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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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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丹 《学术交流》2012,(1):59-63
金融商品尤其是金融投资型商品,其无形性及高风险性要求金融服务者在销售及推介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金融投资型商品的风险揭示义务应成为金融服务者的首要义务。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金融服务者应在适宜性原则之下,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将金融商品的使用风险以适合的方式使金融消费者知悉,辅之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引入,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亦应考虑金融服务业本身的特质,以利益衡平理念限定风险揭示义务的边界,不宜扩大解释以免贻害行业发展而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2.
金融市场的演进经历了从投资者“买者自负”到微观金融组织机构“卖者注意”的历程,伴随着商业实践的演变,最终引发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群体出现分化。非专业的金融投资者逐渐与消费者的身份发生融合,并最终嬗变为新的一类市场主体即金融消费者。基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济人”理性选择,以及彰显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分层现象,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内容复杂化的金融背景环境之下,应转变法律理念来对金融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并建构体现实质公平主旨的金融法律制度规范。就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二者间的严重失衡问题,以及基于金融消费者与微观金融组织机构博弈失利的结果表现而言,建构理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应然选择。应建立投资分类保护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横断化”法制,以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市场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  相似文献   

3.
"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光飞 《学术交流》2004,6(5):111-116
作为"中间型关系"的熟人关系,在传统社会中能够起到一种积极的功能而不至于失范。目前,"杀熟"现象增多,不仅是由于"传统型熟人关系"受到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工具理性的侵蚀;而更主要的是因为在转型期的社会情境下建构起的熟人关系有着巨大的风险,尤其在经济交易方面。"杀熟"现象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反思熟人关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在现代社会的限度;同时,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一种扩散性效应也许为我们走向制度信任提供了一些契机。  相似文献   

4.
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主要依赖于对信息的获取,信息权利受损将影响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实现.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是金融消费者公平自由、全面准确、及时迅捷地获取金融消费信息以便作出决策的权利,是金融消费过程中其他权益实现的基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应以机构性监管与功能性监管并举,用公权力强化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一般性反欺诈条款的扩展适用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私权利救济诉求,进而真正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沈建峰 《学习与探索》2023,(12):56-66+2
新就业形态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类型,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类劳动关系”,其引入是类型(Typ)方法运用的结果。只有在类型序列中通过与标杆的比较才可以准确理解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内涵并对其进行法律适用。在现行法体系中,不完全劳动关系应归于民事关系范畴,基于其与劳动关系的一些相似性,对其可以进行一定的劳动法适用,但这些适用都需要主张方承担论证义务。不完全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民法中的保护性规则以及现行其他法中以劳动中的人的保护为目的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67条,不完全劳动关系还可以参照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在参照适用过程中应拆分规则群而适用,遵循相似性比较的要求,运用类型思维和价值评价思维并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对相关规则进行必要修正。根据不完全劳动关系是否具备人格依附性,对劳动法的适用还存在原则和例外的差异。  相似文献   

6.
虽然《公约》未规定"不危害或阻碍义务"适用的地理范围,但国际司法实践和多数学者支持该义务适用于"争议区域"。尽管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主张该义务适用于"未划界区域",但论证缺乏说服力。由于当事国主张的海域不能够超过其所依据的海洋权利的界限,因此"争议区域"不得超过"权利重叠区"的范围。在当事国依据不同海洋权利主张海域时,还需分析海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效力等级。在中日大陆架争端中,自然延伸标准与距离标准之间不存在效力等级,两国所主张的大陆架边界之间的区域就是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的"争议区域"。而在"中间线"中方一侧海域不属于争议区域,不适用"不危害或阻碍义务",故日本无权干扰中国的油气开发活动。  相似文献   

7.
网络消费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延迟履行,会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收到所购买的商品,造成了诸多不便。电子商务是远程交易,消费者不能实际接触货物,因此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商品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形。在电子商务中还涉及到一个特殊的主体,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尽管它并非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但又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因此,在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可归纳为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应规定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的义务,确立适当的最长履行期限和冷却期,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地位、义务,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8.
"经济人"假设是个历史概念。通过对斯密的"经济人"、古典的"完全理性经济人"、"有限理性经济人"、"交易经济人"、"契约人"等的历史梳理发现,在自愿交易和强制交易之间有着很多可能交易的情况,这种自愿和强制之间交易意愿的多种可能可以用"交易意愿度"来界定。经济主体交易意愿度的大小取决于他对交易对象的影响力即经济权力。为此,提出了"权力经济人"假设,"权力经济人"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凭借自己的经济权力,在追求交易费用最小化的同时最大化地分配自己的利益,同时保障契约执行的行为人。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客观说服责任,即败诉风险责任而且包括主观推进责任,它的内涵界定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双重的.它是我国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基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表面上是对立的、倒置的,但实质上是一致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论理,在行政诉讼领域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10.
《求是学刊》2019,(1):108-118
绿色原则析出为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调整范围从人与人之间延伸至人与自然之间,而且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现实化,避免绿色原则沦为"空中楼阁",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宜将绿色原则浸润至相应法律制度。就民法典物权编而言,宜完善我国相邻关系制度,扩大相邻范围,将环境保护相邻权嵌入该制度。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宜在物权编构建"公众共用物"制度,将环境容量使用权纳入至物权体系。就民法典合同编而言,基于排污权交易合同当事人与合同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以及为刺激环境保护由被动转向主动、由负担转向增益,宜将排污权交易合同有名化为一类单独的合同类型。考虑到传统契约附随义务理论基础仅限于诚实信用原则,未觉察到环境保护的必要,在绿色原则演替为民法基本原则之际,宜将该原则纳入附随义务体系,令契约当事人承担保护环境的附随义务。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而言,基于生态系统本身的美学价值与生态价值,宜构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给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制度补给,彰显法典的形式逻辑体系性,宜将环境权纳入民事权益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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