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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平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一、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象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反革命分子。刑法第52条规定:“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反革命罪犯要无一例外地对其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这是因为,反革命罪犯是政治性的犯罪。实施反革命犯罪的人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2.
周振晓 《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
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总体上是合适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完善进行探讨。一、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的完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包括单独适用和附加适用两种情况。这里主要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中的四个问题进行分析。(一)对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当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了反革命罪(如间谍罪),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如有关毒品的犯罪)并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时,按照刑法规定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为刑法第52条、… 相似文献
3.
吴平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4)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无明文规定,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付之阙如,以致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依然歧见纷呈,司法实践中则是绕道而行。这种状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厉行法制。为了完善我国刑法,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本文就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的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蒋小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4):63-66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犯罪以有期徒刑和拘役作为主要处罚方法.但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渎职犯罪中应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适用。渎职罪章的罚金刑主要可适用于过失的渎职犯罪,宜采用确定数额制;对渎职罪中有徇私利情节的,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刑。宜采用倍比罚金制,做到罚当其罪。同时.渎职罪中应增设资格刑.实行资格刑的分立,以专条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一般原则.并将资格刑的内容扩大为剥夺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权利的资格。 相似文献
5.
徐海斌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4(1):112-119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学界对《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阐释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是针锋相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或相类似刑罚方法的内容不一致;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在刑罚执行期间丧失《刑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将在刑罚执行期间及之后一定时间内甚至终身丧失其他一些内容广泛、性质多样的非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6.
梁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3-86
本文对我国现有资格刑进行了反思.提出淡化剥夺政治权利的政治色彩,以"剥夺公权"代替"剥夺政治权利",并删去"政治自由"的内容.增加"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和"剥夺荣誉",以使资格刑体系更完善.同时建议实行资格刑的分立与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刑罚仅限于自由刑,而没有资格刑的相关规定.在渎职罪中规定剥夺公职资格刑,不仅是我国法制史的传统,也顺应了世界潮流.在刑法中应当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相关刑罚,才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张丽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
<正> 我国《刑法》规定对敌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剥夺:(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防止他们滥用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犯罪活动。其中第二项的六种政治自由是人民 相似文献
9.
单位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9):92-97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本文从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承担主体、数额标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根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单位罚金刑的适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只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而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适用罚金刑;对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实行无限额罚金刑的,在实践中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对单位适用罚金时,应以犯罪情节为根据而不应以“犯罪情节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为根据;同时,本文认为单位犯罪可以有自首、立功情节,但不具有累犯情节,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数罪并罚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或并科原则。 相似文献
10.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既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又侵犯了国家机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实施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包庇、纵容行为限于事后行为 ;主体为没有参与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是间接故意。在司法适用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及正确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和准确理解“情节严重”的含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