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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占制度作为一种原始的财产取得方式,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对先占制度未作规定,但先占作为一种习惯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并伴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涌现出来。我国物权法草案已对先占制度作了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确认先占制度能够实现物有所归,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相似文献
2.
先占是罗马法上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它的当代价值是确定无主物的产权归属,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先占的性质是单方面的事实行为,符合要件的先占将产生权利的先定力和公示性效果,并在先占人取得占有时获致所占有之物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制定先占规则的社会条件已日臻成熟,采用二元主义立法例应是创设先占制度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3.
先占制度在西方国家的物权制度以及我国古代法典中得到普遍认可,但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却没有接纳该项制度。先占是财产权合理性依据的重要基础,在财产法的历史中不仅起到过建立规则的作用,而且还发挥着财产权理论建构的作用。先占制度有其存在的自身合理性,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确立先占制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