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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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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王某原系被告H市某纺织厂工人。2018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以王某“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超过三天”为由作出违纪辞退通知书,并于次日通过保安将该通知书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上述做法有异议,向H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被告单位发现原告仍至被告单位员工宿舍浴室洗澡,便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保安,要求保安不允许原告进入公司。保安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公司门卫保安室办公桌上,同时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还另粘贴一纸条,上面书写“特别提示同仁,此人已经被辞退,严禁再入厂区,各班密切留意,关注”。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纸条也已被从办公桌上取下。  相似文献   

3.
<正>案情简介原告李某2011年5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软件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本显示婚姻状况勾选为"未婚"。2011年12月16日,原告经超声检查诊断孕周12周4天。2012年1月10日,被告以原告违纪为由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公司近期发现,你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被告:李某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聘请乙方(被告李某)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万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万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万…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原告封某及被告徐某均系A公司员工。A公司为员工提供食堂场所,日常由员工自行在该场所做饭、进餐,菜刀等厨房用具员工自行购置并存放在该食堂场所。2016年7月14日12时许午餐时,被告徐某与当日休息的原告封某因工作琐事在食堂发生争执,从而引发互殴,经在场同事拉架分开后,双方又发生肢体冲突,进而被告徐某拿起员工自购菜刀,原告亦拿起菜刀,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砍伤。在场员工报告A公司管理人员后,A公司管理人员闻讯赶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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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2年5月1日被浩洋物业公司招聘为工人,派遣到重庆市某区人民医院从事护工工作。原告服从用人单位和某区人民医院的双重管理,每月每天出勤,工资1500元。在2013年7月,浩洋物业公司终止了与某区人民医院保洁服务合同。原告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和原工作场地上班,直到荣丰保法公司发放工资才知道荣丰保法公司是新用人单位。2013年8月,某区人民医院撤销原告工作的支持中心部门,没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荣丰保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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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省中药材公司干部 被告:某省中药材公司 1993年3月10日,原告陈某以单位分房不公为由与其妻一起到被告分房小组办公室吵闹,并闯入经理办公室,砍坏办公室桌子及门。事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  相似文献   

8.
<正>案情简介原告在到被告处上班之前,曾从事抛丸工种有6年时间,结束后,未进行过职业病检查。2010年,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继续从事抛丸工作,双方在2015年之前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工伤保险,原告从未参保过养老保险。2014年6月,因原告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无法继续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该说法社保部门人员口头证实),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上班。2015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5年5月6日,原告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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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7年2月17日,原告李菲与丈夫朱某某在日杂公司所属门市部营业。次日零时许,相邻同样经营烟花爆竹的门市部突然着火并蔓延到原告经营的门市部,致原告门市部燃烧爆炸,造成正在经营的原告及丈夫朱某某烧伤。经医院抢救,原告住院9天后出院,丈夫朱某某住院45天,经医治无效于同年4月1日死亡。2007年10月26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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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7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1日。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并按照销售业绩和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享受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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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谭某于1990年自持档案,将档案转入被告北京市某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但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此后档案由被告公司保管。2001年6月11日,被告在原告的失业人员情况表中失业原因一栏中记载的内容为"自动离职"。2001年6月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处理决定》,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此后,被告将原告的档案转至北京市某区街道社会保障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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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阮某系被告某乳品配送公司的送奶工,原告诉称,其于1997年2月起自备运输工具在本市东井村奶站从事乳品配送工作,被告按工作量(瓶数)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每天午夜12点半开始送奶,至早晨6点半结束,全年无休,被告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被迫于2009年1月15日提出辞职。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2.支付加班工资39642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21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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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安排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合同期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试用期为60天,试用期内每天报酬80元,试用期满后每天报酬1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6月29日,原告因工受伤,花费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2014年7月31日,原告出院(医嘱休息5个月),同日,原、被告签订解除《解除协议》,约定:因工伤事故原因,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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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生于1985年10月,为外地来沪打工人员。2002年3月,原告与某铸造公司签订自2002年3月21日至2003年3月2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低于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002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右上肢不慎被钻床绞伤,2003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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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原告张悦与被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外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7日,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9月10日,被告北京外企公司实习特殊工时的审批获得通过,期限三年。2013年12月27日,被告再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同年12月30日审批通过,期限三年。原告认为2012年9月10日审批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审批,双方应按照标准工时处理。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申请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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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12月4日,原保险代理人刘某、杨某向江西省南昌市劳动仲裁委状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一案开庭。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的关系属性问题成了庭审的焦点。原告在仲裁庭陈述理由时表示,原告在某保险公司从事个人寿险的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工作,他们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均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当事人双方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一种参加用人单位具体劳动过程而实现的既成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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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职工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费用的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欣泰公司支付原告杜某加班工资30001.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7500.26元,仲裁费用300元,共计37801.2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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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4月2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某机械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经理职务,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王某本人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也从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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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被告郭某于2004年4月入职原告某电子产品制造商,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战略的调整,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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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研制、开发、生产计算机网络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2中,双方就保守原告商业秘密达成了如下约定:被告必须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和结束合同后1年内,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将任何原告商业秘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露给予任何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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