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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虽然覆盖面广,但水平却较低,这一现状还将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较低的保障水平尚不能充分抵御风险,必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个人的财力资源,参与“自己的”包括自己家族成员的生活保障。基于这种想法,安徽省提出一种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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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称作是城镇居民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本文阐述了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历史和现状.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探讨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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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一: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贫困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完全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其余人员,则必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可以按差额的原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背景材料二: [摘自新华社 2000年 4月 27日播发的朱基总理在辽宁考察工作时讲话 ]朱基总理强调:当务之急是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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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保障。民政部门所承担的社会保障任务主要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是一种兜底的生活保障。传统的民政工作承担着对军人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保障,对城乡贫困孤寡残疾人员的社会福利和五保供养保障、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救助保障、对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的灾害救助保障等任务,所保障的对象约占总人口的5%左右。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救助的人员不断增加,民政部门又承担起面向全体困难群体的城乡低保制度、大病救助制度等新的保障任务,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保障、职工养老保障、职工权益保障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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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百姓亲切称为“民心工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城市低保),是由政府出面对城市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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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救助对象界定难。“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这四个条件存实际中难以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判断,只能依据求助人自述和对其简单的观察。对“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也较难核实,一些智障者和精神病患者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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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低保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下,为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取得了可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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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机制 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合理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恩施市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具有恩施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或由恩施市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的,以及在传统孤儿范围以外因父母双方失踪、重度残疾或服刑而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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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晚。功能较弱,较难适应前前及今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及加入WTO后的国际通行惯例。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当务之急。推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 ,是党中央、国务院正视现状、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更是各地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头戏”。然而,“并轨”伊始,道路曲折,不会一蹴而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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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绿色消费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然而,形成绿色生活方式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绿色消费价值认同尚未形成、促进绿色消费策略和工具选择受到多种因素干扰、绿色消费法制保障滞后等都不利于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因此应弥补现有绿色消费法制的不足和短板,以法制手段促进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在法治策略上,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形塑多元主体的价值理念,以生态友好型消费群体育成为核心,从制度主义视角出发,实现政府与市场、政策与法律、公法与私法协同共治。在法制路径上,应以绿色生活方式塑造为导向,制定“绿色消费促进法”,完善以《环境保护法》为中心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落实《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规定绿色消费义务,完善绿色消费法律实施机制,助推和保障绿色生活方式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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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将把政府的行政职能纳入到人权保障体制中,这将极大地提高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但是,在目前权力巨大的行政体制和以经济建设为政府主要目标的情况下,实施人权保护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之处。公共政策的实施主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人权保护更主要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当在政府与市场(企业)结为一体时,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困难更大,在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培育公民社会将是中国人权发展的最终途径。此外,政府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还需建立客观有效且易行的地方政府人权职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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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权利伦理化和权利社会化是社会权利保障形而上的理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和提振民权则是社会权利保障的功利基础。未来我国法治发展应当把社会权利保障作为重点,并以平等化、法制化、司法化、社会化等四化建设为导向来创新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平等化,就是要从"倒福利"变成"正保障";法制化,就是要从"政策支票"变成"国家责任";司法化,就是要从政府"自我约束"变成"权利救济";社会化,就是要从"行政包揽"变成"合作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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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一些政策、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实施保障的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这里“国家”的具体所指是什么,即谁来承担“供养终身”的责任?是政府?但按照《条例》的解释,对于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特等、一等革命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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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提示: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普惠型社会福利不同,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福利主要是通过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三无”对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是一种补缺型的社会福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目前,全国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4万多家,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119万余人,有社区福利服务设施23.6万个,在保障社会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