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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颁布10周年。这10年来,我市的老龄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相应的维护,老年人优待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调查了解《大庆市优待高龄老年人规定》(庆政发[1997]3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我市敬老优待工作的现状,征求大庆市各敬老优待单位对贯彻落实国家21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建议,为进一步制定适合我市的敬老优待政策提供依据,2006年3-4月,市老龄委、市老年学学会组成了联合调研组,深入我市五区、各中直大企业、敬老优待各相关单位,采取个别访问、查阅资料、召开老年人座谈会、实地考察、到优待工作相关企业和单位听取情况介绍、组织召开主管部门协调会等形式,就老年人优待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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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5年来,《老年法》在维护广大老年人权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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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会议精神,抓好2013年老龄工作任务的落实,努力开拓全市老龄工作的新局面。为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要抓紧完成(《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修订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入普法工作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对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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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老龄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开通了山东省首条“老年维权热线87080211”。5年来,济南市老龄办依托老年维权热线这个平台,不断加大老年信访、老年优待、涉老政策、老年法律援助等工作力度,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撑起了一片蓝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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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陕西省老年学学会先后向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提出了抓紧出台《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老年优待“一证通”等3项建议案,把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升到参政议政和科学决策的高度。去年9月30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并明确老年人优待全省“一证通”,并在陕西省制定的“十一五”发展规划中,老龄工作被独立成段列上了议事日程。陕西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艾向东向笔者介绍说:这是他们近几年探索老年学术研究与老龄工作实践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互动机制带来的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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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系统了解《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市政[2004]1号,以下简称“三优”办法)的施行情况,制定出台与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全国老年人优待意见相适应的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桂林市老龄委于2007年4月下发了《关于对〈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施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对县、区的自查和检查组的抽查工作作了安排。2007年8月7日至16日,以市老龄办刘斌主任为组长、王西生副主任为副组长,由市老龄办、民政局、卫生局、司法局、劳动保障局、旅游局等老龄委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阳朔、荔浦、恭城、临桂、资源、灌阳、全州、兴安8县和雁山、七星2城区对施行市政[2004]1号文件情况进行了抽查。从各县区自查和检查组抽查的情况看,由于各级政府比较重视,工作比较到位,措施比较有力,“三优”办法得到了比较好的落实。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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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日子。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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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大连市老龄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为老服务水平,大连市制定出台了《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施行的《规定》扩大了优待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度提高了优待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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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中新增一条“常回家看看”,引起社会巨大的关注币II争论。随后在2012年8月,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办、全国老龄办、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共同发布新版“二十四孝”行动标准。全国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称:“新二十四孝行动标准与旧二十四孝形成对比,就是想告诉大家,时代的脚步在不断向前迈进,我们对“孝文化”的理解,既要传承又要有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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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强老有所为、老年志愿服务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新时代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作为的新形象,激励更多老年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全国老龄办近日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宣传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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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全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座谈会在济南市召开。来自上海、江苏等东部7个省市的老龄办负责人和维权处(室)负责同志及山东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几个部门负责同志和民政部法制办、《老年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共50余名与会代表,围绕《老年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座谈。全国老龄办副主任阎青春主持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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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一)款明确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老龄机构制发的优待证可以享受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电)车、过江索道、载人公共电梯和扶梯。此规定出台后,通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万州区各公交线路的公交车先后对70岁以上老年人实施了免费优待服务.这对万州区尊老敬老助老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但在短短4年多时间里,万州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出现多次反复.不时出现公交车拒载老年人、对老年人恶语相向等恶劣情况.老年人认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较好地保障,“优待”成了“受气”.对此意见较大。而万州各公交公司认为对老年人实施免费优待是“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加重了企业负担,具有较大抵触情绪。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成了一件虽有法规规定但又落实困难的“烫手山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通过调查了解,现对万州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大巴车的基本情况、落实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进行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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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是我国保护公民特殊群体权益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全体老年人来说,它又是一部基本法,它不仅规定了老年人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规定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对老年人分别应承担的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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