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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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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部宪法如要获得生命,便不能离开其实效性的彰显,宪法的权威也必然需要通过实效性显现出来.宪法解释程序作为发挥宪法权威的机制是彰显宪法实效性的必然途径,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宪法解释程序进行构建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宪法解释的含义进行明确,其次需要讨论宪法解释的功能,再次讨论宪法解释的模式,最后讨论宪法解释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宪法的良好实施对于共和国的长治久安至为关键。走向理想的宪法,首先需要尊重历史的宪法,坚守宪法文本的核心原则;又应把握当下的协商情势,使宪法与时俱进。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得以良好实施的前提,是促进国家与社会有效互动、实现宪法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基于我国国情,建立双轨制宪法解释机制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在国家层面以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中心,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社会层面应鼓励负有遵守宪法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宪法创设的商谈机制对宪法进行多元解释,这不仅有助于巩固宪法秩序,而且能使宪法成为共和国公民的交往语言。  相似文献   

3.
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冲突最有效的手段.但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却未受到与其地位相当的重视.这与宪法解释的概念存在争议、解释程序欠缺有关,是值得宪法学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而宪法解释程序则是宪法解释运行的时间与空间规则的集合,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供可能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寻求宪法适用的契机.  相似文献   

5.
依宪治国的本质是实行宪法之治,其核心是将治国理政的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纳入宪法的轨道。宪法规范是依宪治国的根本依据,国家机关是依宪治国的基本主体,国家权力行为是依宪治国的主要客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宪治国的组织形式,这是由其在《宪法》中的定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在依宪治国中的角色和任务所决定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依宪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实现依宪治国的根本途径。依宪治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提升人民代表大会履职的法治化水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和实施机制等。  相似文献   

6.
论宪法变迁与宪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变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同于宪法的产生、发展和宪法修改。通过加强宪法解释等方式实现宪法变迁,避免频繁修改宪法,有利于良好宪政秩序的构建和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解释是宪法变迁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于此,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使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衔接,形成二元宪法解释体制,并为宪法变迁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和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法官法律解释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适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法官理应有权解释法律,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是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法治国家的构建.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或<立法法>的有关条款或者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承认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一种应用性解释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主要是立法性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承认法官享有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就在行使的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并不相悖.  相似文献   

8.
宪法解释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就与宪法相伴而生 ,并且历来受到西方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未能完全建立起来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能认识到宪法解释的价值所在。为此 ,充分认识宪法解释的价值 ,激活宪法解释的运作制度 ,乃是中国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之一  相似文献   

9.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依宪治国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资源,宪法、宪政、宪政精神的不断发展与深入是依法治国的价值源泉。宪法的生命力和活力来源于良好的宪法秩序、忠实于宪法的理念和社会整体的宪法精神。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6·28”批复的性质是普通的法律解释,不是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在目前的宪法体制下最高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今后改革的方向也不适宜把宪法解释权归之于最高法院,建议用尽现有制度所许可的空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对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职责。同时转变宪法解释的观念,在宪法解释的机构、组成、程序、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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