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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瓦氏夫人是壮族土司岑猛的妻室,著名的抗倭将领。她一生的政治行为从个人生活史短时段的层面上看,可以折射出她个人的心路历程、修齐治平观和政治道德理想;从田州岑氏土司家族史中时段的层面上看瓦氏夫人的伦理政治,可以管窥壮族土司变迁史的一个横断面;从大历史、长时段的层面上看瓦氏夫人的政治道德理想,可以看作是儒家意识形态从中心向边缘传播过程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2.
<正> 明清年间湖南与湖北一样被称为“楚”,湖南被称为“湘”还是后起之事.但因本文讨论的范围局限在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之内,故而只用“湘”,不用“楚”,以免读者在地理概念上一时无所适从.明代湘西土家族地区属永顺土司保靖土司桑植土司管辖,苗族地区则属辰州府(府治沅陵)管辖.清初改土归流之后土家族主要在永顺府,永顺府辖有永顺、保靖、龙山桑植四县,后来永顺又划出一部分成为古丈坪厅,即今古丈县.苗族主要在辰州府,具体所在为永绥厅(今花垣)、乾州厅(今吉首)、凤凰厅和古丈坪厅南部.  相似文献   

3.
壮族是广西的土著民族。壮族地区远在秦汉时期就在中原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唐代,在壮族居住的边远地区,建立了五十多个羁縻州县。宋代,壮人侬智高在广源州(羁縻州,今属靖西县)起兵反宋失败后,宋王朝将支持它镇压侬智高的邕州三十六峒的壮族首领封为土司(亦通称为土官),有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峒、同发遣、权发遣等土职,使之“藩篱内部,障防外蛮”。这些“其酋皆世袭”的州、县、峒凡五十余所(参见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以下简称《虞衡志》)。同时,还分封随狄青镇压侬智高而来的二十七名将校为土司,也得世袭。从此,广西壮族地区(主要是桂西,包括左、右江及红水河、龙江中游地区)便出现了土司制度。元明两代,土司制度日臻完善。其间,土司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明代,土官最多时达一百九十多人。  相似文献   

4.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凌云壮族七十二巫调音乐”中的七十二“巫”名称,麽公以古壮字抄写、传承因而相对稳定,巫者因靠“阴传”而容易留下个人主观痕迹。“岑大将军”应为泗城岑氏土司历史上有领兵打仗经历的英雄人物,“岑老太官”可能是泗城岑氏土司的族人或者家属,其地位和作用都不如“岑大将军”。在当地建立七十二“巫”微缩景点和对巫调音乐进行再创作,可以很好地把七十二巫调音乐发扬光大,并推向更广阔的国际舞台。  相似文献   

5.
沈勖是创撰贵州地方志书的人。他原籍扬州府高邮州(今江苏省高邮),明初洪武年间跟随父亲到普安屯戍,遂隶普安军籍并寓终于普安(今贵州省盘县)。史志只说他“通经史,喜诗文”,其生平别无可考。在明代建置行省之初,他最早草创成贵州省的第一部地方郡县志。明清以来通称为“普安州志”(治所在今盘县)。人们常常盛称他撰著地方文献的功绩,可是对于他所创作的诗文,却有不少的讹传。今据明代较早的普安地志书予以辨证。  相似文献   

6.
春秋属晋 ,战国属赵。秦置兹氏县 (今城西南 15华里巩村 ) ,属太原郡。魏黄初二年(2 2 1)移今洽 ,为西河郡治。西晋改隰城县 ,为西河国治。北魏兼汾洲治 ,北齐为南朔州治 ,北周为介州治 ,隋为西河郡治。唐武德元年 (6 18)为浩州治 ,武德 3年 (6 2 0 )为汾州治 ,上元元年 (76 0 )改西河县。直至明万历 2 3年 (15 95 ) ,汾州升汾州府 ,府治改名汾阳县 ,清仍为汾州府治汾阳县。“汾州左带汾河 ,右阻金岭 ,背倚汤泉 ,南控离石 ,美哉山河之固 ,亦冀南一都会也。”(万历《汾州府志》卷 2·地理类 )“晋省天寒地瘠 ,生物鲜少 ,汾阳尤最。人稠地狭 ,…  相似文献   

7.
古田州是历史上桂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治所问题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从历史文献和文物古迹来分析,古田州治所位于今广西田阳县田州镇。  相似文献   

