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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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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说”如果在解释中是不排他性的,即承认法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也承认是非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或者,也是非统治阶级非意志的表现和非统治阶级非意志的表现,那么,我想象不出对这个命题还能有什么质疑。 如果,“意志说”是绝对排他性的,是“唯意志论”,那么,人们就很难不对这种唯意志论产生疑问。  相似文献   

2.
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要制定系统、完整的行政法规,使行政管理真正成为法律管理,真正做到在行政管理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下面仅就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应该加强那些方面的行政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来看。行政管理同其它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行政管理是一种国家管理。在现代国家里,这种管理又必然是法律管理。因为,在阶级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统治阶级为了完成阶级专政和管理国家的使命,必须使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表现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从而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行政管理法规是国家关于社会管理意志的表现形式,它同样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必须为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所遵行。因此,行政管理必然是一种法律管理。这种法律的管理将保护统治阶级社会管理意志的实现,保证国家行政管  相似文献   

3.
任何类型的法,都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的集中反映和最高体现。这就是法的本质。所以说,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法的共同性,只能存在于各个阶级法的特殊性之中。各个阶级法的共同性即阶级法。 法的本质属性中所包含的强制性、规范性、社会性、稳定性、协调性和续承性等等,都与法的阶级性有关,都是法的共同性的表现。法的共同性中  相似文献   

4.
(一)“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对吗? 在社会上的人们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能总和到一起吗?法的规则对统治阶级是民主,是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对被统治阶级是专政,是强加异己的意志于他们。把这两个方面根本对立的行为规则用“总和”来表示,是揭露法的本质,还是掩盖了法的本质呢?何况有的在实际上就不是“总和”而是分别规定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小民乃惟刑”(《尚书·召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冠》)在这里,大夫是一种行为规则,庶人是一种行  相似文献   

5.
国家和法律都是阶极社会的产物,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调国家意识形态”,它和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一样,都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既没有超阶极的国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观点,也是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实了的客观的科学真理。可是一小撮资产阶级的右派分子借口百家争鸣和帮助党整风,在反对“教条主义”的幌子下,却散布了“资产阶级法律是反映着不同阶级的立场,维护着不同阶级的利益。”“资产阶  相似文献   

6.
<正> 法或法律是不是意志?阶级社会的法是不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有没有一个法的意志性问题?在我们看来,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是早已明确解决了的问题,而且,生活实践日益证明马克思主义对这些问题作肯定回答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科学认识无止境。我们并不认为对法的认识只能仅仅归结为“意志”。人们完全可以在承认法律意志论是对法一定层次的正确认识的前提下,深化对法的认识与研究。但是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法律意志论被当作错误的东西来否定,这种否定还被誉为“法学理论的又一突破性进展”,是“对马克思法的学说的拨乱反正”,这是我们所不能苟同的。  相似文献   

7.
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每一个人都与法息息相关。但法起源于什么?最早的习惯。法是什么?最早的婚姻法是什么?本文仅就这些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学术界。 一、关于法的起源 法起源于何时?这是学术界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一部分人认为原始社会只有社会生活规范,不存在法律。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只有在阶级产生,国家形成之时,原始习俗才演变为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同时,法也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归于消亡。另一  相似文献   

8.
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经济法学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1 我国经济法是管理、调整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之间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它是国家领导经济、组织经济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法律手段。 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经济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恩格斯说;同国家和公社一样,“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产生,并且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适应经济基础要求的经济法规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的,是基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经济领域中的法律表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和维护经济利益的强烈愿望,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9.
人事管理法制化是社会主义人事管理的本质要求,权力必须合法行使是社会主义人事管理的基本特征。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的产生必须有法律依据,它的行使必须遵守和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人事管理的基本准则。搞好人事立法,实行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人事管理法制化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任何一个国家要维护自己的统治都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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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本质属性问题的讨论中,笔者认为一个重要问题是要突破以往单纯从阶级斗争方面认识法的本质的观念,而从法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根源,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重新认识统治阶级意志是否是法的本质属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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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的强制性,是由法的阶级性派生的,两者是一致的。法的阶级性,就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法的强制性,就是以国家的强力为后盾,人人必须遵守执行,具有普遍有效的约束力。法的阶级性,决定了法的强制性的阶级性。法的强制性的阶级性,概括地说,就是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服务,也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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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论断。这是对我国国情所作的完全符合实际的科学论断,是我们制定正确路线和实行各项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的根本依据。这也为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的问题和一系列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一、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关于法制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作为广义理解的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因为任何一个取得政权的统治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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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特征和社会主义其他发展阶段法律特征有何区别呢?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一、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人民内部各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而不纯粹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任何类型的法律,都是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上升到领导地位的工人阶级,也可以说是特殊意义上的统治阶级。从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是消灭私有制的社会,是非工人阶级的社会成员逐步工人阶级化,最后导致阶级消亡的社会。因此,就总体而言,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理所当然地是工人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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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论述并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真谛。作者认为:法与阶级和国家有着必然的联系;法的国家性,阶级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等的本质属性是内在统一、不可支解的;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回力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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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立法技术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技术。通常是指制定法律的技术而言。 立法技术的重要作用在于:立法机关运用立法技术,可以制定出确切而又完整地表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统治阶级如何才能把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自然有多方面的因素,需要依靠多方面的努力,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借助于立法技术。好的立法技术可以使法律所表述的形式同它的内容相一致。使法律的结构统一协调,条文清晰、确切、文字简明扼要,从而避免对法律条文产生含义不明、模棱两可、晦涩难懂、累赘冗长甚至自相矛盾等弊病。同时还可以借助于立法技术去修改或者废除那些同新的法律相抵触的旧的法律,以及进行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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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锋 《学术论坛》2002,23(2):115-117
英国中世纪前期的领地统治 ,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封建法统治 ,而是封建法、国家法、习惯法的并存与交织。这种多元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 ,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便于他们依法行使特权 ,“合法”地实施“人治”;另一方面 ,它也为其他阶层提供了切实的斗争手段 ,使一般自由农与维兰都可凭借习惯法来依法捍卫自身利益。其结果是大大弱化了领地统治的“人治”色彩 ,使其较早迈向了法治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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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发展中始终存在“二元”的悖论,未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质内涵。马克思主义创立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了一个科学、辩证、发展着的法律概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可以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的法律概念---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个概念体现了法是实质性与形式性的统一体:“理”体现为法律必须承认事实和客观规律的作用,必须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人的价值追求(正义等)和愿望,必须吸收历史上有效的法律制度、技术和智慧;“力”体现为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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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供求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法学界对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或者说法律实现中的“政府主导型”法治与“民间自生型”法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进而引发了对变法与法治、立法与执法、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以及法治理想与现实国情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展现出法理学研究不断提高和深化的可喜景象。本文仅就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在法律供给与需求方面的内在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大方。国家制定法就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实施的行为制度和规则,它是政治国家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确立资源配置结构的基本形式,最终通过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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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本文就“一国两制”构想在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造性贡献,以及实践中对祖国统一所起的作用谈点看法.一、“一国两制”在国家学说上的新创造1、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马克思关于国家结构的理论认为:国家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形式一般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两方面的内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从历史上看,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我国现行的是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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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是一门重要的专门法规,有着体现其自身特征的一些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对青少年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着支配作用。因此,要想制定出一门适合我国国情,反映全国人民意志的青少年法,就要对它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科学地研究。 法律原则是根据统治阶级意志,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用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并为人们所必须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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