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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经验法则为司法者提供智识支撑的同时又反制着司法恣意,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着大量适用的实际境遇及现实需求。受刑事证明观念束缚、经验法则自身掣肘、内在立法迟滞、外在条件桎梏等因素影响,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现状堪忧且面临诸多困境。新时代背景下应当转变观念,增强司法人员对经验法则的刑事司法价值认同感,以当前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探索经验法则适用路径,构建和完善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适用规则与保障机制,全方位探求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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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及其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存在着许多区别。其最主要特征在于恢复性,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以和平方式,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恢复性司法现已在西方诸多国家得到充分的发展,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司法人工智能的广泛运用,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助于司法公正。但高度智能化、自动化的人工智能,干扰了法定司法原则与司法模式的适用,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受到人工智能冲击,算法的偏见和不透明影响司法公正与公开,人工智能对公权力机关办案能力的强化,使得传统稳定的诉讼三角结构面临失衡风险。对司法人工智能定位的偏颇是出现这些风险的主要原因。司法人工智能须坚持辅助性定位,治理其需秉持“法治归化技术”的思路。应通过贯彻司法责任制和限定人工智能的运用情境来强化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要推动建设算法公开机制以加强司法公开;用人工智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提升其诉讼能力,可尽量使诉讼结构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5.
运用Citespace知识图谱分析法对国内外440篇司法人工智能核心文献进行计量分析,描绘了司法人工智能研究的知识图谱,构建了“理论—内容二分—结果”的分析框架。结果表明,国内外司法人工智能研究主要围绕司法人工智能的正当性、功能机制、局限性和功能异化结果而展开,并存在问题域特征突出、理论整合不足、承继性研究缺失等不足。未来,应从加强实证与数理研究、整合司法人工智能功能与限度研究基准、强化下沉研究、推动功能机制实证情境开发等方面,推进研究深化和转型,服务智慧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6.
如今人类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影响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也不例外。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在司法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人工智能所具有的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价值,使其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应用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应用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观念和工作方式,人们比任何时期都更接近高效、透明、便民的司法,感受到司法带来的公平、正义、便捷、高效。人工智能是一把“双刃剑”,它所具有的两面性同样会影响到其在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应用,我们应通过技术、法律等手段使其不断完善和规范,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7.
现今的司法诠释体制导致了司法权侵越立法权的格局,导致了司法的弱化与教条化以及副法体系的产生,其实质都是志在追求一种"法律的公理体系之梦".随着司法实践理性的逐步展开,刑事司法诠释应当实现从宏观立法叙事到微观司法论证的转变以及由法律科学主义向法律实践理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8.
现今的司法诠释体制导致了司法权侵越立法权的格局,导致了司法的弱化与教条化以及副法体系的产生,其实质都是志在追求一种“法律的公理体系之梦”。随着司法实践理性的逐步展开,刑事司法诠释应当实现从宏观立法叙事到微观司法论证的转变以及由法律科学主义向法律实践理性的回归。  相似文献   

9.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历史上和现代的刑事和解实践无法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比较。我国的刑事和解在适用模式、适用范围和结果方面与恢复性司法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该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为参照,在适用范围、和解结果等方面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根据基本法理的严格意义,刑事政策很难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直接标准由司法者加以应用.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地位决定的.但是,法律的相对确定性,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的直接应用留下空间——刑法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体制将司法解释者与司法者和办案者进行了区分,即解释者不直接办案,直接办案者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然而,办案者仍然存在解释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应用刑事政策.不过,不能因为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而牺牲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直接应用刑事政策,虽有空间但余地不大.刑事政策主要靠立法实现.  相似文献   

