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2 毫秒
1.
利用图谶,谎说天命,制造社会动乱的行为自古有之。在唐代,图谶、天文探究权、解释权属于官府专有,他人不允许染指,否则就是犯罪。《唐律》中对此类犯罪行为根据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涉及对象、参与人数、影响范围作了系统的划分和详尽的处罚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际中,此类犯罪案例最终的审判结果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司法状况及至司法官个人的素质,都有很大关系,一般而言在政治相对清明时期,此类案件一般还能依法科断,武氏朝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有从重过严的倾向。 相似文献
2.
杨志刚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260-262
成书于先秦的《孝经》是儒家论述孝道和孝治观的经典之作,汉唐对其应用达到鼎盛,其阐述孝道伦理思想成为后世历代统治者理国安民的治世圭臬。作为东亚最早成文法之一的《唐律疏议》,代表中华法系最高立法成就。在这部法典中,继承并发展《孝经》之孝的思想就有58条之多,体现了对《孝经》的承嬗离合。其表现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孝为德本——以孝治国;孝道五要——以法保障;罪莫不孝——以刑严惩。 相似文献
3.
岳纯之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3(4):103-108
“不应得为”条是《唐律》为惩治“杂犯轻罪”、弥补成文法规不足而在《杂律》篇中专门设立的一个概括性条款.从各种记载来看,这种条款早在汉朝就已经存在,唐朝应是继承自前朝.“不应得为”条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律令无条,一是理不可为.律令无条是指对某种行为律、令、格、式均无规定,同时也无法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入罪方法.理不可为则是指按照法律的精神不应该做.“不应得为”条规定了笞四十和杖八十两种轻重不同的刑度,但这两种刑度仅是量刑的两个基本刑罚标准,执法者可以酌情据理适当下调.在确定不应得为刑罚的轻重时,一个负责任的执法者应该会有所参照,这个基本的参照物就是法律或刑法.“不应得为”条扩大了《唐律》的打击范围,使一些在统治者看来不当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制裁,但对这一作用不宜过分夸大. 相似文献
4.
<唐律>是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具有适用法律官民平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脏罪、贪赃即惩、法网严辔,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解读<唐律>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与立法特色可知,<唐律>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贪污贿赂立法仍然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分析其借鉴价值,能够使我们从<唐律>中汲取营养,进而从严密法网、从严治吏以及官民平等三方面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柴英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唐律》对所有的罪名没有作分类概括,一般的罪名散见于各律条之中。《唐律疏议》对最严重的犯罪实行总概罪名、分类罪名及具体罪名三级概括制。《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本文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以及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阐释。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彭炳金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103-110
主典是《唐律》官吏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之一,也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负责处理公文的胥吏,主要包括令史、书令史与府、佐、史等,在《唐律》中主典属于主守官。《唐律》中有一些职务犯罪以主典为特殊主体。主典作为主守官与监临官一样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健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4)
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时期,其相关法律制度也日臻完善,刑法理论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唐律》不仅在总则性的《名例》篇中规定了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共犯人的认定以及对共犯人的处罚,而且还在分则性的其余各篇中,针对特定罪名做了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处理原则和方式等的规定.为此,深入研究《唐律》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商爱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3):33-35
<唐律>是典型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法律,在巩固君主专制的统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通观全文,可知孝治思想是其各项法令条文的指导核心和根本依据,统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宗法家族内的孝亲伦理思想发展为国家政治领域的忠君思想,并且使之法典化.由此而来,以孝治天下借助了法律的强制力而得以推行开来. 相似文献
10.
11.
为了对西汉初期政府吏治制度建设具体内容作深入了解,通过对1983年湖北荆州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采用文献解析与梳理的方法进行研究,认为:西汉初年政府将人民生命财产保障、公文信息的真实性、官吏渎职行为、职官荐举人才、收取地方税收、居民户籍管理、禁止私人铸币等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并对职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亦作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2.
曾加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7(1):43-47
探究汉初有关奴婢的法律思想,可以对汉代关于奴婢的法律思想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通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奴婢的法律规定的分析,使视奴婢如财产、限制奴婢与平民通婚、主张奴婢犯罪主人不连坐等法律思想十分清晰地体现出来,它们构成了汉初有关奴婢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陈戍国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2):3-8
《宋刑统》一书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 ,足证赵宋承袭唐制 ;《宋刑统》不是《唐律疏议》的简单翻版 ;由《宋刑统》增加而为《唐律疏议》所无的文字 ,可知宋朝礼法不完全等同于唐代礼法 相似文献
14.
