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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的生存论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正义决定了法律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基本正义.中国传统法律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倾向,这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法律文化,使程序的地位被看得很轻,失去了独立的价值意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文化观念势必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被控制者失去了基本的人的尊严,沦为实现他人、社会、国家本身目的的手段.程序正义的真正价值就在于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等人之存在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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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数学思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与数学存在相似之处.裁判者是否能援用数学证明的方法,在疑难案件中发现或设定一条辅助定理.可旁证法律解释最终能否获得"真的"或普适意义上的客观性.通过个案分析表明,数学证明中的病例排除法、例外排除法、辅助定理整合法对评判裁判者的解释是有启发的.但由于数学命题与规范命题的差异,以及法律解释自身的特殊性,数学思维在解释中的"运用",终究只是一个表象、一种修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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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先天缺陷,这些缺陷可以被称为"法律的病灶".解决法律病灶的最重要的救济机制就是法律解释.但法律解释只是面对意义模糊的一种姿态、一种取向,进行意义释明需要具体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方法,文义解释优先是法律解释主体必须恪守的原则.根据进行文义解释时所把握的尺度松紧,文义解释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字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这三种解释均有各自不同的适用场域,各自发挥着释明法律意义模糊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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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制度正义是构建社会正义的基础,而法律正义作为最根本的制度正义就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基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正义,应该依靠法律正义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正义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正义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和谐社会视域下,立法正义、守法正义、执法正义与司法正义成为实现法律正义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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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为追求实质正义——无讼与和谐,往往会舍法而取情理,依情理进行审判。这种法律思维模式与西方的严格形式主义相对,被称为实质性思维模式,它是中国古代审判文化的一个特质。其产生的文化根源是中国人对和谐、无讼理想社会的追求及越过事物的形式追求实质内容的思维模式,以实质性思维处理案件亦可达至息讼止争的社会目的,但这种思维模式也造成了中国人法治观念的淡漠,同时阻碍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然而,无论如何它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又是无法抛弃的,只能期待我们现代人对其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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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的理论性解释和历史性解释是相互关联的两种文学解释活动,它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性。本文认为,文学解释作为一种理性认知活动,它必须确立文学的基本认识立场,对文学本身形成系统而深入的认识。在文学解释中,必须追求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时代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形成纵横比较的文化视野。本文确立了文学解释的理性话语系统的逻辑构成原则,提出了新的系统的文学解释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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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通过批判"国民经济学"完成,其立论前提是消灭私有制,这由他的理论任务所规定。不是用公平、正义的政治法律概念解释分配关系,而是用生产关系来解释分配关系,用生产劳动解释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基本逻辑。只有从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出发,才最能切中应得正义论的要害和现代正义问题的实质。自由主义等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是一个低阶概念,而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则是一个含义更广的高阶概念。马克思的高阶正义概念是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出发的,以"自由人"之间有机的社会合作为基础,刻画出人类社会可能具有的最高正义原则。这一原则是先前人类历史中出现过的各类正义原则在逻辑上和在历史上自我扬弃的结果。在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仅仅充当批判者的角色,而是担负着为现实生活提供规范的理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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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过程中,价值衡量是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做出正确裁判所必须依赖的重要方法。然而长久以来,价值衡量被简化为利益衡量并在许多法学论著中取得了支配地位。这种简化实质上是一种将权利利益化的庸俗产物,对于法治和司法正义必然产生损害。指出价值衡量与利益衡量的严格界限,并做出“权利论”的批判,有助于维护法治之真谛并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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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语言是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中被广泛关注的主题之一.围绕私人语言是否可能,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是这些争论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也就是将私人语言的私人性理解为一种与社会性、群体性相对立的个体性,私人语言的困境就在于孤立的个人无法超出个人的主观性来获得客观性.这个出发点在我看来是成问题的,在解释维特根斯坦文本的时候将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本文将首先揭示出这个困难,并在此基础上将尝试指出一种新的理解视角,也就是将私人性理解为一种与敞开性相对立的隐藏或封闭性.语言游戏在后期维特根斯坦那里是一种原初的生活形式的敞开,因此,私人的语言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这种不可能性出自一种概念悖论,一种错误的语言观念,即由于语言的本性是一种敞开,谈论绝对封闭的、隐藏着的语言当然是没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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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引发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霆案是个普通的案件,却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时间的推移许霆案已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但是许霆案件背后所蕴藏的深层次的法理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去深思.司法正义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司法正义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许霆案一审判决量刑不符合实体正义,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正义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实体不公影响的仅仅为个案,程序不公则必将破坏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因此,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理念在当代中国意义非凡.网络媒体异军突起成为司法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监督应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有局限性,应及时地修改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正确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期弥补法律和现实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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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规有提请审查权,对法律有提请解释权.由于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直接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因此有可能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在这种审查中有可能引发宪法解释.在提请法律解释后,解释机关也可能在进行法律解释过程中连带出宪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提请权推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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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真性、正当性和合法律性的把握来实现法律论证的客观性。真性是法律论证的逻辑出发点,正当性则是决定法律论证的重心,合法律性本身就体现了正当性。正当性由真性决定,但是具备真性并不意味着具有正当性,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正当性可以对真性进行修正。因为"善"是无法定义的,把握正当性不能从"善"的标准直接获得。无论是对客观性的把握还是对"善"的获得都需要通过论辩,从而得到可接受的司法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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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代西方哲学人文主义思潮中的一个重要哲学流派,伽达默尔用哲学诠释学的观点讨论并阐明了翻译是一种极富主观性的解释和对话过程,意义是一种动态生成物,是读者通过文本的中介在与作者的对话中生成的,是在主体间的相互作用过程中生成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