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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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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方式也随之不断翻新,以收受干股为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将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复杂,给司法实践对此类受贿犯罪的认定带来较大困难.收受干股已经成为新时期权力寻租的重要手段,成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收受干股是干股受贿的行为手段,收受行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也是认定受贿数额的前提.在于股型受贿中,受贿数额需要考虑两个方面:干股的股份价值和干股所带来的红利价值.  相似文献   

2.
委托理财型受贿中的"明显高于应得收益"可通过对利润真实性质的考察和例外情况下对受贿故意的排除来把握;"亲自理财"型受贿的定性应当慎重,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初始投资影响该类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借贷或借用形式建立虚假理财关系、实质上从事权钱交易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3.
张忠国 《学术论坛》2005,(12):131-134
家庭成员共同受贿是当前受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较多争议,文章在考察"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的理论基础上,对"家庭型"共同受贿的形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探讨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前对现货交易的合法性监管框架,系参照期货交易且主要从交易行为要件角度,以“形式主义认定模式”建构。中长期交易可因交易标的是现货商品还是预售商品,在交易结构上产生具体差别;其中后者的衍生交易与期货交易最易混淆,故应抛弃“标准化合约”这一形式要件作为合法性识别依据。“形式主义认定模式”也无法容纳“产业型现货交易平台”与“消费型现货交易平台”在诸多方面的异质性,须从形式判断走向实质判断。应围绕三个维度建构“实质主义认定模式”:一是交易目的上,现货交易主要是实现实物交割而非投机获利,且对该目的的识别并非探求个体真意,而是通过交易规则设计转化为制度机制;二是交易功能上,要适配交易目的论,强化对交易全程的事后功能评价;三是交易形式上,坚持甄别和剔除“可对冲性”等期货交易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5.
杜文勇  付捍东 《理论界》2009,(12):60-6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受贿行为明显增多,如何确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受贿罪主体,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了认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贿罪主体的一些思路和建议,以供司法认定时的参考。  相似文献   

6.
股东资格认定的事实依据纷繁复杂,实践中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多种多样,必须从理论上探究解决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思路.股东资格认定首先要区分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外观理论,适用商法规范,以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遵循意思真实原则,重实质而轻形式,适用民法规范,切实保护真正投资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田春雷  耿程 《理论界》2009,(4):87-88
重大关联交易牵扯各方的重大利益,各国一般都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特殊规制。明确重大关联交易的法律认定标准是法律进行具体规制的必要前提。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法律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后,针对关联交易现象,应适当降低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采用交易额与百分比的选择性标准,而不是采取交易额与百分比并用性标准。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将该条称为斡旋受贿。对法条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并准确适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斡旋受贿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  相似文献   

9.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10.
现今,我国社会商品买卖与交换日益频繁,交易形式多样,但不公平交易现象经常发生且数量较大。本文从不公平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特点、构成及形式来说明我国法律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68-176
国家工作人员在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前,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可以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受贿,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涉及请托人利益的履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知道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且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具有受贿故意而构成受贿罪,此时,特定关系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袁秀岩 《河北学刊》2006,26(5):175-177
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3.
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制原理与证券市场相比存在着较大的不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制度的构建是以上市公司为核心的,而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制度的构建是以交易市场为核心的。不能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理论直接套用于期货市场,也不能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准用于期货市场。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包括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两项构成要件,法定抗辩事由也基本是针对这两项构成要件设置的。在满足构成要件且不具备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即可认定成立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14.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建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对于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投资者的信心乃至证券市场的存续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与作为侵权责任的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相关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原告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及落实、诉讼形式的选择等难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证券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判断股东资格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大小,须以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理论为依据。当实质证据和形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若属当事人之间的股东资格争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实质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式证据,而若属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争议,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形式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实质证据。当实质证据之间或形式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时,须对外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不须对外公开的形式证据,须对公司外部公开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仅须在公司内部公开的证据,特别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普通书证,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证。  相似文献   

17.
美国基金会的法律规制实践展现出以税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应成为基金会法律监管结构的核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基金会免税资格的认定、税收优惠的条件与内容、内部治理、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详尽而切实有效的规定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以税法规制为核心理念、以制定单行法为主要形式完善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并重点在认定免税资格、规制利害关系人交易、防止滥用免税地位等问题上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8.
张爱艳 《兰州学刊》2010,(8):123-126
受贿罪的罪名概括或包容不了斡旋受贿的特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加剧了受贿犯罪体系的不和谐之处,独立斡旋受贿犯罪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在维持目前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前提下,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单独定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显示出刑法原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尴尬地位,即是否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在不同犯罪主体那里的地位和意义是不相同的。从应然角度来说,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相似文献   

19.
凶宅禁忌是一种无害的民俗,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民法总则》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进行法律上的规范评价。凶宅可以界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曾发生自杀、他杀或意外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凶宅问题的根源是人们的生死观,是人们无法平静淡然地面对死亡,并不是封建迷信与唯心主义。凶宅纠纷解决的关键是解放思想,克服理念上的误区,进行损害赔偿的认定。凶宅引发的房屋价值贬损,可以认定为交易性贬值,是民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依据学术界通说,构成要件认定较为严格。但可以参考动态体系论的思考方法,通常可以获得赔偿。也可以在区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这两种损害赔偿方法的前提下,通过金钱赔偿实现交易性贬值的救济。凶宅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侵权与违约。凶宅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寻找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权威的价格评估报告。中国民法典可以对交易性贬值做出规定,明确其可赔偿性。  相似文献   

20.
新旧合同法的重大差异是:新合同法完全摈弃了计划经济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双方的自愿原则,减少行政、司法对交易活动的干预,强调建立公平、诚实信用的秩序原则,以法律方式体现建立一个平等竞争,诚实有序的社会市场秩序。具体而言,新合同法在法律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上,在合同形式的要求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在违约的损失赔偿额确认范围上,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等方面都有重大的差异和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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