仆固部作为隋唐时期活动于漠北地区的九姓铁勒强部之一,主要活动于今蒙古国乌兰巴托西北部一带,其活动中心位处土拉河由南向东转弯地,即土拉河以东和以北的河套地带。作为北方游牧民族之一的仆固部,与唐关系错综复杂,时归时叛。仆固部的向背,直接关乎到唐朝势力在漠北的消长。认真梳理仆固部与唐朝的关系,对于全面认识仆固部之兴衰、唐代漠北之局势、唐代羁縻政策之成败得失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岳纯之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4(1):98-105
重修《晋书》,是唐朝官方于贞观20年(646年)组织的一次大规模修史活动,关于这次活动出现的原因,陈寅恪认为是唐廷企图通过篡改晋史,“尊扬皇室,证明先世之渊源”,李培栋认为是“由于一系列政治事件对太宗的刺激”,太宗要借修史为自己辩解、向大臣发出劝诫和获得内心慰解.实际上,这两种解释均难成立.唐朝之所以重修《晋书》,是因为此前诸家“晋书”在内容、体裁、史学观、史料采择等方面存在各种缺陷,不能适应唐初的政治形势和时代要求.正是因此,据唐人李延寿记载,早在贞观十五年(641年),唐朝可能已经出现过《晋书》的修撰活动. 相似文献
16.
“通判”在唐代并非九品序列之官,是为职官当自五代始。但是在唐代基础文献中,多见“通判之官”一词。故笔者检阅相关资料,对唐代“通判”之义做详细阐释。文章指出其有两种含义:一是动词,即“共同参理,分曹掌事”;二是名词,指“副贰之官”,是佐职的泛称,即所谓“通判之官”是也。笔者以为,唐代的“通判”是动词和名词之义兼用的;南唐时,以水部员外郎充“通判”的例证,表明了其具有了正式职官的特征,是其走向职官的标志性变化;北宋初,便置“通判”一职,并明确了它所应具有的行政、监察之责。 相似文献
17.
许连军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8(3):74-77
选本是中国古代诗学的重要批评形态。它可以反映出一个批评家的文学批评观念,也可以反映出一个时代的文学思想的变化轨迹。研究唐中期唐诗选本可以明了唐中期唐诗观念流变的路向和诗歌审美倾向变化。 相似文献
18.
石冬梅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2):98-101
唐律对谋反罪的处罚是历代法律中最轻的,主要体现在家属缘坐范围小。唐太宗君臣通过反复讨论才做出了这样的决定,这既说明唐代法律向文明的迈进,也反映了唐律持法宽平的特点。后来明清法律一反唐律的规定,又扩大了家属缘坐的范围,这既与专制皇权的加强有关,也与两朝初建时期的政治形势有关。同时,唐代皇权也有与汉、明等朝相同的特点,即利用谋反罪名诛除潜在的威胁势力,这在唐高宗和武则天时期尤为明显。 相似文献
19.
文章通过比较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为都官及县效律”及王家台秦简“效律”的竹简书写形态,认为只有“为都官及县效律”名义下集成的“效律”条文之区分是正确的,王家台“效律”为了明确区分法律条文而使用了特有的符号,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效律”则无视条文的区分,后面的条文紧接着前面的条文书写。“秦律十八种”中常见的“●”符号,并不是表示前后条文之区分的符号。“●”符以下的内容是对律文所作的补充,或作为职务手册以备忘的形式附加到了“秦律十八种”上,“秦律十八种”所见“●”符的作用在于提示补充的部分。由此可见,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竹简上并列存在着书写目的不同的二种文书。 相似文献
20.
张红运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4):60-65
唐代诗序是与唐诗密切结合在一起且同样精彩的文化形态。现存唐代伤悼题材诗序共24篇,占唐代诗序总数的2.58%,是唐代诗序的一个小类别,但它形象化地再现了300年间唐代文人感伤生命消歇、探索生命质量、关注生命、思考生命的心路历程;不仅如此,唐代文化的诸多因素也借这类诗序得到了很好的保存。这是我们解读唐诗以及唐代诗人所不应忽略的文化遗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