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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鉴于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污染环境罪中认定的局限性,应积极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是一种以疫学统计为根据,以流行病学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但应在污染环境罪中适用疫学因果关系时谨慎行事,严格把握其限制条件,避免扩张适用。  相似文献   

2.
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的解释,学界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3 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观点不一,有同案不同判现象。这3种观点均有值得反思之处。在立法未修改之前,为避免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被架空,从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当下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之应然解释应采更加接近刑法正义的故意说。今后污染环境罪主观要件研究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维度展开。前者要进一步研究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冶的法律内涵,后者则要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是否处罚过失犯、过失犯是否应明文予以规定、过失犯法定刑应如何设置等3 个问题展开立法完善研究。  相似文献   

3.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学界对该罪的罪过形式就产生了分歧,理论上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等三种观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保护优先原则出发,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解读为混合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可以细分为众多亚类型,有的类型属于危险犯,有的类型属于实害犯.就危险犯而言,立法关注的是规范违反,着重惩罚的是明知法律禁止仍有违反,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就实害犯而言,立法突出的是法益危害,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混合罪过不是不需要查清罪过的具体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应努力查清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判断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  相似文献   

4.
2016年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直存在争议的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指导。然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却引发新的适用争议,其缘由既有司法解释准立法化的原因,也有立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为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重新理解环境立法与司法解释之关系,确定环境法益具体危险的入罪标准,并在司法认定中正确把握入罪中的具体危险和因果关系等要素,同时也应在制度上减少“规定” “解释”等准立法形式的司法解释,引入污染环境案例指导制度和相关专家制度,真正实现污染环境罪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5.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与普通犯罪因果关系相比有复杂性,由于关键证据难以获取,运用传统逻辑推理方法和经验法则难以证明其存在。对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可以达到预防和保护环境权益、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的目的;有利于节省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的成本,减轻控诉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实现证明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该罪向环境犯罪的回归。正确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是司法中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首要前提。以立法本意为宗旨、以环境保护法预防原则为前提,"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包含"严重地污染"与"严重的污染"两层内涵,表征了污染行为情节严重和污染行为后果严重。以情节犯解释污染环境罪是当前司法解释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7.
危险废物作为污染环境罪的规制对象,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何规范、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确立的危险废物司法认定规则,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同时囿于其列举式规定的开放性、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脱节、严惩思维下法官先入为主的认定理念等因素,造成危险废物范畴属性界分模糊、证据名类不一、司法行政化风险等新的适用困境。为此,需要从解释论角度加强危险废物所属范畴的类型化建构,从行刑衔接角度构建统一的证明基准,从导向重塑角度修正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偏差。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污染控制领域主要经历了起步、形成发展及逐步完善阶段。《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不科学、罪名设置不合理、犯罪构成要件引争议以及刑罚措施适用不当等缺失。应重塑污染环境罪立法体例、细化污染环境罪罪名、完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并且丰富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修改,以及"两高"颁布的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司法解释加剧了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争议.污染环境与危害公共安全不能等量齐观,以法定刑为依据的方法也不可靠;"混合罪过"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的实现尚存困难.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分类讨论,得出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结论.不论以哪种入罪门槛定罪,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均要对其行为会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持有故意.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入罪门槛,未能在理念上与立法同步,不利于环境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11.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立法者并未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说三种观点。与之相应,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罪过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一问题则要么避而不提,要么各持己见、歧见纷呈。经研究发现,过失说不仅不能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找到文理依据,而且也不符合风险社会中污染环境罪新型法益保护之要求,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也不应当是过失。相应地,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混合罪过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无论是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条文,还是从污染环境罪在风险社会语境下所承载的法益保护需求来看,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都应当确定为故意。  相似文献   

12.
《南都学坛》2017,(6):65-70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相似文献   

13.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难度巨大,基于公平、公正、效率等价值,需要改变传统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当让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中,被告不仅应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还需对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反证责任。  相似文献   

14.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本文中笔者就污染环境罪在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对此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15.
16.
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行为对象的判断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之结果的判断均需借助于环境法,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法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判断需借助于行政决定,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附属性。污染环境罪在刑罚设置和法益的解释上对其他具体犯罪类型的依附,体现了该罪的刑法附属性。因而,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断上,除了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还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方式,注重刑法与环境法、行政法以及刑法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18.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19.
如何认定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是实务上较为疑难的问题,而现有的理论解决方案,也大多存在标准模糊和说理不足等弊病。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管理过失行为所特有的危险,局限于观察介入因素在经验上是否异常,从而无法适应管理过失场合的归责需要。相较而言,引入危险现实化理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在判断流程上更为清晰,也能够更为深刻地解释因果关系的本质,可认为最理想的路径。具体的判断中,首先应当结合管理行为的性质,考察管理过失创设的是物理危险还是资格危险。其次,结合具体的危险类型,考察该危险是否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实现于构成要件结果中。通过规范地逐级考察,管理过失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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