、车库权属直接规定为业主法定共有”的观点。同时,针对部分学者对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权属规定为共有所带来的问题的担忧作出回应,对共有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如共有机制下专有使用权的提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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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锋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6):50-5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所构成的一种特殊物权。管理权已融入所有权之中,不存在独立的、为管理而生的、非财产性的成员权.相邻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权利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建筑小区内.任何建筑物或设备设施.不是业主个人所有的,就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不应存在第三方对权利的享有.故车位车库、天台、会所等.均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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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以来,城市社区各利益主体在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给社区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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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黎明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5):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二编"所有权"的第六章以14条的篇幅集中规定了我国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该规定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团体性质、车库和车位的分配问题、业主共同事项决议方式以及共有部分使用、修缮费用承担和收益分配的问题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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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寒劲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2):92-95,112
《物权法》对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概念、范围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实践中大量的共有权纠纷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综合考察各国关于共用部分的立法模式,指出中国应采取排除式、列举式和推定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专有部分的确定不应以“能够登记”为要件,建筑区划内专门服务于业主、专供业主使用的公共场所才是共用部分,供水、供电、供气等专营供用设施归属亍专营供用企业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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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骅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2):32-36
区分所有是现代社会建筑物的主要所有形式。其中,专有部分权属的性质相对单纯,不易产生纠纷。相反,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性质则存在多种学术观点,而观点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对于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分担。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对于共有部分性质的规定吸收了优秀的理论成果,并且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操作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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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潭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4)
通过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分析,并针对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展开论述,得出应明确、细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界分标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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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区停车位归属的问题,应当采取共有和专有相结合的综合归属模式。按照法定配置比例建设的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住宅的必要配套设施,从保障业主最基本的停车需求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当强制性地规定这部分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增设的小区停车位如果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且能够进行单独登记,就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综合模式能够更好地平衡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的利益,解决停车位归属的纠纷和矛盾,对于创建和谐稳定的社区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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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实中时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纠纷。《物权法》第74条将约定方式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理解上的困惑,仍然存在着发生纠纷的必然隐患。在规划的车位车库可能属专有也可能属共有的情况下,应当以规划蓝图中载明的专有或共有的用途作为判断的依据,应当在准确理解专有的车位车库与建设用地使用费分摊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处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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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纽约看国内的新闻,得知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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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玲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35-39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民事法律,其实施对我国将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条文中的亮点体现在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担保财产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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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 2004年变为强制缴纳.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房屋公共维修金由购房人在买房时缴纳,用于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某些地方规定为购房款的2%.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实质上归为政府名下,业主无法把控其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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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的理念偏差与制度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纳红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7(4):134-139
相比《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在理念上存在两个重大偏差。首先,在物业管理的问题上否认了业主自治,不允许业主管理自己的物业,要求必须聘任物业服务企业。其次,强调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而不是根据业主的财产权“确认”物业管理区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制度与《物权法》存在冲突,需要在新的理念指导下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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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忠锋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Z1)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制度,但是还存在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没有统一规定、主体资格不明确的缺陷。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生活日常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存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各种理论观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具体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行使诉讼权力的方法,最后笔者建议并期待立法机关尽快合理界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使业主委员会所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相似文献
16.
张玮玲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2)
我国物权法从第75条到第83条,规定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共同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很强的"人法性"因素.介绍共同管理权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具体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对物权法相关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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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业已存在的以各种名义出售绿地的现实情况,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享有共有权,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一规定,为业主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取得特定绿地提供了法律根据.但在实践中,取得绿地的约定却无法达到明示的效果.属于个人的规定也较为笼统,并未解决绿地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权属仍不清晰.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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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小区里的车库权属,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之一。业主方主张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理由有两条,一是车位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其权利应当随房屋一起转移;二是建设成本已经进入了房价,就意味着是业主花钱造的。对此,我们首先要看一下《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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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印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2):21-24
先买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一项普遍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等有房屋先买权之规定。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采纳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制度的争议颇为激烈。无论从房租人法定先买权之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度、法律构建、实证与实效等方面来考察,还是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立法上的利益平衡机制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当今的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制度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立法上应取消《合同法》等关于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也不应采纳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方印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6,6(2):21-24
先买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一项普遍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等有房屋先买权之规定。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采纳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制度的争议颇为激烈。无论从房租人法定先买权之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度、法律构建、实证与实效等方面来考察,还是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立法上的利益平衡机制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当今的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制度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立法上应取消《合同法》等关于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也不应采纳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