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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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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的核心逻辑是风险预防,它具有两面性。在积极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犯罪化体现了风险社会安全价值的地位跃迁,通过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前至抽象危险之前的行为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头顶上的安全",具有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正当性。在消极层面,刑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处罚的前置化与早期化,侵蚀了刑法的保障性,冲击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现代刑法体系,有预防过度之虞。为避免高空抛物罪陷入过度预防的困境之中,应当分别从构成要件解释和"法法衔接"两个角度对其进行教义学调适:在构成要件解释上,应当对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要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避免将轻微违法行为犯罪化;在"法法衔接"上,应当激活民事与行政责任机制,以实现刑法的适度退出。  相似文献   

2.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与先前的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同,且该条文对犯罪成立条件的叙明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行为适用罪名混乱的状况。明确公共秩序法益与公共安全法益间保护维度不同、前者为后者之屏障的关系,厘清构成要件中“高空”“抛物”等要素内涵,才能解决高空抛物行为定罪不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制度增设了相关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适用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规定的案件梳理,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内部分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立法规定表述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具体如何适用略显不足,理论上对补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争议。宜将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定性为公平责任;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包括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并类推适用于下水道堵塞案件;补偿的范围不宜覆盖全部损失数额,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补偿项目中;采取平均分担和比例分担相结合的损失分担方式。  相似文献   

5.
随着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高层建筑之下低层空间人流物流日益增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了初步规定,但在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上仍需进一步探讨。目前尚无一种较完备的理论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解释和规制,我们只能采取按份责任的方式,辅以商业保险等手段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如何处理,学界和司法界争论不休。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责任认定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导向欠佳。治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必须综合采用以下方法才能奏效:物业管理,防控在先;司法机关,尽力办案;国家救助受害人;提倡购买保险。  相似文献   

7.
贺光辉 《南都学坛》2012,32(1):102-107
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8.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等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以本罪论处;本罪属于过失情节犯,而过失情节犯是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的,将本罪规定为过失情节犯属于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将本罪中的"情节严重"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通过抛弃情节犯、规定过失犯的危害结果要件来完善本罪立法.  相似文献   

9.
自从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起,关于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国内是众说纷纭.在相关学者研究的推动下,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了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然而,在当今现代化的社会,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还不是很明确.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特殊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上,试图探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全貌.  相似文献   

10.
高空抛物之法律治理已实现分散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型。前者以“侵权+补偿”之双层责任体系保障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后者则以《民法典》上公安机关调查职责等关联性条款的设置为肇端。但受到公私法理念对立、民事单行法思维和实用主义调整思路等因素影响,协同治理模式拘泥于各部门法的个别优化,缺乏对协同观念与方案的理论关照,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法之间各自为政且相互掣肘。鉴此,宜从整体和部分两个方面展开反思与完善,以协同共治理念为指引,妥善确定各部门法治理的逻辑关系及其效力范围。具体而言,一要强调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的限制适用;二要推动高空抛物防治义务向公法属性回归,构建行政机关主导的多层次救助体系;三需对“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谦抑。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理性探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17条第2款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有若干含义不明之处,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合法、合理地探求其应有的含义.该条款规定的八种犯罪应该理解为是指具体的罪名.在这八种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该包括其他罪名的犯罪中包含或隐含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犯罪;"强奸罪"应该包括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规定的"强奸"或"奸淫"行为;"抢劫罪"应当包括三种转化型的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不包括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投毒罪"应当包括修正后的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将这法定的八种犯罪限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该条款可以增设一些其他严重的犯罪.  相似文献   

12.
贬废罪宗名爵及其子女袭、封爵的议处,是朝廷对犯罪宗亲的善后处理.明代罪宗请复有一个灵活处理到明令禁止的过程,但禁后仍有"法"外施恩.对贬革罪宗子女的袭、封爵,明王朝有一个从"例"到"制"的处理变化,弘治以前有一定的随意性,弘治以后,作了两度调整,但例外情形并不少见.违制婚娶的宗藩,不同于罪宗,由于其所生子女,妨碍了皇家血统的纯正,明廷对其子女请封的限制,明显严于普通罪宗子女,万历时,更是禁止所生子女载入宗籍.  相似文献   

13.
贿贿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各国刑法几无例外地对此罪作了规定.在英美普遍法中,贿贿罪是指“自愿地给予或收受任何有价之物以作为一个职务行为或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的非法报酬.”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上都规定了数量不等的各种具体的贿贿犯罪罪名.如日本,刑法上规定了“受贿罪”、“第三人供贿罪”、“枉法受贿罪”、“斡旋受贿罪”、“行贿罪”等几个不同的罪名;奥地利则规定了”公务受贿罪”、“企业主管受贿罪”、“鉴定人受贿罪”、“引诱违反义务(行贿)罪”和“干涉之禁止(受贿)罪”等五个不同的罪名.其基本内涵大体上是比较一致的.  相似文献   

14.
伊春空难机长被提起公诉一案引发人们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关注和研究.中国刑法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罪名设定不妥帖,无法清晰表明本罪只适用于空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的责任事故;罪状表述不严密,"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与"造成严重后果"的关系不明确,且缺乏对"重大飞行事故"的解释;罪行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飞机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而排除了其他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适用,以及法定刑规定混淆的问题.建议将罪名修改为"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严密罪状表述,以"航空器"替代"飞机",扩大本罪适用范围,并修改法定刑规定以完善重大飞行事故罪,促进航空安全发展.  相似文献   

15.
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也不能列入"过度刑法化"倾向的范畴之中。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以及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针对三种犯罪类型,我们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刑法应对策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将财产犯罪中的"当场性"解释为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延伸与被害人在同一时空;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或生产者这一主体;完善刑法规定,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等新罪名。  相似文献   

16.
1997年刑法增设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对有效惩治铁路交通业务过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罪名、罪状、定罪标准、可否由危险犯构成、罪刑均衡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合理或缺乏具体规定;本罪罪名应概括为"铁路交通肇事罪",罪状应反映特殊业务过失犯罪的性质,定罪标准则须明确"严重后果"并加重处罚以使罪刑均衡,另外也应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中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德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分类及类罪名上有差异.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德国刑法要比中国刑法细致得多,特别是确立了"危害和平罪"与"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两个罪名,值得中国刑法借鉴;而中国刑法中确立的"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在是否能够由非暴力方式构成上与德国刑法的规定有着差异.当中国刑法将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及国旗、国徽的行为予以普通刑事化评价时,在德国刑法中却将此类行为视为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律评价上显得更为合适.两国刑法均将言论与文字的形式作为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表明对言论治罪并非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所独有.在"叛乱罪"与"叛国罪"的构成设计上,两国刑法规定也是各有所长.  相似文献   

18.
非法经营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客体为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其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限,司法解释通常将其明确化.作为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作严格的解释,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本罪的司法认定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并将"其他严重情节"与"违法所得数额"并列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对于何谓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规定,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深入研究.在考量"其他严重情节"之"情节"的性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法益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入罪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能够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和电子网络数据等某一方面的客观事实作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不完全符合上述单一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复合情节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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