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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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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程序保障、权益保护以及监督制约的功能。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较多不足。在法律规定中应当严格界定普通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标准,取消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发回重审,限定同一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明确发回重审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进而导致实践中频频出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后,仍然做出与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判中判断完全相反的判决,当事人对此大多不服,再次上诉.为了根本解决上下级法院在同一案件审理上的冲突问题,以及发回重审制度自身功能的发挥,民诉理论有必要明晰上诉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判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问题上,存在着理念上对发回重审过分依赖,过分强调以审判权为本位;发回重审的理由缺乏可操作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发回重审制度进行重构:明确发回重审的理由;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增加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4.
举证制度关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与否 ,庭前证据交换是举证制度的关键环节。针对我国现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纰漏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从审判实务的角度阐述了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学界和实务部门人员对其内容理解不一,因而有必要理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含义,基于事实、证据理由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关系,以及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发回重审的有关问题,以便统一认识、规范操作。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发回重审"的做法弊端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做法不但在法律规定上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而且与现代司法公正、效率相悖。因此,建议法律取消人民法院该做法的规定,不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而且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并且取消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做法有确实、充分的理由。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实体事由进行区别对待,并进一步限制了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对修改后的民事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其依然难脱“重实体、轻程序”之窠臼;而且,该制度功能异化之弊端未有改观。《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能从根本上革除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痼疾的原因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失偏颇;二是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且实现不畅。因此,在立法上重塑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诉讼公正理念、强化程序违法之重审事由,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发回重审之诉讼法律责任性质,不失为完善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8.
改革和完善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及实践中的操作不当,使大量本应改判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和司法成本提高,因此这一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争议,甚至有人提出了取消该制度。但在现阶段完全取消发回重审制度,不仅不现实而且也不客观。我们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结合司法实践,改革和完善发回重审制度,使之真正体现出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9.
论授予WTO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上诉机构的建立揭开了国际司法制度史上的崭新一页 ,对于整个争端解决机制的维护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 ,该上诉机构却缺乏通常上诉机构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发回重审权。该权力的欠缺并非是无足轻重的 ,它已经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中的某些混乱。为此 ,国际社会应对WTO上诉机制予以重新关注 ,并应尽快地赋予其发回重审权以切实维护所有WTO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10.
民事既判事实是指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预决效力是指前诉判决与后诉案件的审理具有先决关系时,后诉法院应当以前诉判决既判事实为基础来审理后诉的效力.既判事实具有预决效力的主要依据在于其已经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程度.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与裁判程序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判决的种类、判决是否具有特殊性、举证期限制度的运用等因素紧密相连.另外,民事既判事实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所生的预决效力是不同的,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相似文献   

11.
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再审程序的弊端也进一步显露出来,比如,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忽视私权保护原理,一些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没有使再审充分发挥其功能,所以确有必要对再审程序进行反思,纠正"程序依附于实体法"的观念,重视程序应有的独立价值,以期对今后建立一套科学的并且符合民事程序规律的再审制度有所益处。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再审与既判力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司法本质上起着重要作用。它有着纠错、救济、保障和监督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则严重影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既判力和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来平衡两者的冲突,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会导致原审裁判重新受到审查,使得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一程序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再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行再审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系统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如下建议改“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废除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规定;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以重塑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主张从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但从再审程序的制约机制看,这不是治本之方。再审程序的制约可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前者指再审程序发动事由的限定性和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后者指审级制度的合理化。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应当走整体性改革思路,即从程序自我整合的规律出发,将审级制度改革和再审事由法定化改革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我国学术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和再审程序中举证时限问题的论争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申诉权的特性及其与检察院、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说明,有必要保留检察院、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权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时限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至此,我国民事再审程序需要重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究其根源还在于其理念基础存在着重大缺陷。因此,在改革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时,必须摈弃现存的一些错误观念,确立正确的理念。为确保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最终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必须在既判力、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民事再审之诉之间求得一种衡平,并确立有限再审、有限纠错的理念。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缺失,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再审事由。  相似文献   

19.
再审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有效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要有效地维护法院的司法最终裁决权,建立当事人再审之诉是其关键。民事再审之诉与起诉和上诉不同,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我国民事再审之诉的制度构建应从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再审理由、立案受理、审理程序、再审期间等多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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