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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东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10-12
针对社会转型期,家庭亲子关系疏远和“孝亲”观念淡化的问题,分析了亲子关系淡化的影响因素,即社会深刻变革、家庭文化氛围及家长自身素质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同时也应着眼于传统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光大,促进和谐社会中亲子关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祁英香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2):95-97
本文参酌国外婚生子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建立我国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构想,并就确立婚生子女的法律内涵,婚生子女的推定及否认制度等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亲子关系的确认是亲子法的基本问题。在传统法中,它由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组成。当代亲子法以子女为本位,对子女不再作"婚生"与"非婚生"区分。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和兼顾亲子关系真实性与稳定性,成为亲子关系确认的基本原则。统一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由亲子关系的推定、亲子关系的否认、子女的认领构成。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对有关子女否认和认领的实体法规则作出解释。 相似文献
4.
王宏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1):74-75
亲子鉴定问题 ,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 ,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种种必须以亲子鉴定为依据的各种诉讼 ,因此 ,急需一个亲子关系法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游文亭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3):85-9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回应了中国社会发展变迁对婚姻家庭法制提出的新需求,具有时代性,尤其是"婚生否认之诉"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科技发展下的多元化亲子关系确立方式.但是,《民法典》对于代孕等人工生殖技术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许多代孕纠纷仍旧无法解决,因此,建议《民法典》明确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其基本思路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思想保持一致,以现有两种"准血亲"亲子关系为基础,对两种不同类型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分别予以规范.在完全代孕中,孕母与孕子没有基因关系,因此,委托方妻子可直接规定为孕子的母亲;在局部代孕中,如果孕母自愿解除与孕子的母子(女)关系,则委托方妻子与该孕子之间为母子(女)关系.明确代孕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亦可定纷止争. 相似文献
6.
罗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3)
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创设了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其立法内容严谨、科学、先进,颇具特色.主要表现有三:彻底贯彻子女地位平等原则;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倾向维护亲子关系的稳定性之立法价值取向.其以"子女"统一称谓、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采用"受孕"与"出生"并重学说、将明显之客观事实作为推定规则之除外规定、受推定子女亦可享有否认权、用例示方式具体规定否认理由等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法律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实行单轨制,体现为身份关系严格要式登记主义以及单一的完全收养效力模式的设置。这可能导致现实中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亲子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拟制亲子关系完全取代自然血亲亲子关系,也与我国传统亲情伦理传统相悖。而亲子关系双轨制的实行,可以兼顾自然亲子关系与法定亲子关系,更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当今社会现状。建议通过增设身份占有制度与不完全收养制度来构建亲子关系双轨制,作为我国现行亲子制度的补充,以满足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需。 相似文献
8.
李萍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29(1):134-136,156
亲子关系与儿童行为的关系一直是发展心理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为把握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以便为这一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线索,文章从亲子关系的不同侧面对儿童行为影响的研究、儿童行为对亲子关系影响的研究、亲子关系与儿童行为之间的双向作用的研究等方面对有关亲子关系与儿童行为关系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综述.并提出了对我国本土化亲子关系与儿童行为关系研究的启示。 相似文献
9.
社会生活复杂性导致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能存在偏差,《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当前,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存在着如何认定“父”“母”“子女”的范畴、如何理解提起异议之诉时的“正当理由”、如何解决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后产生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成年子女仅能提起确认之诉是否合理、否定未成年子女请求权人资格是否合理等突出问题。考虑到平衡血缘真实与身份关系稳定的需要,应当通过适度扩展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赋予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权利、请求权设置消失时效限制、建立亲子关系确立或否认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亲子关系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0.
董娟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6):14-16
积极心理学是致力于研究人的发展潜力和美德等积极品质的一门科学。它利用心理学目前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实验方法与测量手段,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人自身的积极因素方面,主张心理学要以人实际和潜在的具有建设性的力量、美德和善端等为出发点,提倡用一种积极的心态来对人的心理现象作出新的解读,从而帮助所有人最大程度地获得幸福。在积极心理学的理念下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可从共同养育的积极模式、积极的文化编码、积极心态、发挥孩子的主体作用等四个方面进行探索尝试。 相似文献
11.
张家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3)
所有权保留是近现代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新型制度。本文讨论了这一制度的法律构造,并论述了它与物权法结构原则的协调性,指出其功能为既有制度所不可替代,从而在理论上解决了该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23-526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会导致以下弊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权利不平等;被告恶意滥用答辩权;影响证据交换制度的实施。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因而无法有效解决上述弊端。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建立了答辩失权制度。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专家民事责任问题已逐渐引起国内立法、司法及理论界的重视。国内民法典中构建该责任制度的思路为:首先,应以侵权行为篇规定为主,以合同篇规定为辅;其次,侵权行为篇中主要在分则"自己不当行为责任"中专设一节;再次,在合同篇总则中规定专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依据,在分则的某些有名合同中规定专家的违约责任;最后民法典中仅规定专家责任的一般形态,各类专家的特殊问题应交由特别法去规定。 相似文献
14.
李宗刚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6):73-88
在传统读书人向现代知识分子转变的历史链条中,父权的缺失对李大钊现代思想的确立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家庭内部关系来看,父权缺失对李大钊的成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方面砥砺了李大钊百折不挠的人生追求;另一方面,又促成了李大钊的个性解放。从社会文化方面来看,李大钊之所以能够确立现代思想,既与他所接受的传统文化有关,又与其所接受的西学有关。李大钊既传承了“铁肩担道义”的精神,又汲取了西方科学与民主的现代精神,这使其把人生理想与社会担当有机地对接起来,最终确立了以科学和民主为核心的现代思想。 相似文献
15.
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是民用航空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建构民用航空器物权体系具有诸多价值,而我国民航法律中仍有一些不足和疏漏。我们应在民航法律中确立"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概念及其准用民用航空器权利制度,为《物权法》确立的"建造中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制度提供依据;确立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制度,完善民用航空器他物权体系;确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实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6.
教材是学生学习的载体,优秀教材在启发和引导学生学习方面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因此,教材建设始终是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中的重点任务之一。那么教材建设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呢?结合土建类教材认为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突出学生的中心地位,按人才培养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进行教材的建设与编写。 相似文献
17.
刘运亚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30-34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采用不变的除斥期间的规定 ,这有许多弊端 ,主要是这样的规定会导致许多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过错的原因使期间届满 ,却要当事人承受权利消灭的不利后果。如果建立以保护当事人救济权的实现为宗旨的民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弊端。本文就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的异同、建立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立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具体构想和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8.
梁慧星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1):127-139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19.
梁慧星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1):127-139
《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基本确立了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对于协调《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应成为全面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应充分彰显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结合《民法总则》,从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示明《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有全面性、时代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20.
朱晓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1):78-86
经常居所是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既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确定准据法的重要连接点,也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具体法律规则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对于经常居所的准确界定,有助于《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在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准确运用。以此为前提,在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经常居所的理解与确定应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视角下,首先明确其与住所之间的规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经常居所的确定标准归纳为两项:一是客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时间因素;二是主观标准,核心考量居住的意思。在经常居所不明时,应以现在居所作为补充;在没有经常居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他规范连接因素,在属地法主义和属人法主义之间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充分保护寻得适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