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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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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3.
取得时效制度是以法定形式重新界定产权归属,将权利人怠于行使之权利转移于能够充分利用它的人.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看,中国有必要引入取得时效制度,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需考虑法律成本问题.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可以先限定于动产、不动产和用益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可暂时定于适用范围之外,待理论和实践经验成熟后再对法律进行调整;对于可交易或需要交易的国有财产,原则上定于适用范围之内,但必须予以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4.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应当通过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就不动产而言,此种公示方法应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立法模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在不牵涉第三人的情况下,新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但如果第三人的利益牵涉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还没有制定物权法典 ,有关物权法的规定散布于各种法律规定中 ,如《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在法学界一致谋求建立统一的物权法 ,可谓志同道合。我国的物权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而就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 ,民法学界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生过争论 ,“且多数人主张不必建立取得时效制度”。[1] 但取得时效制度的缺位对我国物权法的影响颇大 ,可以说 ,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物权法是不完整的物权法。一 取得时效制度的起源及其价值定位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 ,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该制度最早产…  相似文献   

6.
关于《物权法(草案)·总则》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探讨了物权法草案总则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作者认为,物权的概念中应当包括对世性,应当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区分所有权移转中的公示方法与他物权设定合同的公示方法,区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增加实质审查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异议登记制度,对有权查阅不动产登记簿的人作出适当限制,对于法院的确权判决和裁定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应当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一、时效的法律冲突的产生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限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一种十分古老的法律制度。人们一般地认为,较完整的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是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并不是统一的制度,而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个制度。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权利取得的原因。如某人善意占有他人的财产,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可以取得所有权。因此,它是针对物权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如,某甲借给他人一笔钱,到了约定归还的时间,未被归还,以后又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甲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去要求乙归还借款,那么甲就丧失了请求归还借款的请求权。因此,消灭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在时改制度中取得时效出现较早,它最早规定于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3条:“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他一切物品则为一年。”这也是最古的时效规定,消天时效出现较晚,创立于审判官法。即审判官与之诉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这就是消灭时效。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与变迁来看,善意取得制度起先只适用于动产物权,但其后发展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有两种规范模式,建立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上的不同立法选择均有其合理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9.
作为物权的取得方法之一 ,取得时效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不可或缺的内容。通过对取得时效的基本类型、适用范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及其中断和中止等问题的分析 ,探讨建立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0.
论取得时效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都作了规定。我国民事立法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过驳斥反对者的意见 ,提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具有促进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功能 ,是立法就社会财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强制性物权配置 ,并具体分析了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物权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兼具物权性与社会保障性,我国未来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向强化物权性,弱化社会保障性的方向发展,重构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的前提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主要包括: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消灭制度;重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有不同,但本质上仍是请求权,理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除办理了登记的财产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以外,其余的物权请求权都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的关系实质上是关于是否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我国民法中应设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最后对我国的时效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取得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都作了规定。我国民事立法是否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通过驳斥反对者的意见,提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具有促进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功能,是立法就社会财产之归属与分配所作的强制性物权配置,并具体分析了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15.
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特别是 90年代以来城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日益发达。然而 ,由于历史的原因 ,不动产交易规则很不健全。因不动产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 ,不动产法肯定是我国将来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 ,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 ,已引起了学界及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为此 ,笔者对我国目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 ,从法理的角度进行了思考 ,以求对我国的物权立法有所裨益。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例及评析不动产物权登记 ,…  相似文献   

17.
公证制度在我国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出具证明、解决纠纷、服务经济的能力得到不断增强。与之相比,公证在不动产物权流转领域的发展却较为缓慢。其现状纵然有些令人遗憾,但公证制度在我国不动产流转领域依然大有可为。尤其在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公证介入不动产物权流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交易安全、不动产物权流转及其统一交易市场的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建设、私权的充分尊重等都需要公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保驾护航"功能不可漠视。  相似文献   

18.
取得时效是民法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探讨取得时效的价值功能、构成条件等理论问题,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试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四方面考虑 ,不动产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立法实践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五个要件 ,即 :存在依赖客体、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受让人须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物权变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关于不动产交易的重要制度。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将公证作为不动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并建立公证与登记的配合机制以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法国、瑞士一样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但我国相关法律未规定不动产交易的公证制度,物权法草案也将公证制度付之阙如。借鉴法、德、瑞士的立法例,在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证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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