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以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使得该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验。从当前实际来看,有必要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适时的修改,强化其遏制、打击欺诈行为的力度。应明确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由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消费者仅提供表见证明。 相似文献
2.
《家庭科技》2006,(4):50-51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的实施 ,规范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使得社会秩序愈来愈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自 1993年施行以来 ,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不可否认 ,在一定范围内 ,消费者的权益仍不断遭受侵犯。探讨其原因 ,关键是司法界对《消法》第 4 9条的理解颇不一致 ,尤其是合同法的实施 ,又产生了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性”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入手 ,分析对该条款如何理解 ,结合实践 ,把握如何操作。 相似文献
4.
5.
6.
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与线下购物知假买假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关切。在线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客观上加剧了知假买假者“以暴制暴”、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趋势。惩罚性赔偿诱发的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畸形化发展扭曲了法律适用,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化演变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应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从严认定欺诈行为、以权利行使机制限制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7.
8.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无明确界定 ,法学界对此亦存在分歧。本文认为 ,消费者可分为三类 :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的人 ;二是农民 ;三是像王海之类 ,知假购假进而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对于经营者的界定 ,应从行为性质角度理解 ,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经营性质 ,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此种行为的资格 (在我国即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 ) ,行为人应被认为是“经营者”。 相似文献
9.
10.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明晰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常见情形以及如何从民事角度合理地对其进行求济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明晰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常见情形以及如何从民事角度合理地对其进行救济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试论消费者之民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明晰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常见情形以及如何从民事角度合理地对其进行求济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0)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正确处理了入网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关系,将食品生产者规定为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和价值,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出现的遗漏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的立法漏洞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因而在确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时,应当比照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客观连带责任和第148条规定的首负责任制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连带责任规则,都有相互借鉴意义,均可比照适用。 相似文献
16.
《中州学刊》2016,(2)
概念思维具有抽象化和涵摄性的特点,无法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问题。类型思维弥补了概念思维的缺陷,为金融消费者的形象描述和保护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路径。在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表现为金融交易中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相对弱势一方,具体可以描述为相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金融交易中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管理为中心,从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预防和危险处置三个环节依次展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通过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作出相关规定,最终形成系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18.
消费者购买生活消费品 ,如果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 ,可以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双倍赔偿。但是 ,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 ,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不论在理论界 ,还是在实务部门 ,都存在争议 ,笔者就此略陈管见。一、购房人是否是消费者把购房者解释为消费者或非消费者 ,将导致不同的利益归属问题。若把购房者解释为消费者 ,则在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时 ,则不必举证其所受损失范围 ,即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要求双倍赔偿 ,这反映了购房者一方的利益。反之 ,将购房者解释非消费者 ,则反映开发商一方的利益 ,双者利益是完…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20.
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存在其理论依据。消费者不仅是市场个体 ,同时也是消费者群体的“代表” ,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 ,其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消费者“代表”身份的行使。知假买假行为存在双面效益 ,必须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使其更加规范化 ,尽量减少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