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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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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62-171
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态度不同,主要因为他们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国家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全部承认与执行,也有国家全部拒绝承认与执行,还有国家部分承认与执行。随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自我完善,比例原则和分割方法的运用对赔偿标准产生了新的影响,为部分承认与执行此类判决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建议我国法院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分割方法承认与执行判决中与实际损失相符部分,对超出实际损失部分可以按比例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定赔偿制度是旨在确保司法判决准确率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一种方法 ,是对全面赔偿原则的补充。具体适用时 ,应当明确适用法定赔偿的条件 ,依据侵权的具体对象、手段等具体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但不应当将主观因素作为影响赔偿额确定的因素  相似文献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传统民法中的填平原则难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提供理论支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作为经营者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裁判依据,符合立法意图、过错归责原则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廓清惩罚性赔偿理论之基,准确界定惩罚性赔偿法律属性、厘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细化相关赔偿制度之间的衔接、强化司法过程规制等诸多要素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得以良性实践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指出了亟待解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 ,认为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功能让位于专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此法律制度构建前提下 ,对理论界与实践中所奉行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的传统认识进行了批判 ,并对其给予了重新诠释与界定。在澄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基础上 ,结合人身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 ,对其赔偿原则及法律因素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7.
我国已建立由《民法典》基本条款指引、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全覆盖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是制度实施中一个富有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应遵循“合理定价”和“审慎谦抑”两大基本原则。在赔偿基数的量定上,一方面应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另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固有的不确定性,应突破精准计算的思维定势,设定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完善举证责任规则。在赔偿系数的确定上应遵循“要素累积法”,依据侵权主客观因素权重进行赋值,并将每一惩罚因素对应的倍数相加得出最终系数,以减少适用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9.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该制度也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全面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消法》第 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制度的司法实践效应与立法初衷相距甚远 ,根本原因是这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因此 ,我们应当完善这一制度 :首先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具有抚慰性和惩罚性 ;其次 ,应明确其适用于所有恶意 ,且因恶意致消费者有非财生性损害存在的行为 ;最后 ,应当明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利益保护模式和目标预设上各不相同,在具体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也差异显著。对反托拉斯违法行为所适用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固然最初关涉美国特殊的国情,但从根本而言,乃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产物。惩罚性赔偿对于原告以及社会也存在救济作用,但这并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实际损失以昭炯戒,体现了一种新时期的分配正义观。竞争遭到损害是反垄断法上损害赔偿的肇因,而一般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乃因民事权利被侵犯而产生。前者属于制度保护范畴,后者属于权利保护范畴。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构成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获得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以民法为依据,而只能以反垄断法为依据。经济法责任的建构应该摆脱民事责任理论的束缚,避免在认知上被民法责任所泯然湮没同化,造成反垄断赔偿责任精神的失落与经济法责任的缺位。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值民法典制定之际 ,关于在我国法上是否应当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讨论可谓如火如荼。针对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 ,对不必单独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观点予以了批判。从两种制度的功能比较出发 ,指出了二者在法律功能、适用范围、赔偿依据等方面的不同 ,明确了在我国法上确立惩罚性制度的必要性 ,并指出 ,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扬长避短 ,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法律限制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也能够对垄断者形成强大威慑力。该制度在理论基础、功能、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具有证成的合理性。综合考察我国双倍赔偿制度立法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草案三倍赔偿制度之规定及反垄断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立法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基于垄断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4.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6.
周瑞贞 《理论界》2014,(6):65-68
课予惩罚性赔偿金主要考量加害人主观上的恶性与其加害行为的后果严重性,而属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之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主要考虑被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至于属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慰抚金,除应当考虑被害人因素,并对加害人的加害情状、加害事由、以及加害人资力等因素加以考量,与惩罚性赔偿金的考虑相似,但异于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考量因素。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具有判断同构性及相似的功能、目的。因此,有必要梳理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以作为正确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因沿用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填补损害的赔偿逻辑,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呈现出追求完全赔偿、舍弃惩罚性赔偿、生态修复与金钱赔偿相结合等特征。适用该原则会使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困境,如易导致过高的赔偿金额,难以合理评价生态环境的价值损失,不能发挥惩罚功能以规制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应从生态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特性出发,除了考虑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还要考虑生态利益受保护的程度、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效应、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符合生态承载力原则、生态修复优先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规定了不同赔偿金额,并不妥当。赔偿数额的法定基数应该按照成本与收益,从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两方面来确定,并考虑责任人的主观恶性、逃脱几率、潜在伤害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适当限制。按照汉德公式的计算,当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超过预防成本时,生产者会选择投入预防成本而不会放任损害发生。通过计算出惩罚倍数,可以确定出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相似文献   

19.
论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现代法认为,精神损害不以受害人对其损害具有感知能力为前提,对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在我国立法上,承认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实务中,植物状态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来确定,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则不应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20.
只有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角度进行解析,才能够深入理解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存在的正当性、可行性与必然性,并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奠定理论基础。我国《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和《专利法》(草案)第65条的第三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如何处理其与第二款的关系存在着困境,应当将法定赔偿与其他赔偿额计算方法并行适用,才能既尊重法定赔偿制度之"法定性",又能彰显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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