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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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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部分强制执行的权力。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主体,行政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和申请法院执行两种类别。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模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健全。应对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执行机关的性质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禁令判决,是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某项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法院为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性风险的一种预防性的判决方式。我国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现有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环境司法治理模式边缘化、政府环境风险监管责任乏力以及事后救济难以恢复生态环境等缺陷,因此,亟有必要在农村邻避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引入行政诉讼禁令判决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从而达到防范环境风险、树立司法权威和保障农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的现象非常普遍。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容易激化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不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和行政判决的执行。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现有的立法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行政强制执行为辅”。其主要价值是确立和强化了司法权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介入程度。在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正当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分散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分离审查主体和执行主体、增强对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等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5.
不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选择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笔者在评价我国现行的司法主导型模式优劣的基础上,提出重建一种"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行政主导型的混合模式.  相似文献   

6.
环境行政处罚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保障不力。由于我国环保部门基本上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一旦相对人拒绝履行环境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法院的态度直接决定了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率。由于种种原因,法院不愿意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在制度上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作出新的安排。  相似文献   

7.
1989年中国《行政诉讼法》确认了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模式,并在2000年的《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强制法》以及新《行政诉讼法》中得到延续。然而,双轨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引发了行政与司法的混乱、行政效率降低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来看,在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认清其性质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构建"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原则、以申请人民法院为例外"的执行模式,同时在行政主体内部设立独立的行政强制执行审查决策机构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规制,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且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各国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等国家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即颁发强制令,强制行政机关执行;以藐视法庭罪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履行;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相对于英、美、法等国家来讲,我国还需要从立法和执行制度方面加强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9.
随着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命令式的直接管理行为逐渐减少,随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间接管理方式逐渐增多,而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其中执行主体模式的设置尤为重要,本文就现行行政强制主体设置模式形成的原因、现行行政强制主体模式设置的缺陷及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制度的完善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10.
执行时效作为行政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世界各国行政立法中皆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兼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两种模式。对于前者,执行时效的立法规定较为简单、粗略,且具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对于后者,执行时效的立法规定阙如。加强行政立法中有关法院强制执行时效制度的立法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在我国建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就与此制度有关的几个理论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作为建立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参考。一、行政强制执行并不完全由行政机关来实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行政上的义务相对人不履行或不遵守义务时,行政机关迫使其履行或遵守义务的行政行为。这一较为笼统的概念给人们带来了这样一种误解:似乎全部的行政强制执行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强制执  相似文献   

12.
一方面,抛开法解释论的框架,无论是从审查强度、审判范围还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都可以对重作判决的"附属"地位提出有力的质疑;另一方面,其又与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重叠、分野不清,重作判决的"独立"地位岌岌可危。重作判决的性质归属难题辅之以实践中其被不同程度解构的事实,导致其必要性进一步弱化。而站在优化行政诉讼判决结构的高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完善重作判决乃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型合作关系.修复代理型合作关系既需要救济权利,还需要修复信任.修复信任的主要途径是同时进行认知干预和情绪干预.认知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民众的负面认知归因于违法乱纪的行政公务人员,为政府组织的公信力设立“防火墙”.情绪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赔礼道歉判决作为一种辅助判决方式,以降低受害人的负面情绪水平,为修复信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并不符合宪法关于权力的体制安排.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应是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设计的出发点.进行这一判断,应置于我国宪法体制的规范安排之下来考量.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权活动息息相关,应属于行政权范畴.而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则在于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来裁判.基于此,应对现有模式进行以下调整:坚持以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为原则,以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执行案件由法院审查执行为例外.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完善,还需有其他配套的制度支撑,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作为实现上述模式设计思路的配套措施,则必须修正“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15.
本章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执行的性质、现有的执行模式及其运行的优点和缺陷的分析,提出现阶段不宜扩大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权的范围,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应当在对现有的模式加以完善的基础上,采取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6.
针对实践中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第24条采取转介强制执行方法予以回应。由于此种方法对行政协议的解读过于单一化,未考虑行政协议的复杂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立足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通过比较行政协议中两大基本变量——行政权力因素与合意因素的权重大小,对不同权重下的行政协议进行类型化研究,将行政协议分为替代性行政协议与合作性行政协议两大基本类型。基于这两类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与制度功能的不同定位,对替代性行政协议适用程序回流、合作性行政协议采取法院非诉执行,从而构建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协议执行制度,以解决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难,法院行政执行负担过重使审判受到影响,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缺乏规范等。我们可以借鉴他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积极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检察权的界定大多停留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所实施的监督方面,缺少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界定。既然检察机关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行政检察权就应当包含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方面是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9.
在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中,行政强制决定或裁定的最终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中国内地的行政强制执行依旧是双主体制。司法机关行使执行权不仅不符合司法权的秉性,而且带来司法实践的混乱。行政权的属性决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效益性和时效性。  相似文献   

20.
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再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针对行政任务的多样化,相应地就有必要在传统强制执行手段之外寻求其他有效的强制手段,建立包括具有间接强制机能的行政处罚、违反事实的公布等制度以及包含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理论结构。另一方面,应在保持原有司法执行模式所具有的价值内涵的基础上,将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以加快司法执行的运行,提高行政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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