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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价值生成:“无差别劳动”的积淀(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商品”中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又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因此,只有等量劳动或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生产过程中商品价值的生成问题,没有理由否定,商品价值的生成只能发生在生产领域,至于…  相似文献   

2.
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过程的动态分析郑勇军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价值一元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提出了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命题,即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  相似文献   

3.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论述商品的价值量时,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并且指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后来,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资本论》第三卷第716页)于是,他得出结论是:“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  相似文献   

4.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之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经济学界是没有分歧的。但是,由于存在着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产生了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的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参与价值决定。陈振羽同志说:“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亦决定商品价值,这是曲解了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①对此,我不敢苟同。下面通过对商榷意见的分析,谈谈我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地论述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完整地阐明了商品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原理。掌握这一原理运用于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对于促使我们不断降低单位产品的劳动消耗,合理分配社会总劳动,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对于这一原理,经济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就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三卷中的有关论述,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6.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什么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写道: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显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被看作是一种具有正常、平均性质的劳动时间,这种正常和平均性体现在生产条件和劳动素质两个方面,并且这种正常性和平均性的范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一个生产部门,这意味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首先是在生产同种商品的一个部门内确立起来的。  相似文献   

7.
对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意义,及其与价值决定的关系,经济理论界长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也有的同志认为,由第一种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还有的同志认为,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这几种意见都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马克思阐明的只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不存在有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就是由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不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或由其中哪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独决定。本文拟在这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是他的劳动价值论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又是争论较多的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一是在社会的正常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生产商品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我们把它简称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是按社会需要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把它简称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认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价值,这是较易于理解的。有些同志误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亦决定商品价值,这是曲解了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因此有继续深入讨论这一问题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到底是指什么?这个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原理,“文革”前在我国经济学界曾开展过热烈的争论。近年来又旧事重提,争论再起。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并且有过明确的答案,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①(以下简称社会  相似文献   

10.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两种涵义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一是讲“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为必要劳动Ⅰ);其二是指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为满足一定社会需要应分配于某一生产部门的总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为必要劳动Ⅱ)。关于这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我国经济学界大体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必要劳动Ⅰ决定商品的价值,必要劳动Ⅱ制约价值的实现,另一种则认为两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两种观点可分别概括为单一决定论和共同决定论。我认为,前一种观点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以下试从三方面加以论证。一、从马克思的一贯论述来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从而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剩余价值的实现,是一贯加以区分的。他在分析价值量(包括剩余价值量)的决定时,所涉及的仅仅是必要劳动Ⅰ,只是在考察价值量的实现时,才引入对必要劳动Ⅱ的分析,其基本思想是:价值是由必要劳动Ⅰ决定的,但如果社会实际耗费在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总量(即必要劳动Ⅰ的总  相似文献   

11.
关于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間”,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第一章有过一个很明确的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則是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間。”但学术界  相似文献   

12.
朱沁夫 《云梦学刊》2009,30(1):62-66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重含义”是人们强加给马克思的.马克思的论述中只存在“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由于这种强加给马克思的理论被不少人认可,导致了一些理论混乱和不必要的争论,应当还马克思理论的本来面目,在马克思的理论基础上探寻马克思经济学的真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实际上从三个角度论述了必要劳动和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的“另一种意义”的意义表明了社会对于特定商品的使用价值的需要规模及其包含的价值量的实现量.  相似文献   

13.
从“地区价值”的理论立足点谈起有人认为,我国国内市场是统一的,同种商品的价值只能由一种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种商品可以有种种不同价格,但只有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同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社会价值。关于地区价值的观点,正是以同种商品具有不同社会价值作为理论前提的。现就从这个立足点谈起。同种商品在不同情况下会由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从而有不同的社会价值,不同的价值量。马克思指出:在世界市场上,“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  相似文献   

14.
商品价值量既不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不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而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不过,确立这一结论,需要解决两个相关问题.从根本上讲,确立如上结论在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日益变得难以计量甚至无法计量所使然.  相似文献   

15.
关于商品价值量决定法则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秋慧 《山东社会科学》2007,23(10):126-129
马克思在阐述劳动价值理论时指出,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中等条件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该法则同马克思经济学自身的逻辑是矛盾的。均衡分析表明,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劣等条件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在短期内,需求变化调节价格偏离价值;在长期内,需求变化调节生产者结构,进而使劣等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  相似文献   

16.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科技商品的价值量也应该由生产科技产品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但传统的商品价值量计算理论却在这里遇到了新的挑战。因为,科技产品是一次性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无法确定。另外,科技产品在交换时总是在价值之上出售,这里价值与价格的背离,似乎是违背了价值规律。究竟以什么标准作为科技商品价值的衡量尺度呢?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作为商品,呈现在买方面前的物质载体只是虚假的外壳,生产它所花费的劳  相似文献   

17.
姜启谓  时珍  韦奇 《江汉论坛》2001,25(4):13-18
把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成只是实现价值是逻辑背理的.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决定价值,是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卷有关论述所作的合理推论,也完全符合今天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主张实现论者尽管引出许多被对方"误解"了的观点和原著,却无力对它作出有力的批评.陈文尽力否认社会需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断定它只在流通过程中形成,这无异说以满足社会需要为自己职能的商品,只在流通中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这是一种常识性的失误.  相似文献   

18.
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参预商品价值量的决定,经济学理论界争论颇多。本文并不打算涉及到所争论的各个问题,而只是想在引进时间滞后因素的基础上,从一个动态的经济过程来分析笫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预商品价值量决定的作用过程。当然,对使用“决定”一词持有异议的同志,也可以从描述市场机制运转的角度来看待本文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对于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提出了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着商品的价值。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马克思在不同含义上使用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概念,但是,在马克思的整个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并没有提出过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如果马克思用内涵与外延都不相同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说明价值决定问题,就必然  相似文献   

20.
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供求不平衡关系,是否也是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一个因素?卫兴华同志和韦奇同志在《经济研究》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一种比较新颖的论点。他们论断供求不平衡关系也是决定价值量的一个因素,同时,又企图把价值和价格区分开来;并认为这是依据《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有关指示所作的阐发。本文拟对他们的论点谈谈我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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