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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著作权间接侵权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种,随着科学文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并没有明确定性,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间接侵权中无过错者的侵权行为构成及责任承担亦无统一意见。本文主要从著作权间接侵权纠纷中无过错者是否构成侵权及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与Trips协议相适应的商标侵权归责原则与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确认的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的侵权归责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应当采用过错归责而非有学者认为的无过错归责。把握商标侵权责任构成与基于商标权请求权的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在理论上理顺我国商标侵权责任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通常很难通过损失计算和获益计算的模式来维权,最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模式在著作权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赔偿请求提供了适当的便利,但是最终更加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短期的目标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个人的权益,长期的目标则在期籍对个人的激励,能促进整体文化的进步.著作权侵权罚则的合理应用,对实现著作权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新商标法的制订出台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对于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未做明文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领域对该问题的争论和TRIPS协议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商标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建议我国商标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间接侵权又称为著作权的间接侵害,是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著作权侵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都极为重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地进行发展和完善.以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的必要性和发展历史为前提,结合美国、日本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研究和判例的变迁发展,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比较研究,并就我国最近出现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使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何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如何保护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几种情况,提出了保护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以快播公司为典型的网络盗版侵权现象,反映了网络技术的发展所引起的作品传播技术的变革与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间的激烈碰撞。治理网络盗版侵权,首先应坚持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相平衡的原则,长远任务在于充分利用网络在权利所有人和终端使用人之间开通的市场之路,尽快建立著作权人与网站、用户三方互利共赢的成熟的商业机制,当前则可以通过加大监管与惩罚力度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打击盗版侵权。  相似文献   

9.
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云计算时代,云计算技术将对现有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带来巨大的挑战,现有的著作权法在规制作品在线"使用"和用户间"复制"作品的行为时,面临着失灵的可能,同时,现有的著作权法在规制云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上遇到了困难。立法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应当遵循"技术中立"思想,在保障云计算技术发展的背景下,努力寻求作品传播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并实现网络隐私和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判定应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驰名商标反淡化标准以及即发侵权法理的标准,否定以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进而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将“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作为判定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的做法。是否将定牌加工中的出口行为纳入商标法规制范畴,取决于一国商标司法政策的考量。在法律属性上应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使用行为不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前置条件。在解释论、立法论、法政策视点下,现阶段不宜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走出去”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我国驰名商标的海外市场与定牌加工产品所销往的海外市场重叠时,可将相关公众标准拓展至一般公众标准,来判定定牌加工企业侵犯我国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11.
正编者按: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实施机制的研究,有助于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旨在通过特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对原本自发的、无序的商业交往方式进行调整,具有竞争内涵的商标法即是典型代表。根植于变化万千的信息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是变动不居的,对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有益于立法的改进。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作为技术创新的主  相似文献   

12.
由于因知识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适用的法律法规多以及处理的难度大,再加之诉讼时又需涉及各类专业性的技术知识,因而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方面,选择和解还是诉讼并非一件易事。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优成本分析也就是在诉讼之前,要深入分析所得之赔偿能否抵偿诉讼费用并进而使侵权赔偿额最大;就算是在有胜诉把握的前提下,也还必须要使自己的所得赔偿额能完全抵偿诉讼费用并进而还能有所收益;否则的话就是典型的得不偿失。当然,也不否认实践中会有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为了维护自身之企业形象与产品声誉而并不太在意诉讼费用的支出。  相似文献   

13.
《电子商务法》自实施以来,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效果是否取得显著提升,目前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检验。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当前电商平台涉知识产权侵权治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现象日显以及对电商平台过错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导致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困境的原因在于投诉与维权之间的成本错配导致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激增,对电商平台主观知道标准缺乏客观的判断依据,以及因电商平台的主体地位不明导致对其审查标准存在争议。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应当重视平台自治并构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体系化治理模式,还需要构建恶意投诉行为的治理机制,并对电商平台的审查标准以及电商平台的过错标准予以明确和规范。  相似文献   

14.
多重著作权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人们对多重著作权的认识存在误区,笔者提出错误所在,并对多重著作权的行使以及侵权作品是否产生多重著作权问题进行一定的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的案例表明著作权领域经营反侵权的存在.经营反侵权存在的原因为大量的侵权行为、法定赔偿广泛适用及其在适用时变异为惩罚性赔偿.法律分析表明,著作权领域经营反侵权使司法实践背离民事侵权领域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促使著作权背离其本来设立的目标,导致稀缺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与霸占.经济学分析则表明,经营反侵权并不能消除著作权领域的侵权现象,无法用需求、供给与价格的基本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定赔偿应慎重适用.  相似文献   

16.
在数字时代,继续保持著作权法的激励创作功能是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原动力,而技术中立的思想则是限制此种责任的基本政策依据。在我国侵权法语境下,该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者之责,且是自己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等已经对该种责任进行了规定,因而《著作权法》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时,应当注重与现行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7.
邓宏光 《学术论坛》2007,30(11):147-151
我国商标法以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它强调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而非商标所代表商誉的保护,是典型的"符号保护"模式."符号保护"模式不符合商标法原理,是我国商标保护不公平和商标注册效率低的罪魁祸首.虽然我国司法实务界采用商标混淆理论来改良该模式,但注定不成功也不彻底.只有用"防止混淆"来取代"符号保护"才是唯一的出路,建议对我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9.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中的最高私法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绿色原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知识产权三大立法中均未明确规定绿色原则,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推动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完善,不仅要明确规定绿色原则,也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各项制度。即:在《著作权法》落实绿色原则的制度设计,审慎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救济方式;在《专利法》中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建立专利环境影响测评制度;在《商标法》中规范绿色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降低销毁侵权商品这一救济方式的使用频率,使绿色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销毁"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销毁"的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这些国家,"销毁"是作为私权内容得以规定的,其目的是让侵害行为实施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责任。我国知识产权法应当正确理解TRIPS协议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出"销毁"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的请求权,并享有请求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物品交付给自己的权利;第二,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侵权物品或专门用于生产侵权物品的工具设备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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