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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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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人权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为了实现准确打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体现"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理应设置更加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要求,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程序问题就是证据证明.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证明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作用,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应有价值,需要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实现程序设置的目的,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冲击,也对证据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促进了司法证明方式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的时代。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而科学技术能够为客观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学证据不一定是"科学"的,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科学证据也会"说谎",而呈现出不确定的一面。同时由于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发展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科学证据内部的不"科学"性;而人们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情况实际上本身即是不科学的态度。正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过分迷信与盲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的出现。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对科学证据进行质疑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应当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质疑权利,即科学证据在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前也要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问和质疑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学界围绕如何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角度展开了诸多探讨,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三类观点:同一论、分层论与放弃论。这些观点值得反思:首先,证明标准的研究与设计问题不应被回避;其次,定罪标准应统一;最后,量刑标准应分层。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有必要进行分类建构。关于定罪证明标准,可分为定罪积极规范的证明标准与定罪消极规范的证明标准,前者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者可构建"合理可信"的标准。关于量刑标准,也应当从积极规范与消极规范两个方面分别建构:量刑的积极规范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的消极规范证明标准应适度降低,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相似文献   

4.
郑飞 《求是学刊》2023,(3):132-141
近年来,抽样取证方法逐渐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领域扩展至刑事诉讼领域,尤其是数字时代海量电子数据的出现,导致刑事诉讼中大量使用抽样取证方法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抽样取证证据运用在性质上具有二重属性:首先,在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上,因为底线证明的要求,它不能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而这种特别规定的性质应该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其次,在跨过了法定的入罪门槛和法定的加重处罚门槛后,抽样取证证据运用作为一种新的证明方法而存在,刑事法律不应该作出特别限制。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时代的多元事实认定需求,应制定单独的司法解释,构建体系化的刑事抽样取证规则,对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抽样方法、具体程序和程序衔接等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将对死刑案件的纠错完全寄予复核审,未免勉为其难。应在强化一审以及二审程序的纠错和救济功能基础上,充分发挥复核审的作用,这对防止错案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6.
笔录类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行为过程中制作的、旨在获取证据物或认定案件事实的笔录类材料。作为特定侦查行为的固定方式,笔录类证据有着规范侦查行为的价值;作为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类证据有着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其既可以充当实质证据,也可以充当实物证据的补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存在类型泛化和质证虚化两大问题。在类型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法定化,即明确笔录类证据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证据提取笔录,不包括讯问、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在质证程序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言词化,即构建必要笔录制作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相似文献   

7.
公诉人既要面向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要逆向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这一双重性的法律监督职责决定了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当以超然中立者的地位洞察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缜密厘清侦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查明侦查证据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然而,透过“景案”可以发现,这一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异化,这种异化使得公诉人的支持公诉行为与法律规定之间发生了直接冲突.透过“景案”亦可以探知,审查起诉程序要发挥其预期作用,需要公诉人回归依法、审慎、认真审查案件的角色,同时以中立者的超然心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8.
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不能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证人对待。所以,在承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以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制度中建立较为完善的作为证据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度,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9.
叶青 《太平洋学报》2011,19(4):27-34
从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看,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案件的关键证人和决定关键事实定性的鉴定人不能依法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质证"变成了"纸证",使得审判人员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以致做了错误的裁判。在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下,本文阐述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该得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保障。在当前中国诉讼背景下,这种保障都有现实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死刑(舍死缓)复核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结合的可能性:死刑(合死缓)复核不加刑,即在死刑(舍死缓)复核阶段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死缓复核案件,不得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发现漏罪时,若影响到死缓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漏罪不影响死刑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必发回重新审判.在原判决罪名选择不当时,若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则不能变更为性质更严重的罪名,但是应当"函告下级法院,以引起注意";若行为性质认定不正确,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簌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审判中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首先要准确认定裁判事实。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裁判事实,是司法审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诉讼证明是运用现有的证据试图重构过去事实的发生经过,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盖然(可能性)判断。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进行论证,得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三个级别:以“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性证明标准,实体法律又特别规定了“显而易见”标准和“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并且,在例外情况下,对证明困难将危及实体法的原则和目的时,法官可以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原则性证明标准,适用“相对占优的盖然性”标准。  相似文献   

