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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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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刑事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内的一些检察机关也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必须严格地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附加条件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以确保该制度在我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43-148
酌定不起诉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对其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间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层次结构。"犯罪情节轻微"对应的刑罚量应限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且不存在从严或从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包括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两种情形,对此应分别判断。"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被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应予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作出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以刑罚目的的演进和概念界定为理论基础,分别考察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经验,对适用条件、决定程序、考察期间、考察主体、考察内容、监督主体和撤销程序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3,(9):152-164+208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程序上体现了对涉嫌特定犯罪的未成年人制度关怀.其正确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更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将发挥独特作用.这一制度能否发挥预期效能,需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准确理解所涉的“软法”规范,正确行使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4,(11):138-142
在总结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终于成为我国一项独特的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承担了对未成年人的惩罚与预防犯罪、教育与矫治、帮扶与修复社会关系的任务,其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监督考察制度实施成效。实践中考察形式多样、考察时间合理、考察机构多元,但是考察职业化不够,社会力量参与有限,考察有流于形式的风险。为此,在检察系统内部要加快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业化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帮教支持系统,科学合理地设置考察内容,从而扩大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特别的未成年人起诉程序。现行的刑事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存在适用案件范围狭窄、单一以及实体规则抽象、程序缺乏透明、后续保证措施缺失等问题,需从立法层面尽快修改酌定不起诉相关规定、明确酌定不起诉的主体和条件、改革刑事审查方法,增设监督、听证程序及后续观护制度,建构和完善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8.
澳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具有很多本土化的特色设计,是暂缓起诉制度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作为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其运用充分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兼顾了被害人及辅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非刑事化、轻刑化的现代刑事司法大趋势下,健全起诉暂时中止制度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内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构建和完善起诉替代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尚有诸多不足或不合理之处需予完善。而澳门地区较为成熟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就具有了“他山之石”的效用,我们应该善采“他山之石”合理之处,完善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内地刑事诉讼中的这块“玉石”熠熠生辉。  相似文献   

9.
刑罚个别化是刑罚制度的一项原则,也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刑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行使求刑权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应贯彻这一原则.我国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已经不适应刑罚观念的发展.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从刑事政策的角度,一是应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二是设立暂缓起诉制度,以使其与刑事实体理论的发展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廓清这些差异,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1.
新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政策产物,能够将实质理性灌输到法教义体系,但同时应当受到法律规范基本原则的约束。从政策视角来看,我国企业犯罪的严峻形势、重打击轻预防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等现实因素,赋予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正当性。但该制度欲获取合法性,必须遵循包括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等法治国原则。在此前提下,遵循刑事一体化的立法思路推动刑事法律规范的教义发展:一方面,将企业合规作为一项刑事责任减免事由在刑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有效的事前合规体系能够阻却犯罪成立,而事后合规体系能够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中增设“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合规考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等若干程序机制,并审慎限定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原则底线。  相似文献   

12.
钱岩 《理论界》2011,(9):72-74
随着被害人运动高涨与被害人学勃兴,被害人主体地位得到提升、被害人话语权得以确立。而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国外司法界近年的新兴实践,也因其功效显著、价值多元而逐入国人视野。怎样使其植根中土,实现与社会主义"人本"思想的契合?笔者拟从被害人保护视角切入,关注补偿与修复,探讨中国语境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以期为刑事纠纷解决贡献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3.
相对不起诉涵盖范围的有限性和适用条件的概括性、模糊性加之适用程序的繁琐制约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割裂开来判断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对于重罪案件,只要存在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与加强,使刑事和解取得了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对接的基础。刑事和解与不起诉之间有很好的互补关系,二者具有前因与后果、条件与结论的内在联系。构建和完善不起诉制度是转型时期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制度中的运用,更是国家对检察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科学考量,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14.
不起诉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来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作了一些规定,但尚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予以完善。文章介绍了不起诉制约机制的价值和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约机制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现行不起诉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不起诉制约机制提出几点法律意见。  相似文献   

15.
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是否进行追诉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对犯罪是否进行追诉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台澳暂缓起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处分,其理论基础在于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诉讼效益等方面的考量,它虽起源于德、日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但近几年在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得到发展。从台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徜若日后在操作程序上得以完善,必定会对国内相关制度建设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8.
暂缓起诉,是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项制度,它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具备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的暂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有所涉及。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了“暂缓起诉”这一探索性实践,但并未引起学界及社会的重视。然而,现实不容忽略,在若干事实面前,只有从立法上赋予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该制度的教育挽救功能,从而推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本文拟从一个现实案例出发,探索“暂缓起诉”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9.
以合规为企业出罪事由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实体出罪和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种。以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核心的事后合规程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均具有出罪功能,但各国对是否还应确立事前合规无罪抗辩制度存在分歧。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启事后合规程序出罪的本土化探索,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以企业与责任人分离追诉为基础,构筑以立法权和行政权限制检察官裁量权的制度。基于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在犯罪预防功能方面的互补性,应在“集体决策责任论”中纳入以事前合规为由判定企业无罪的法解释空间。在合规双重出罪模式的司法保障下,扩张企业犯罪圈和增设强制合规义务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立法手段。  相似文献   

20.
许婧 《南方论刊》2008,(4):48-49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裁量权。但是也必须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在我国虽然已经对不起诉的监督作出了大量规定,但是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立法与实践,也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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