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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定解除权成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这一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针对目前在法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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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3.
私权以其存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合同约定解除权属于主体可以自由处置的相对稳定的权利。其消灭方式有数种,默示抛弃属于其中之一。合同约定解除权默示消灭的制度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尽快恢复稳定状态。这是效率的要求,是主体权利对于交易安全的一种妥协。本文讨论了合同约定解除权默示消灭的概念、分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问题,以期对这个极有实践价值的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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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一《合同法》规则下,商事合同由于自身强调商业效率、行业习惯等因素在解除后果上应当体现出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规则的积极作用。在解除范围上,应考虑商事合同的根本目的加以确定。在合同解除溯及力上,出于某些商业交易的不可逆性,商法中的公法因素,维护商事交易秩序的需要和法律理念上的差别等原因,商事合同解除往往不能带来返还原物的效果,而应以经济补偿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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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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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甜甜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2):44-46
解除权之有无和行使与否与减损措施存在诸多联系和矛盾,二者应当在减损措施合理性标准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协调。在非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时,其减损措施也不得否定整个合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时,解除权的行使与否不是非违约方为减损行为的前提,积极行使解除权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要依据事实情况而定。替代安排作为减损措施的一种也不以解除合同为条件,但应当符合"合理措施"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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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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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保险实务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对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立法进行了探讨,指出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规定上的缺陷.并建议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一基本立场出发,考虑投保人解除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重新认识法定解除权性质,文章最后从<保险法>修改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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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理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现代商人法于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中的集大成者,尽管其本质上属于非立法性文件,但是它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彰显的准据法功能却日益繁荣.本文系统解读国际仲裁视域下<通则>适用的三大法理机制,并比照中国立法现状透视<通则>之仲裁适用机制带给我们的立法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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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主体的商事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理论在讨论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不讨论商事主体的权利,这是个重大缺陷。商事主体除享有民事权利、社会权利之外,还特别享有商事权利。商事权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商业服务活动的权利,其有着丰富的内涵,是商事主体最根本的权利。商事权利并非物权的简单延伸,其与物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深入研究商事权利及其内涵,提高商法理论的完整性和科学性,从而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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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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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成就原因既包括合同法中一般可解约事由,亦包含部分得撤销事由,因此,在保险人实施欺诈或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可能发生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与合同法中撤销权的竞合,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两项权利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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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本应是救济当事人之间对价失衡的最后途径,只有在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对价平衡及诚信基础的条件下,当事人才能获得该项形成权,但在保险合同领域,由于投保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传统观念,法律对于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几乎不设限制。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与混业经营、保险连结证券等新型保险发展方式无法融合,且在保险实务中也暴露出固有缺陷。文章从当事人不平等地位的矫正、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及保险人社会公益责任等角度切入,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提出质疑,并就限制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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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权利理论研究极其薄弱甚至缺失,已成为商法基础理论研究最为明显的弱点和缺陷,严重阻碍了商法学科的成熟以及商法独立法律部门的确立。基于商事权利理论的重要性及其核心地位,应高度重视和强化商事权利理论体系的构建并应以商事权利类型体系为逻辑基础,采用科学、可行方法论而构建具有一致性逻辑基础和完善体系结构的商事权利基础理论,以实现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的创新、突破,填补商法基础理论空白且满足商事立法、商事审判实践的迫切需求和强烈呼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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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一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商事主体便对该商号享有专有使用权,依法享有雇佣劳动者的权利,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缔结和签署契约,起诉和应诉.商事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合法经营义务,诚信经营义务及公序良俗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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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法院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司法实践,虽然不能说是蔚为壮观,但蕴藏其间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思想甚是值得深思.中国法院近年也有了一些适用<通则>的司法案件,而且这些案件的适用过程也契合了国外法院以<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法理争论.对国内外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和法理解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通则>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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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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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贯通整个合同行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时间标准和价值标准。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既可成为合同交易的行为规范,也可成为合同审判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