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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刘某是再婚,不久前,刘某因病去世。他的子女因财产继承问题与我发生纠纷,请问我可以继承刘某的跟我结婚以前的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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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8,(5)
Q我们家姐弟四人,除姐妹三个外,还有一个患有智力残疾的弟弟。父母去世后,给我们四子女留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住房归弟弟所有,另一套坐落于北京房山区燕山的房屋归我们三姊妹共同所有。2006年4月,刘某没有经我们姐妹三人同意,即与智力残疾的弟弟签订合同,承租由我们三姊妹所共有的房屋。2007年7月至8月间,我们发现共有房屋由刘某占有和使用,即与刘某交涉腾退事宜。刘某却以签有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搬出,且拒绝交付该房的其他费用。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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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今年62岁,每月退休金1500元,2005年老伴去世后,我与刘某再婚。前不久,我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因怀疑我给刘某子女钱财而和我大吵大闹,最令我气愤的是,他们还通过在银行工作的熟人查询我的银行存款。请问,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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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肖女士被肖先生与妻子王女士收养,成为肖先生夫妇的养女。王女士去世后,留下了与肖先生共有的一套房子,但未留有遗嘱。王女士没有其他的子女,父母也都先于她去世。肖先生在妻子去世后,写下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称自己自愿放弃继承妻子房产的权利,同时将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无偿赠给养女肖女士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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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于1968年8月被彭某夫妇收养,此时原告尚未满一周岁,后原告一直随彭某夫妇生活,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彭某夫妇当时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彭某夫妇在收养原告三年多后生育一女王某。原告成年后出嫁,才与彭某夫妇分开生活,但仍以父母与女儿来往相待,直至彭某夫妇去世。王某结婚后和彭某一直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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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鹏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2,(5)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再审程序没有规定,而以审判监督程序代替,学界对二者也没有作明确区分。文中试图通过分析学界及实践中再审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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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2年3月,我将自己的一套私房出租给刘某做理发店,约定租期2年,月租金1000元,不得转租。可到了2002年12月,刘某瞒着我将房子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转租给李某开饭店。我知道后,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屋,刘某以租期未满为由不答应,我该怎么办?刘应元刘应元同志:你可以提前收回自己的房屋,因为刘某违背房屋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你就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还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因解除合同给李某带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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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房屋继承权所引发的矛盾问题不断发生,当事人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诉诸于法律,寻求相关继承权法律的支持,从诸多的房屋继承问题中,有很多涉及到继承公证方面的问题,本文针对房屋继承公证展开讨论,分析了房屋继承公证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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