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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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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把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为物权,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私权.本文首先梳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然后从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入手,结合实践和现行立法分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社会保障性和物权性于一身,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着重强调其社会保障性而忽视了其物权性,导致产生了现行取得制度中所有权人主体虚位、权能缺失、程序不合理、取得方式相互矛盾等问题。因此,在强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宅基地的分配也就体现着福利性和公平性,只要是本集体成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有权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具有正当性;在供地紧张的地区,可以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但宅基地的福利性并不能抹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财产属性,农民无偿地创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即享有这种被《物权法》确认为用益物权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或处分是宅基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目前社会发展现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体现在: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在受让人取得住房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权。  相似文献   

4.
农村原有宅基地改造为耕地的诸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种种原因,广大农村出现了农民将原有宅基地改造为耕地这一客观存在却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的现象,进而引起了国家、集体和村民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动和权利之间的冲突。本文就与此有关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5.
宅基地能否抵押及如何抵押是学界争议之焦点。基于宅基地立法之嬗变及相关法律机理证成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的成立,其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并在内部法权结构上体现实质正义和保护农民的倾斜性救济原则。宅基地抵押本质上为土地使用权之抵押,其可通过抵押合同和登记公示而设定,农民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皆可成为抵押权主体。抵押权实现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赋予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或本集体成员无意购买时,可由农民集体优先有偿收回。立法上应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之抵押权能,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并修订《物权法》等法律以确保宅基地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6.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其立法基础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我国应确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7.
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我国原则上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但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律一直在突破这个原则,理论界对农村宅基地能否进入土地市场也存在着重大分歧。基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解决农村面临的融资难题,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原则,应当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许可宅基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流通市场。同时建立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制度,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有序、平稳地进入流通市场。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不允许流转,但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价值日益凸显,更多人希望其进入流通领域,能通过市场调节。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日渐形成隐形市场,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未予明确规定,其中所产生的纠纷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致使权利相关人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开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物权时代的价值趋向,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题中之义。应在坚持宅基地使用权权利自由的基础上,国家承认和保障,遵循"国""民"利益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完善流转程序以及流转方式,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9.
户籍改革背景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户籍改革背景下,引导农民自愿有序退出空闲宅基地对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来自安徽省农村的调查结果显示,具备退地条件的农户越来越多,但愿意退出的较少。究其原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承载的复杂功能形成外部障碍,无偿取得与无期限使用导致农户退地缺乏外在压力,低标准补偿抑制了农户退地的内在动力,退出机制缺失对农户退地造成现实困难。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回归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以破除农民退地的外部障碍,提高农民退地的积极性;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和建构合理的宅基地退出机制,为宅基地退出提供制度约束和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0.
11.
面对农村的现实需求和我国现行法律的限制,“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提供了契机。“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革的基础在于厘清“三权”关系,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还权赋能”。在此基础上,变革的具体方向应当包括: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单独流转;落实宅基地资格权,延续宅基地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构建宅基地使用权费用支付机制、流转登记制度,扩大宅基地使用范围;完善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有农户享有使用权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就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承包地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不允许买卖,因为农户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承包地和宅基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在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起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地经营权一起打包流转等情形。这些流转方式在农村现实中已经广泛存在并被接受和履行,但在法律层面还有许多问题,尤其是这些流转方式的效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形予以考虑,从而做出不同的效力判断。  相似文献   

13.
宅基地强制收回直接关乎着宅基地有偿退出的范围,是新一轮深化宅基地改革的关键性内容。而受制于收回效力认定的不完备性,还应当以对此具有实质影响的审核批准作为类型化的区分标准。其中,作为构成性事实的审核批准,与宅基地收回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直接相关,能够产生消灭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作为确认性事实的审核批准,则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经消灭,而不决定或直接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基于此,两类不同的审核批准构成了宅基地强制收回制度的基本类型,从而实现了该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国家层面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予以征收补偿做法不一,并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土地出让金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形成的宅基地应本着尊重历史与事实原则进行补偿;在房屋安置、自拆重建等非货币补偿中要注意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  相似文献   

15.
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经历了从单一的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两权分置”再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发展阶段。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存在、宅基地制度改革力度不足,使得宅基地“三权分置”成为中国宅基地权利结构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主要包括“成员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债权”等三类权利构造模式。三类权利构造模式在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基础、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方式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宅基地及建设用地的需求都在急剧增长,而我国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探索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挂钩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应认真研究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现象,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途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17.
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从产权的视角出发,剖析了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结构,并对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农村担保融资范围的规定进行了归纳。通过对湖北、浙江、四川三省有关试点地区农村信贷担保的抵、质押问题的实证研究,得出我国农村担保融资制度的创新策略:优化农地产权权能,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放宽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村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同时加快土地产权市场的建立、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等。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权法》应当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同时应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19.
运用多源流理论构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分析框架,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现实、政策与政治等问题,从而为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权能等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采用了文献法,实地调研法,访谈法等对江苏省10市进行实地调研,结果发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率低以及确权工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还存在着历史界限不清晰、登记主体模糊、实践操作程序不规范、“户宅不均”、“面积不等”、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和工作经费投入不足等现实困境;已颁布的法律还存在着条文间的相互矛盾、“户”的界定不统一、宅基地面积计算方法多样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标准苛刻等体制局限;农户认知水平与情绪、利益相关者意愿以及政府态度与行动策略等利益失衡的影响。由此,以不动产登记为契机,围绕三大源流,从政策支持机制、法律规范机制、监督动员机制三大策略着手,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工作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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