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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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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翠平 《兰州学刊》2013,(1):188-192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相较于诉讼过程中多级审程序,仲裁一裁终局符合商人追求效率的目标要求.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思考不能仅从仲裁本身考虑,而需将其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合起来考虑.重新仲裁是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撤销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使得仲裁庭本身可以对其做出的裁决进行补漏或纠正,从而一方面可以确保仲裁裁决整体上的终局性,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仲裁裁决进行必要的修正.文章拟从重新仲裁制度视角考察仲裁一裁终局性,并浅析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现状.重新仲裁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审查等程序对仲裁进行最低程度的监督和最高程度的支持,拟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尽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可能冲突的双重目标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当一项裁决虽存在瑕疵,但若可通过仲裁庭本身进行自我修正,则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职能时,应该首先考虑重新仲裁的可能性,而不是断然撤销仲裁裁决,唯有此,才能保持仲裁裁决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  相似文献   

2.
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欠缺应有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启动欠缺独立性,裁判机构欠缺独立性,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独立性缺失的恶果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清;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选择受限;劳动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劳动诉讼忽视调解的重要作用;审判人员构成背离"三方协调性"和"智识专业性"。中国劳动诉讼改革的制度取向应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其基本制度内涵是"或裁或审",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在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确立劳动诉讼特别程序。在劳动诉讼特别程序中,要适当缩短审限;确立相对诉讼时效;突出调解的地位;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试论"普通程序简化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长永 《学术研究》2001,(12):118-124
普通程序简化审并不是法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的一个独立程序,而是普通程序的一种灵活处置;它既与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越来越强烈地追求诉讼效率的现代趋势完全一致,又反映了在国内司法改革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率的客观需要;为了保证简化审的公正性,使普通庭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简化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配套措施问题,坚持正当化与简易化的措施同步推进.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与法理依据,这种人为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增加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具有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因而我们应摈弃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彻底废除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劳动仲裁的功能,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为"或调或裁或诉"并行的体制,在立法上承认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威的法律地位,按照"侧重调解,司法补充救济"的原则完善现有的非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调解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或裁或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司法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我国劳动争议先裁后审体制的改革意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劳动争议日益突出。现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已不再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先裁后审”的体制弊端日益严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必须改革,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比较我国学界的几种观点,选择和重建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形成注重调解、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新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43-147
小额诉讼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然而,该制度仅规定了一则条文。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二审为法律审,该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采取低成本高效率的便民措施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来保证实施。我国大陆地区在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选择上应汲取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与简易程序分立;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提起救济的权利;受案范围需要予以类型细化;制定具体的非讼化以及便民措施,并加大小额诉讼程序的宣传力度;制定保障小额诉讼程序高效运作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7.
“普通程序简化审”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黄淳 《天府新论》2003,(4):50-53
“普通程序简化审”本质上仍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目前在我国推行“简化审”尚缺乏现实的法制环境的支持 ,其运行有可能造成提高效率但损害了程序公正的后果。“简化审”在制度设计上有损诉讼公正。通过“简化审”模式来提高诉讼效率并非必要 ,目前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8.
民事上诉审和再审的不同程序功能导致了司法公正性与裁判安定性以及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冲突。由于我国对上诉审与再审的关系在理论上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制度上又缺乏使二者协调运作的机制,故再审程序由特别救济程序向普通救济程序"异变"的趋势愈演愈烈,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鉴此,有必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定位,重新构筑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并对再审的启动实行严格限制,以协调二者的运作并使之形成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   

9.
杨翠萍 《理论界》2012,(4):74-75
面对当前诉讼爆炸,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的现状,如何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良好配置,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国外法院的经验,在全国选取了部分法院进行速裁程序试点,虽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因为速裁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也饱受诟病。本文拟就速裁程序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杨娜 《南方论刊》2007,(6):42-43
《劳动法》颁布以来众多的事实已经暴露出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的种种弊端,而在人大代表大会上,也有代表提出了对该程序的修改。本文通过对仲裁前置弊端的分析,希望能够为重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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