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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魏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Z1)
偷税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现行刑法对偷税罪做了具体的规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规定方式,对偷税罪的行为方式也做了列举式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应该改变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方式,对行为方式做不完全列举方式,并规定最低的偷税数额起点,尽量将绝大多数偷税行为纳入偷税罪规范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现行刑法有着大量的关于数额的规定,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理论界站在犯罪认定的立场,对数额犯进行了关注与研究;实务界则从刑法公平实施的层面,就数额犯的立法改进提出了看法。然而,他们都忽略了数额对于刑罚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从量的角度理解数额对于犯罪构成价值的同时,还要看到数额尚影响着财产性刑罚手段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刑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不仅在事涉犯罪构成的数额上摒弃绝对主义立法模式,而且在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上,也要变绝对确定的财产刑罚为相对确定的刑罚方法。建立统一的既能确保刑法稳定性、又能保证灵活性的数额相对确定立法模式,能够避免经常性修法对于刑法尊严与权威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陈雄飞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1):126-128
偷税罪在行为性质上既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偷税罪必须具备特定的情节才能成立,在成立基础之上才能谈及未遂、既遂等犯罪形态.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双重标准规定模式必然产生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4.
孟伟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67-70
我国刑法第三条前段规定的“积极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精神,仍然体现了传统的国家本位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而且也不应当“有罪必罚”,法律缺憾的客观存在要求司法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政策中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展开,更是对“积极罪刑法定”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可以得出结论:刑法对“积极罪刑法定”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5.
介绍了数额犯概念的界定:我国目前对于数额犯概念的界定尚未明确,为了同结果犯为基本罪,结果加重犯为派生罪相协调,宜将数额犯限定在基本罪的范畴内,即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的发生作为基本犯罪既遂形态标志的犯罪。尽管数额犯中的数额是对其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并非绝对和唯一的标准。对于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构成犯罪未遂问题,需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成立犯罪所需的程度,是否能够排除符合刑法第13条中但书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大多数情况下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因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而不构成犯罪未遂,其往往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方有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 相似文献
6.
王龙天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6):28-31
关于非法经营罪处罚的规定是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划分的,情节轻重主要是从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来判断的,这是不科学的。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数额标准应采取一种标准即非法经营数额,而且单位和自然人在成立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要求上应该统一。 相似文献
7.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王冬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63-65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刑罚的规定有一些不足,其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不少争议。笔者针对该法条量刑数额、量刑幅度、刑期设置、量刑情节的内涵、等级梯次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进行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0.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我国通说认为数额犯未遂可以处罚,并将其可罚的根据置于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上。但是,就数额犯未遂犯而言,它的可罚根据在于未遂行为对财产、经济法益较大范围的威胁。这是因为数额标准对未遂犯的可罚根据亦有限定作用,只不过较既遂犯而言,由既遂结果的危害性转移至未遂行为的危险性上。据此结合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数额犯未遂犯成立需要数额情节严重这一特别条件:所谓的数额情节即是未遂行为危险所及的数额范围,所谓的严重即较既遂结果的数额范围更加大。 相似文献
11.
张长青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48-50
偷税行为依法要受处罚,但决不是一次性直接处罚了事,而还应该有后续的惩戒,尤其对偷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有效的后续惩戒,可以促进纳税人彻底从教训中清醒,也使其他纳税人受到警示. 相似文献
12.
民营企业偷、漏税现象日趋严重。在考虑个人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税收征稽机关之间以及税收征稽机关人员与政府执法机关与社会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指出处于相同地位民营企业在不同偏好下的最优策略选择,税收机关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同偏好施以查处概事策略选择,税收机关对政府执法机构与社会查处监督的反应策略。 相似文献
13.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单位犯罪现有处罚制度上的缺陷,特别是单一的罚金刑制度无法达到处罚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刑罚目的,来论证改革罚金刑和增设单位资格刑的必要性。其次,提出了完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立法建议,如改革现有罚金刑,增设限制单位营业活动,取消单位营业资格等针对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相似文献
14.
秦蜻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4):105-109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非本罪构成要件中的目的或结果,而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本罪行为过程分为帮助方获取信息或者双方共谋—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犯罪分子"积极配合—犯罪分子采取行动,在此过程中有成立犯罪未遂、中止的可能性,行为的自然属性具有过程性、时间持续性;本罪行为的社会属性系侵犯了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举动犯、危险犯。因此本罪系行为犯中的过程犯,其既遂点是获得帮助的犯罪分子积极配合并着手采取妨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15.
袁彬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2(2):71-75
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标准应当有别于老年人免死的年龄标准。当前,中国对老年人犯罪从宽的年龄宜规定为年满70周岁,而对老年人犯罪免死的年龄则宜规定为年满75周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应当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相一致,统一规定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必要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犯罪免死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中国应当免除所有老年人犯罪的死刑,而不应有例外。 相似文献
16.
对单位犯罪处罚规定的修正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伟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0(1):70-72
从主体涉及范围、犯罪手段和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分析了单位犯罪,探讨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1)刑罚种类进行调整;(2)区别处罚不同类型的单位犯罪;(3)罚金数额应有确定;(4)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处罚应更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17.
王洪成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1):102-105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它的设立,不仅反映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得到确认,而且为我国开展教育犯罪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探索空间。 相似文献
18.
王跃国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2):27-29
通过对福建省的增值税犯罪的个罪案件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涉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计划地实施犯罪,作案手段专业,反侦查能力较强,常采用隐匿记账凭证,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等手段进行偷税。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作能较好地防范增值税犯罪。建立科学的防范体系,为案件侦破和有效预防犯罪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9.
傅丽珍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19(4):131-134
罪刑法定从一种学说到一项基本刑事法律原则,几百年的历史演进完整地揭示出它的根本内涵。但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迟迟才进入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该项原则理解和适用就缺失了严谨性和统一性,以致在一些个案中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法律的权威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