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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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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欢 《理论界》2013,(3):93-9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经成为学界共识,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探讨应当集中于其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撤回权产生于上门交易、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形式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其理论基础在于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涉能力的落差的前提下对消费者意思形成自由的保护。在撤回权的制度构建方面,我国应当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撤回权的一般性规定。在未来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在一体化消费者概念的基础上,在债法中类型化消费者撤回权的保护范围。我国现阶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撤回权的一般性条款时,应当一并规定撤回权的形式要件,撤回权的期限和撤回权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 ,其适用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然对于《消法》的本质———保护弱势群体的理论探讨甚少。《消法》应确立特殊规则 ,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不是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以保护弱者为指导思想 ,寻找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 ,不断完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才能体现《消法》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耆权利规范的缺位井未引起学术界和立法者的重视,消法的立法价值也偏离了公平与正义。随着科技和商业的发展,各种新的消费现象出现,损害经营者利益的消费者不当行为也应运而生。保护经营者权利,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今后的立法及实际操作中,应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强弱关系重新界定为平等关系,完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规范,增加经营者权利与救济条款,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  相似文献   

4.
卢春荣 《理论界》2012,(7):46-48
在国外,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工具。但因其与传统民法理论存在冲突,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行为经济学的有限理性理论为消费者撤回权。这一理论在解释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冲突的同时,论证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相似文献   

6.
张晓光 《理论界》2008,(2):88-89
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从法理上讲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部门法。  相似文献   

7.
鹿一民 《理论界》2014,(8):61-64
电子交易作为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与传统商业交易模式有所不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当代电子交易中存在的"费用陷阱"而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自2012年8月1日始,在德国生效施行了《关于在电子交易费用陷阱问题上更好保护消费者而修改民法典和住房所有权法的法律》。新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交易,涉及有偿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允许仅提供简单的商品信息,而规定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由经营者将商品的重要特征等信息作为信息义务,提供给消费者。这些信息不仅要公开透明,而且要在消费者发出订单前"以特别的方式"呈现。新法为消费者捍卫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规范了经营者的信息义务。本文通过阐释新法、讨论新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新法的出台背景与立法精神,最终为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是比较晚的 ,而且在当时的经济背景下 ,立法的意图仍侧重对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利益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调和 ,极少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别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日益扩大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 ,大量的外国商品以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服务涌入我国 ,我国的消费者面对的是来自全世界的商品和服务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不能给予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成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订立特定的消费者合同之后,在一定期间内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订立的合同表示后悔,并通过撤回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但又不同于其他形成权,是在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上比较特殊的法定解除权.赋予消费者在缔结特定合同后享有撤回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势所必然,但这一制度的建立必须以消费者概念和消费者合同概念的确立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
法律语境中的“消费者”概念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确实施及其宗旨的实现,但对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消费者只能是为了生活消费通过市场从经营者那里,合法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此,个体社会成员要成为消费者必须具备特定条件,才能成为消费者。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常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非均衡博弈关系擅自处理后者的个人信息,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利益,而且阻碍了个人信息资源的高效配置。我国为促使经营者尊重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排他性产权,应强制经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履行征得消费者许可等义务,进而改变这种不均衡状态。而立法者为了优化规制效果,宜立足于商业伦理与网络治理等因素构筑的特殊国情并重点借鉴欧盟的成例,凭借作为公共选择的立法活动将前述义务予以明确化。但刚性的法律规范又会不当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决策自由,并阻碍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对此,我国还需要参照美欧做法对经营者义务规则的适用设定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2.
算法消费者是消费者体系中的一种新类型,是通过在智能算法接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构建需要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法律衔接与适用空间的解释或立法构造。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保护应围绕算法消费者的同意机制多元化、平台经营者个性化披露、算法消费者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信义义务等维度展开,并以公益诉讼保护作为结果保护的手段。  相似文献   

13.
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增加规定了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但其适用形态仅限于远程销售。参考国外有关立法和学理,应对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交易形态予以适度扩张。消费者无条件解约权适用的传统交易形态通常仅限于动产,能否适用于房屋买卖等不动产交易,因其涉及购房者及销售者的重大利益,故应当有限制地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国内商品服务业呈现出繁荣之态,消费者纠纷的数量也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消费者纠纷的解决规定了五种途径,即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然而,该规定在现实运作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真正满足消费者或经营者的需要;只有将定纷止争与确立市场规则两大功能结合起来,明确消费者协会的法律性质、完善诉讼程序设置,方可全面构建健康的消费者纠纷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5.
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浅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但法学界对其中蕴含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研讨明显较少 ,且往往失之偏狭。本文认为 ,寻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 ,实现经济生活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是确定经营者安全义务广度和深度的重要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消费环境的安全保障为经营者法定安全义务之附随义务 ,经营者是否违反这一义务应以诚信原则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标准 ,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要防止对经营者的过度归责倾向  相似文献   

16.
网络点击合同下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网络点击合同的出现是网络垄断势力不断扩张的结果.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强迫在线消费者被动服从网络服务商制订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则,使合同利益向己方倾斜.在线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隐私权、退换货及求偿权、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是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亟待完善的方面.行业自律、行政及法律手段三方并举,是切实保护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义、减少网络行为盲目性的理智选择.  相似文献   

17.
个人网店商事主体地位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个人网店是指自然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开设的网上商店。个人网店与个人网店店主、偶尔从事网上交易的自然人及无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网店与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实体店经营者、监管机关等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个人网店应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享有个人网店经营权、定价权、商誉权、名称权、检举控告权、平等交易权,并且应履行公开商主体信息的义务、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电子凭证或电子单据的义务、交易记录的保存义务、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不得侵犯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义务。  相似文献   

18.
法律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甚为广泛的;但经营者并不是消费者所有风险的保险人,经营者仅就"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权利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合理限度范围"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立法上并未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本文认为,在界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应结合具体的案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加以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实施自律管理时可能为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平台内各类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自律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基本管理义务是其基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平台经营者通常还会通过平台规则细化、强化其管理措施,故大多数精准化管理活动是其行使合同债权的表现。在依据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审查平台规则效力时,既要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在获取数据等方面的主要权利,又要尊重平台经营者的自治空间,允许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平原则平衡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网络侵权责任规定、违约金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规定以及诚信原则是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具体管理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依据。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时,须注重平台内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在指定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建立证据采纳的统一标准等方面负有程序性义务。  相似文献   

20.
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该获得何种赔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及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残废以及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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