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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以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使得该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验。从当前实际来看,有必要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适时的修改,强化其遏制、打击欺诈行为的力度。应明确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由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消费者仅提供表见证明。  相似文献   

2.
《家庭科技》2006,(4):50-51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的实施 ,规范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 ,使得社会秩序愈来愈井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自 1993年施行以来 ,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不可否认 ,在一定范围内 ,消费者的权益仍不断遭受侵犯。探讨其原因 ,关键是司法界对《消法》第 4 9条的理解颇不一致 ,尤其是合同法的实施 ,又产生了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性”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入手 ,分析对该条款如何理解 ,结合实践 ,把握如何操作。  相似文献   

4.
问:前不久,我在一商城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手机。没几天,手机即无法充电。后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我持手机和购机合同前往商城交涉,要求商城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2万元。商城辩称,其“假一赔十”承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规定相悖,属无效条款。因此只同意赔偿我两倍价款。商城应不应该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秦小姐  相似文献   

5.
鲍峰 《江淮论坛》2007,(5):56-60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明确界定消费者的身份,即“谁是消费者”或“谁不是消费者”。本文主要讨论消费者概念的构成要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理解,顾客具有何种法律地位,知假买假者可否享有消费者权益,精患者应否纳入消费者范畴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蔡立东  关悦 《江汉论坛》2023,(3):136-144
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与线下购物知假买假既有共性,亦有不同之处。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关切。在线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客观上加剧了知假买假者“以暴制暴”、通过打假行为牟利的趋势。惩罚性赔偿诱发的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畸形化发展扭曲了法律适用,知假买假者的职业化演变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网络购物知假买假纠纷的司法应对,应从宽认定消费者身份、从严认定欺诈行为、以权利行使机制限制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7.
去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电信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但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无明确界定 ,法学界对此亦存在分歧。本文认为 ,消费者可分为三类 :一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的人 ;二是农民 ;三是像王海之类 ,知假购假进而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对于经营者的界定 ,应从行为性质角度理解 ,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经营性质 ,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此种行为的资格 (在我国即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 ) ,行为人应被认为是“经营者”。  相似文献   

9.
从过去到现在,新疆地区的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或“子女××随××生活”.这种表述是不规范的,它混淆了抚养与监护的概念,是长期以来轻民思想在民事立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二  相似文献   

10.
李勤 《理论界》2005,(5):73-74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明晰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常见情形以及如何从民事角度合理地对其进行求济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金圣叹不仅重视小说、戏剧中主角的评批,也相当重视配角的评批。他对《水浒》中次要人物的评批非常精采(参见拙文《金批〈水浒〉配角论》,交首届金圣叹学研讨会论文),他的金批《西厢》也是如此。他在金批《西厢》卷二《读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又提出了配角形象的作用沦(本文金批引文全据拙编《金圣叹全集》第三册,文中只刊页码):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明晰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常见情形以及如何从民事角度合理地对其进行救济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试论消费者之民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的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明晰知情权的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常见情形以及如何从民事角度合理地对其进行求济就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正确处理了入网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关系,将食品生产者规定为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责任的直接责任主体和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和价值,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出现的遗漏生产者作为责任主体的立法漏洞具有重要的补充价值,因而在确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时,应当比照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的客观连带责任和第148条规定的首负责任制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主观连带责任规则,都有相互借鉴意义,均可比照适用。  相似文献   

16.
概念思维具有抽象化和涵摄性的特点,无法解决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问题。类型思维弥补了概念思维的缺陷,为金融消费者的形象描述和保护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路径。在类型思维下,金融消费者的整体形象表现为金融交易中负担"合同自身特定风险+信用风险"的相对弱势一方,具体可以描述为相对于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在金融交易中基于非商业、非营业、非职业目的而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直接购买证券、债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建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管理为中心,从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预防和危险处置三个环节依次展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通过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单行法中作出相关规定,最终形成系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全国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已正式施行。最近,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定》中涉及的问题作了解答。 (一)正常休假也是“正常劳动” 问:要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算不算正常劳动? 答:《规定》对“正常劳动”做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称为  相似文献   

18.
消费者购买生活消费品 ,如果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 ,可以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双倍赔偿。但是 ,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 ,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不论在理论界 ,还是在实务部门 ,都存在争议 ,笔者就此略陈管见。一、购房人是否是消费者把购房者解释为消费者或非消费者 ,将导致不同的利益归属问题。若把购房者解释为消费者 ,则在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时 ,则不必举证其所受损失范围 ,即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要求双倍赔偿 ,这反映了购房者一方的利益。反之 ,将购房者解释非消费者 ,则反映开发商一方的利益 ,双者利益是完…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23条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上基本上沿袭了原来《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但对交付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立法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解释上应认为并不存在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合同法》第133条之规定在总体上奉行形式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合理因素,以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应属成功之立法。《物权法》第23条为坚持形式主义原则而取消原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将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与否系于交付与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  相似文献   

20.
知假买假索赔的“王海现象”存在其理论依据。消费者不仅是市场个体 ,同时也是消费者群体的“代表” ,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者 ,其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消费者“代表”身份的行使。知假买假行为存在双面效益 ,必须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使其更加规范化 ,尽量减少其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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