12.
郑曦  杨宇轩 《阅江学刊》2023,(5):76-84+170-171
随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暴犯罪日益频发,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人难以通过自诉程序达到理想的追诉效果,故需建立严重网暴犯罪自诉转公诉通道。自诉转公诉程序以解决被害人告诉不力、取证困难等问题为导向,以诉权转移为方式,其目的在于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诉讼参与人个人权益。在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中,应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明确规定网暴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定量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将程序转换事实充分告知被害人并听取意见,赋予被害人程序复议权。在转化为公诉程序后,应保障被害人公诉程序参与权、实体处分权和量刑建议权。在案件执行程序中,落实刑罚执行制度保护被害人的获得赔偿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被害人遗忘权。  相似文献   

13.
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有两种,即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缓由法官自由裁量,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公开的、明确的标准。李昌奎的案件有自首和积极赔偿以及邻里纠纷等情节,不管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云南省高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再审,这个理由很让人疑惑。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也是民意与法律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将司法独立这个制度性的法律论题再次摆放在了中国人的面前。  相似文献   

14.
目前诉讼法学界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一般理解,缺乏对二者内在联系的揭示、忽视了诉讼法上的事实和法律在确定案件事实时所起的实质性作用、与某些具体法律条文相矛盾.因而实践中和理论上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认为,“以法律为准绳”在整个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律不仅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处理案件的标准,也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标准;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制约下,“以事实为根据”在发现“客观真相”方面成为一种非绝对的要求,一般应以证据为基础发现“容观真相”,特殊情况则以符合法律的具体要求为已足。如此理解这一原则,在整个社会文明的背景下,从实现较好的法律秩序的高度看,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15.
中国法律史叙事中,以西方概念体系为基本框架的填充式方法,值得深入反思。中外学者关注的“判例”堪为典型。这一近代概念很可能来自日文汉字,用以适泽西文。叫顾西欧英、法两国的历史和现实,判例作为以个案方式凝聚法律群体共识、指引未来案件裁决的形式,始终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功能,与中国古代法中的相关制度有部分共通之处,可以成为构建普适理论体系的基础之一;同时,中国的相关制度具有特定的体制背景和功能。将普适功能与特定功能相结合,“双向功能主义”可能可以避免西方中心和概念纠结,转向功能性问题的探讨和解释,以逐步构建中国法律史叙事的新框架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予以确立和完善.但是,在立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实践中的某些老问题似乎并未得到完全解决.在非法证据排除证明中,有些法官仍然要求辩方进行“严格证明”,却允许控方进行“自由证明”.对于控方证明方法的要求类似于严格证明,但对于辩方证明方法的规定则不甚明确.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效力的发挥,应当正视那些易被利用的疏漏,对模糊的规定加以明确,对阙如的规定进行增补.  相似文献   

17.
办理刑事案件,离不开刑事证据。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可以说主要就是一个运用各种刑事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因此研究和讨论刑事证据中的证明,对提高办案质量和防止冤错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刑事证据证明对象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把握刑事证据确实性和充分性的证明程度,以及刑事证据的证明过程和证明原则等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18.
李静 《求是学刊》2006,33(4):93-98
文章试图从司法裁判过程的不同阶段,说明在证明案件事实、明确规范事实、得出个案法律结论的活动中,实体正义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得出实现实体正义的科学研究的理论前提;并指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一般关系和强化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任何理论都应用一定的方法,都以一定的理论观点做为其方法论的指导原则。方法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任何理论来说都是必要的。这一点当然也适用于对证据理论及其它法学理论的研究。在研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时,我国通行的证据理论认为,在诉讼中审判机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否认这一点,而去主张认定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应随着社会变迁不断发展完善.明确测谎结论证据属性的必要性源于民事诉讼对发现真实目标追求的复归和当事人缺乏诚信、滥用诉权行为严重的现状.测谎结论的证据化与证明责任理论并无冲突,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亦不矛盾.测谎结论属于间接证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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