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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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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市某私营织布厂,去年9月7日在生产中,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女工林某头发被机械齿轮卷入,整个头皮被掀开。事故发生后,虽经抢救治疗伤情得到控制,但医疗尚未终结,织布厂以林某系自己找上门要求做工,且发生工伤事故林某负有一定的责任为由,而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对此,林某不服,便向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1.织布厂必须承担本人工伤到工伤医疗终结的一切医疗费用和工资;2.医疗终结,织布厂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赔偿本人工伤致残的抚恤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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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伤亡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与此同时,工伤保险立法尚不够健全,劳动者的利益常常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护。用人单位与受害者之间工伤纠纷时有发生。劳资双方的工伤纠纷中,争论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工伤认定范围和履赔原则。这些问题有时甚至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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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实施股权转让,变更法人代表。在这种情形下,谁是本案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谁是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主体与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不一致且工商注册地分属不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时案件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作者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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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违反《建筑法》工程层层转包现象,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不能排除第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依据现有规定如何追究第三人的工伤赔偿责任?作者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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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林 《中国劳动》2005,(2):34-35
案情杭州某装卸运输队(以下称被诉人)指派该队职工简介万某(以下称申诉人)及其他3名员工前去杭州某绣品厂(以下称第三人)下属分厂处装卸货物。申诉人在三楼用电梯往一楼运货,当电梯停靠在一楼时,三楼层门启开,使申诉人连人带货从三楼层门坠落到电梯轿厢顶部。抢救治疗后,经杭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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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2011年我入职成都某企业工作,企业一直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2015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经医院治疗近两个月后出院一直在家休养。2015年10月底与企业达成工伤待遇协议如下:双方确认于2015年10月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我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0000元。此后经人指点,我经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听说按9级伤残进行工伤赔偿,其中一次性伤残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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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年前,电焊工包先生在工地做工时,不幸受伤,由于包先生并未与所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终于成功告结。工地劳动不幸坠落,受伤严重2011年6月1日,临海市汛桥镇人民政府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汛桥镇便民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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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电焊工包先生在工地做工时,不幸受伤,由于包先生并未与所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一直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终于成功告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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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劳动关系,本来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仍然会被法院判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又是为什么?超龄用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构成工伤[案例]刘先生虽然已经61岁,但却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由于其具有某种特长,公司也一直没有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5日,刘先生在上班期间,由于办公室电线老化,导致在使用电器时遭到电击并摔倒负伤,由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当其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先生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然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出乎公司意料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为刘先生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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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岩峰 《中国劳动》2012,(10):50-51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即受害人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无关,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有关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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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5月3日,张某驾驶自己的大货车到某汽修部更换刹车片,在更换过程中,由于张某违章驾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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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后是否有双重赔偿权,《工伤保险条例》未作明确定。从当前实践看,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可以享有双重赔偿权,而未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则不能享有双重赔偿权,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对这一问题是否应该进一步作出规定,又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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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年审理了一起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案,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工伤赔偿诉讼过程中必须注重的关键——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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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争议久拖不决,致使工伤雇员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赔偿,这与行政诉讼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工伤赔偿处理程序的设置有一定的关联。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工伤赔偿处理程序中,也是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其具体的工伤赔偿程序及其司法救济与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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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晏  李鑫 《山东工会论坛》2020,26(1):67-71,77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受到我国各类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广泛运用。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上的不足,但由于起步时间较晚,加上制度的复杂性,存在工伤赔偿制度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具体操作存在困难、异地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我国需要从确立《劳动合同法》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具体责任分担制度、完善劳务派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规定、明确异地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适用,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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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  李盛荣 《中国劳动》2007,(10):54-55
案情简介彭某于2003年5月14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从事的是金属结构工作,工资每月900元。2004年11月3日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其医药费由其垫付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某电气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电气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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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2000年11月9日到某市区一工地从事拆除旧房工作,该旧房拆除项目是由邵某个人从某修建工程处转包过来,双方签有协议,该修建工程处又是从某房地产公司分包过来的,双方也签有承包协议。当年12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因水泥板断裂,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当即不省人事呼吸困难,被在场工友急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3.3万元。因李某伤残得不到依法赔偿,遂将某房地产公司、某修建工程处和邵某诉至法院。法院发现李某属因工受伤致残,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于是,李某把房地产公司送上了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某房地产公司和邵某因李某工伤赔偿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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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已经认定她所受伤害为工伤,单位也应以工伤事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她却与单位签订了一纸不该签订的协议,正是这纸协议剥夺了她的赔偿权。刘华丽是乳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3月的一天,她在车间里搬运机器设备时不慎滑倒摔伤,致使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3000余元。其中,第一次花费9800余元,公司全部予以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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