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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旧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做了修改,但笔者认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中的有关不法侵害的界定、防卫过当方面制度、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行凶”的指向问题以及文字表述方面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相似文献   

3.
莫小凡 《南方论刊》2005,(12):39-41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必要限度上还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在分析刑法理论与现实生活真实案例上,探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陈阳  管彦杰 《东岳论丛》2004,25(3):199-201
在司法活动中 ,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必须要符合下列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的几个条件 :防卫目的 ,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起因 ,必须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防卫时间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防卫对象 ,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限度 ,必须适当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样 ,才能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同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阐释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背离正当防卫制度本质的、不利于发挥其优点的偏差.不顾中日刑法立法的差异,将"紧迫性"视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构成要素的主张不合理地限制了"不法侵害"的范围.建议我国刑法在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上采取"合理确信说".将防卫时间起点"不法侵害着手"修正为"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时间终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认定出现机械化倾向.实践中,存在将"打斗"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将用事先有备的武器防卫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的偏差.在限度条件的认定中,应当纠正对等武装论和唯侵害已经造成损害结果论.  相似文献   

6.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三)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并就该罪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在考察偷税罪立法沿革之后,力图对该刑法修正案(三)的立法进步性进行解读,并对其有待完善之处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7.
1997年《刑法》修改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新刑法制定时间仓促,存在着防卫目的、防卫限度未加规定以及概念不明确等方面的立法缺陷,使得该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受到了影响。为此,应对这一规定做进一步的完善,对有关概念做明晰化表述和解释,使其重要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8.
“表述”的探索马学东当我们将“采集”得来的资料(直接资料、间接资料、发展资料),加以“构造”(进行整分、创造、组合),就转入写作的第三道工序——“表述”。有很多人误认为:构造(也有叫构思的)与表述是一回事。我们常听有人说“怎样想,就怎样写嘛”。其实...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增设了重大医疗事故罪。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及时有效地同重大医疗事故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保护病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部门的正常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重大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根据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重大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护理常规,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就诊病员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医…  相似文献   

10.
早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侧重于保护个体利益价值,而此后的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更关注一般性的公共秩序价值。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初步形成。《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条文,虽然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但是它回避了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的立法正当性问题,又可能造成虚假恐怖信息与新设的四类虚假信息的界限不明等问题,是一次不完美的立法修正。应有的解决方案是,取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改为一般性的“虚假信息”。  相似文献   

11.
宪法第54条公民 “不得危害祖国荣誉”和第51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是法律保护 “国家形象”的宪法依据。但是为了防止诽谤罪追诉范围扩大化,在法理上,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公诉情形中的“损害国家形象”宜做严格界定,其中,网络诽谤的对象限于作为国家法定代表的国家元首,网络诽谤的后果是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诽谤的惩戒应与宪法批评权实现法益平衡。在法律实践中,本款司法解释属于创设国家元首保护制度,虽然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但是立法权限已经超出了具体适用法律的功能。按照宪法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学术界》2008,17(2):211-215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13.
杜立典 《殷都学刊》1998,(4):132-133
秦新林先生新著《元代社会生活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8章,35万字),是我国蒙元断代史研究的又一力作,读后令人受益匪浅。唐代史学理论家刘知己认为,历史学家应有“史学”、“史才”、“史识”,“三长”兼备。由秦著此书,我们可以约略看出,著者三...  相似文献   

14.
关于“自由”词义的谬误析黄展骥西方不少权威学者认为,“自由”有两百多个词义,以致在历史上引起重大的争论与纷扰;而张佛泉教授也同意这些说法。本文认为,人们往往把(1)有关自由的事实、理论,或(2)对自由的种种态度、评价,或(3)备受重视的特殊自由,混淆...  相似文献   

15.
法治(依法治国)必须从行政(依法行政)入手,行政需要与法治结合,这并不是苏祖勤、徐军华两位同志的发明,而是已成为目前我国法学和行政学界的共识。但是,以“行政”和“法治”为核心,将两者有机结合展开论述,成为洋洋洒洒40多万字的著作,恐怕要算《行政法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一书最大的特色或贡献了!关于这一点,作者苏祖勤研究员在《后记》中有明确的表述,他说:“现有的行政法论著都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行政法,换言之,现有论著是法律专业工作者如法官、律师及法学专业学生的行政法,注重的是法律…  相似文献   

16.
论欧阳竟无的佛学贡献唐江,刘冬爱欧阳竟无(1871.10~1943.2),名渐,初字镜湖,50岁后改字竟无,江西省宜黄县人,故人称“宜黄大师”。他自青年开始即虔心向佛,数十年如一日潜心佛教典籍的研读、整理、保存与刻印,全力弘法,苦心育人,虽多历艰难,...  相似文献   

17.
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做了重大修改。文章针对修正后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从犯罪主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修正前的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则将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剔除出来,仅仅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本质特征的行为作为其客观要件,使得本罪进一步精细化和科学化。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18.
一、绝伪弃(甲1)虑,原释为“(从心)”。裘锡圭先生按云:“简文此句似当释为‘绝伪弃诈’。‘(从心)’从‘且’声,与‘诈’音近。”刘信芳先生认为:“字从心,声。应即《说文》‘’字,‘骄也’。”指骄饰①。池田知久先生将此字改释为“虑”②。高明先生从之,并补充说:此字与同出的《缁衣》第33号简中的“虑”字相同③。其实,此字“”之下、“心”之上类似“目”形的构件下从一横,而《缁衣》第33号简的“虑”字从“肉”,彼此有明显差异。如果拿郭店简中的“虑”字来比较,倒是《性自命出》第48号简中的两个“虑”字以…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全球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谦信 《理论界》2008,(7):67-68
作为一种历史久远的传统法律,刑法在全球化时代更是勃发着生机。刑法的全球化是必要且可行的,必要性体现在:它是法律全球化话语中的应有之义,是响应刑事犯罪挑战的必然结果,是正日益展开的刑法发展潮流,是刑法与社会关系的惯性延伸;可行性表现在:“全球法律与地方秩序”的参考模式以及“全球化与本土化”的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20.
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竞技体育的暴力性和体育暴力两者截然不同:暴力性是竞技体育的固有属性,体育暴力则是竞技体育的异化.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性行为.针对目前竞技体育领域以行规代替刑罚而又收效甚微的现状,刑法应当对竞技体育暴力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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