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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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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法修改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债法与物权法的制度协调。经由债法和物权法的区分,财产法内部出现了区隔。该区隔观念涉及有体物限定、抽象所有权、物权法定、物权行为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确立。但此种财产法区隔的观念在《德国民法典》的发展之中逐步被软化,《荷兰民法典》和DCFR虽然仍坚持财产法内部的区分而非完全融合,但使得财产法内部呈现出多元化的关联。这种关联并非仅仅是一种现象,而且是一种必然,并由此导致制度的诸多因应改变。  相似文献   

2.
对于如何确定民法总则的结构主线,有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民事权利等立法模式可供选择。从权利关系的逻辑结构和发展顺序、民法总则的体系性和概括性以及权利理念的弘扬等方面考虑,应选择权利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主线。  相似文献   

3.
当前,一部完善又科学的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成为我国法学人士的心声。而是否设立民法典总则及其基本结构,是我国想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编纂体系,详细阐述了我国民法典设立总则的必要性,并在叙述以《德国民法典》总分模式为蓝本形成的两部亚洲民法典总则的内容结构及我国三个民法典的建议稿的基础上,引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结构。  相似文献   

4.
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在当今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债、债权、债权债务、债务等都是对同一种法律关系的不同称谓。债权请求权的消灭,并不能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从债权在现代社会占据的优越地位来看,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债编,或者颁布债法典。  相似文献   

5.
各国民法典总则结构的总体叙述模式虽大体相同,但也存在着各种具体差异,且各有特点与可资借鉴之处。中国大陆的民法典总则草案也有自己的特点与不足,其应然结构应在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总则、吸取其优点的基础上确立。  相似文献   

6.
中国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最后阶段应该采用实用主义思路.取消“债”的概念在立法和实务上均不具有可能性,未来民法典必须规定债法一般性规则.应该采取小而简的“债法总则”内容主体模式,规定债的四种主要发生原因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以连带责任取代连带债务,并规定统一的分摊请求权与追偿请求权;集中列举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不规定债的优先性规则.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不一定需要通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来实现立法.“三分债编”模式不具有立法可能性.应该注重立法程序对民法典起草的影响,建议将《民法通则》第五章与第六章未被现行法取代部分合并为“债与责任”章,并以此作为未来法典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债不一定都具有财产性,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就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不影响其债法性。制定中国民法典,有必要和可能设立债法总则。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宜作为人格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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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国未来民法典不是既有法规的简单组合 ,而是对变革的社会生活的真实回应。是民法精神的神圣表征 ,代表着理性的生活方式 ,它蕴含着对人的深切关爱与尊重。我们应以此为基点选择设计未来民法典的体例和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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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完整的债法编对于中国民法典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欲将现有债法规范整合成债法一编,关键在于寻找到侵权法与合同法的共同点,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二者。债是财产关系与非财产关系的集合,侵权产生的是债而非责任,这是中国侵权法回归债法的根本道理。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整合应通过在债法总则中建立统一的损害赔偿规则来实现,从而完成中国债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已经生效,接下来的民法学研究亦须相应地进行转型,即从立法论转向法教义学研究。一方面通过解释法律使其能够很好地得以适用,另一方面须透过法律续造推动法典的再完善。民法教义学的起点是对于法典文本自身的正确解读,从宏观上对于民法典的创新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认识应当是第一步。《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在体系结构上存在重大创新,而且在具体制度方面亦有诸多进步,主要包括增加了居住权、构建了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模式、增加了添附制度、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等。当然《民法典·物权编》亦存在时而抽象过度、时而抽象不足、用益物权类型相对贫乏、物权变动模式过于复杂且缺乏逻辑一贯性、具体制度缺失等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学方法论予以解释和续造之方式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瑞士债法典》简洁性的特点体现在用语通俗但不排斥专业性和技术性;条文数量少但内容容量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使法律具有灵活性和全面性。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形式上借鉴《瑞士债法典》,在保证专业化的前提下使语言通俗、简单。表达方面应当采取区分原则、合并同义词句等立法技术精简条文数量,同时要确保法律用语的明确性和精确性。  相似文献   

14.
试论二元三源资本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只注重物力资本的性质、来源、形态、时间等结构的安排,忽视人力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理论的缺失和现实的困境。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资本结构的安排应当充分考虑人力资本要素,建立“二元三源资本结构”,以此抓住企业价值的根本驱动因素,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这同时意味着,在南京国民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各级法院,将以这部民法典作为裁断民事案件的依据.那么,处于新旧交替之际的裁判者面对那些深受传统规则和习俗影响的案件时,会如何抉择呢?本文以最高法院1936年至1947年间关于"分家"、"立嗣"、"继承"等案件的判决为分析对象,展示裁判者的理念:是向传统规则妥协、迁就传统,还是严格按照法典的规定,尽可能地用近代法的原则和制度改造、引导传统?以及裁判者的理念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以期对今天的民法典编纂及过度时期的司法裁判提供一点历史的视角.  相似文献   

16.
二元组织结构是指组织结构中的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并存.在转型期中国,二元组织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的分化与不分化并存;二是组织中现代的表层结构与传统的潜层结构并存.随着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社会组织结构也会从二元走向一元.走出二元组织结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总的来说,走出二元组织结构有赖于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具体来说,走出二元社会结构:一是要通过简化组织职能以推动社会组织结构的分化;二是通过建立现代组织运行机制以实现现代组织结构形式与运行机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规避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千余年的历史演进,充分体现了与法律解释间的互动关系。法律规避概念存在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概念指当事人通过从事不违反规范文义之禁止或不符合规范法定内容的行为,实现与直接违法或满足法定要求方可实现之相同或类似经济上之结果;狭义概念则增添违反规范意旨之要求。法律规避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立法正当性缺失。法律规避本身既不可能亦不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独立法律制度的前提是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可得建构,但对于法律规避而言,其没有可能。法律规避亦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定,其仅系对一种客观现象的描述,伴随着此种现象,法律适用者必须审查既有法律规范之目的是否可得贯彻,即运用类推适用方法检验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并经由该手段进行漏洞填补,以贯彻立法目的,妥当应对法律规避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同时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有失妥当,应予修正.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入法提供了有效路径,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民法典物权编》主动承担了补缀修葺之重任,但也存在些许不足。"三权分置"政策中的土地承包权不是土地承包资格权,也不是没有身份属性限制的新型用益物权。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看,采取了通过完善已有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来实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基于"家地一体"的农村生产生活传统和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宜以户而非成员为权利主体,其并不影响因特殊情形而进行的土地调整需求。遗憾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将非农户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去,纳入可以登记强化保护的土地经营权范畴。土地经营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债权,允许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权属登记进而赋予其对抗效力,能够满足权利稳定性和公信力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能,其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因身份限制仍不能抵押。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在具体界定上,应当进一步厘清,侵权责任既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民事利益即法益。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7+N",即《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其他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以及其他财产利益。民事主体的这些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确定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民事主体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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