11.
作为辅助刑事审判的新贵,人工智能须提供有益的智能。忧患主要有算法黑箱、类案推送与外包服务的长远性、人工智能分析结果的参考度及偏差率、网络安全威胁。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中的自由空间是法律在预设空间内承认其运用的效力,具体包括协同促进、管理记录、文书初稿形成;禁区指法律不承认在这一空间其运用的效力,具体是预测定罪量刑结果;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判断;判断证据证明力以及闭合证据链;刑事案件疑难问题的价值判断。应当以坚持人工智能工具性作用最优化为总原则,要求其分析结果具有可解释性,增设刑事司法人工智能监管机构,建立问责制度与强制披露算法制度,全面升级法院内部网络的安全操作系统,促进全国法院刑事案件信息技术标准的逐步统一。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治实践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彼此互动不明显。无论是在观念认识,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科研究层面,二者关系呈现出分离、割裂、断层的局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因犯罪这一纽带联系在一起,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均受刑事政策指导,在历史上原本合体并存。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树立刑事一体化观念,注重整体性立法,加强司法实践融合,开展交叉性研究,以实现二者双向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3.
从人工智能研究纲领的发展历程看,建立在还原论理论基础上的符号主义的研究纲领和建立在整体论理论基础上的联结主义的研究纲领均在实践中遭遇到困境和不足。对于复杂性科学而言,要求人们把关注的中心从实体转向关系,从部分转向整体,从孤立因果链转向相互作用的因果转化网络。从这种意义上思考,建立人工智能新联结主义研究纲领,把基于还原论的符号主义与基于整体论的联结主义结合起来,是一种可行、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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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教育变革的过程中,也给教育带来不可预知的伦理风险.作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重要产物,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备受推崇,但必须遵循相关的伦理原则.首先,从宏观层面探讨教育人工智能系统的一般伦理原则,即通过对世界各地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解读,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和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其次,从微观层面探讨教育人工智能系统的具体伦理原则,即通过相关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借鉴,明确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与应用的伦理原则.最后,针对未来人工智能教育的发展和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进行预测,并结合国情,提出我国教育人工智能系统未来发展的策略建议,即培养具备合格人工智能素养的社会公民、制定更加科学的教育人工智能系统伦理原则、构建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应用过程的监管机制、重视人文关怀的情感教育力量.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能够约束法官的行为,克服估堆量刑的弊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需要警惕的是人工智能辅助量刑可能存在机械性风险、不透明性风险以及不可接受性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量刑公开以及量刑公正造成威胁,也容易导致过度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应当坚守法官的主体性和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系统的工具性,防止出现法官过度依赖量刑辅助系统的现象;谨慎筛选数据,构建合理的算法模型,减少算法歧视;优化量刑程序,建立算法审查与算法问责机制,着力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17.
创作热度不减,而作品接受依然冷清,是当前人工智能文学存在的重要问题。社会关注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的整体现象,而没有深入诠释具体作品。诠释视域的不饱和,人工智能的经验缺失,导致人工智能文学的诠释断裂。人工智能文学的诠释困境,也折射出它的创作困境。人工智能通过学习人类的作品,在总结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美的艺术本质上是天才的产物,按照已有规则进行创作,其创新性是有限的。人工智能研究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虚构写作转向作为广义非虚构写作的网络文学批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人工智能文学的困境,并有助于解决当前网络文学批评不足与网络文学作品数量急剧增长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8.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刑法中的罪责并改变了个人责任的基本概念。对于人类与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系统之间的合作,要在个案中详细地审查:机器如何参与决定的作出,人类的行为空间如何发挥作用,以及个人的罪责是否被阻却或至少被极大地减轻。完全或在部分范围内让机器作出决定,会对罪责概念以及进一步对刑事责任产生许多问题,包括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客观归责、不当行为的可证明性等。在刑法上进行新的调整可能是有必要的,这涉及罪责、可归责性、可证明性和量刑,同时必须寻找刑法以外的其他解决方案,以持续防止数字化和人工智能系统对刑事责任的扩散。  相似文献   

19.
风险社会背景下,人工智能分别在价值层面与制度层面给传统刑法带来巨大挑战。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应用动摇了刑法谦抑立场的社会根基,削弱了刑法谦抑立场的功能。在制度层面,刑法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各有挑战。弱人工智能阶段中的刑法在罪名设置、量刑幅度、责任分配方面面临挑战;强人工智能阶段中的刑法在犯罪主体、责任判断、刑罚设置方面受到冲击。对此,刑法需要做出回应。在立场问题上,刑法有限谦抑的立场选择既可以保持刑法自身特质,又能适应时代发展。在制度问题上,刑法在人工智能发展的两个阶段,针对相应问题可通过增设新罪名、细化量刑幅度、加入严格责任、构建三元犯罪主体格局、探索新的责任判断方式及设计人工智能刑罚体系等措施以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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