8.
吴潜(1196——1262),字毅夫,号履斋,宣州宁国(今属安徽)人。宁宗嘉定十年(1217)登进士第一。曾任参知政事,拜右丞相兼枢密使。对外,面对当时强大的敌兵,他主张:“以和为形,以守为实,以战为应”,积极抗战。对内,他看到“奸臣憸士设为虚议,迷国误军”,故力主清除腐朽的官僚集团。但却因此受到贾似道、沈炎等人的谗毁,在景定元年(1260)被罢相,贬建昌军(治所在今江西南城),又窜潮州(治所在今广东潮安)、循州(治所在今广东惠阳),并死在那里。  相似文献   

9.
庞籍(988—1063),字醇之,单州成武(今山东成武)人。进士及第后,为黄州(治所在今湖北黄岡)司理参军,因黄州知州夏竦推荐,调到开封府任兵曹参军,迁官大理寺丞,知襄邑县(治所在今河南睢县)。后擢为群牧司判官。再出知秀州(治所在今上海嘉兴县),召为殿中侍御史,徒福建转运使。景祐三年(1036)改刑郎员外郎,判大理寺,进天章阁待制。西夏元吴反宋自立,庞籍为陕西体量安抚使,负责西北防务。由于他“持法深峭,军中有犯,或断斩刳磔,或累笞至死,以故士卒畏服”。狄青当时在他手下为将。庞籍在抗御西夏的战斗中有功,而升为枢密副使,后改参知政事,拜工部侍  相似文献   

10.
曲靖地区师宗县的壮族(占全区壮族总人口的83%强),明初属广西府(今沪西县),系垅氏土司的农奴,于弘治年间即明朝中叶(公元1488~1505年)“改土归流”,知县委派流官,乡、村设千户、百户,清袭明制,民国设保甲制,解放后,由社长、队长、村长统一管理,但至今仍保留有壮族族长制的遗俗;百户、把事制至今已有400~500年历史,但据康熙《师宗州志》载,对照壮乡墓碑、墓志及壮族民间保存的清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执照”、“功牌”为依据可考证;壮族社会也曾经历过由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演变发展的过程。本文仅就师宗壮乡的族长制、百户制及封建地主制作粗浅的试析,但愿这篇拙文,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对于行政许可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人们往往是从行政许可实施违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对于设定违法及其责任追究的探讨却相对薄弱。然而,行政许可设定一旦违法,其对相对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将会更大,因此,对许可设定的违法及其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不仅必要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深刻剖析,论述了认定合同的依据、广告行为的效力、公司与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司主体的混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面面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国家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对贫困生帮助很大,同时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提出贫困生认定工作仍需要进一步采取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以推动和保障贫困生资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相似文献   

15.
2012年3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修订《1930年关税法》的法案,以便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近几年,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处于高发期,金融危机加剧了我国外贸出口中遭受的贸易摩擦。应尽快转变原有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对少数国家的路径依赖,开拓多元化市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以实现我国外贸战略的转型升级。  相似文献   

16.
作为现代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高峰,民国武术置身于当时人们追求"科学"的话语背景之中。以"传统"为特征的国术(武术)与当时的"科学"话语形成了较大的反差与抵牾。国术界要实现以武图强的远大抱负,国术的"科学化"问题首当其冲。鲁迅与陈铁生的论战围绕国术是否有提倡的必要展开,一方面为国术的科学化做了舆论上的铺垫,另一方面也促使国术界开始反思传统武术的痼疾。进而,国术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展开了国术科学化的改造,其实质是确立发展国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国术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17.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8.
在不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利他契约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但在签发提单的情况下,该理论就不敷使用。借助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理论,既能对提单下的义务转让进行合理解释,也能解决在实务中诉权的确定之难。  相似文献   

19.
涉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在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统筹整合作为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突破与平衡,加之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地方财政自主权的边界范围,因而属于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现有的政府主导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模式在实践中面临很大困境,而法治保障模式不仅具有价值必要性,更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法治财税"理念的指导下,法治首先必须尊重财税规律、逻辑与模式,在此基础上,对中央及各省份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文件规范中与法治财税规范意旨不符的部分进行分析、审核和修正,以尽快建立稳定权威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法治方略,顺应新时期民生财政的发展要求,并促进央地财政关系的优化。  相似文献   

20.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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