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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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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前后经过五次大的调整,相应的林权流转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当前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家庭承包制为主要特征,其主要内容是以产权安排为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了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也存在缺陷和不足。林权市场化流转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层缺陷的必然选择。林地是林区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妥善解决林权流转引发的问题,对于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和林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结合实际,在阐述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变革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集体林权存在的产权问题,从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保障收益、配套改革5个方面统筹提出推进湖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全面推进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探索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3.
"三林"问题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当前我国关注一个热点问题.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紧紧抓住"明晰产权"这个核心,即通过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从而林地真正变成农户的生产资料.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林权制度理论为基础,分析江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和成效,以江西省武宁县集体林权制改革为例进行案例分析,总结江西省集体林权制改革的经验,探索林权制度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改革的配套改革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只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后续改革中还存在着山林纠纷留有隐患、产权流转机制有待健全、公益林的经营管护面临挑战、采伐限额政策尚需调整、林权抵押贷款仍存在困难、林政资源管理面临更大压力等一系列共性问题亟须解决。为此,需要从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机制、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明确林业政策的配套调整,以及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找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以确保集体林权后续改革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5.
集体林权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山东省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本文结合其他省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分析了山东省在林改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根据山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通过问卷调查、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等多种调查方法实地考察了湖南省农村林改一线。阐述了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介绍了湖南省林改的成效及其配套改革的特点。分析了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特殊性,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学习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等优秀试点经验,并借鉴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新西兰等世界林业强国发展林业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林改配套服务体系寻找一些有效途径,提出了积极推进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7.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问题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开展对于推进林业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湖北、安徽、河南3省4县市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深感改革已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问题。当前,需通过扩大公益林林权改革试点,逐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林权登记制度,推进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和优化公共财政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来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8.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资源社会性理念指导.资源社会性理念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满足秩序、效益、公平和安全四个方面的要求.集体林权制度应当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完善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林权监督管理制度,确立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林业资源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9.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回顾,提出了促进集体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作者认为,虽然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林权纠纷不断、林业金融发展滞后、资本下乡影响农民就业、森林保险短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林业税费过重等问题,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林改精神,积极推进林地林木流转,加大林业信贷的政策性扶持力度,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引导林农参加森林保险,积极开展生态林规模化承包试点,减免林业税费,加大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  相似文献   

1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排斥机制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2003-2006年,我国率先在福建、江西等省实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事实上,在不少农村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成效,但是由于改革过程中存在不少社会排斥因素,大部分农民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林权集中到某些经济实体以及少数人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林权制度改革设计的“耕者有其山”的目标和宗旨。  相似文献   

11.
陕北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探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建国以来,陕北地区虽经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三定”、“四荒林地”使用权拍卖和近几年的林权流转,但至今仍有40.6%的集体山林保留在乡、村、组等集体组织。在林地经营方面存在集体林直接经济价值不高、林地生产力低,农民承包意愿不强等问题。陕北地区林业要持续发展,必须以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带动荒山造林,对集体林地分类施策,加快林权证发放进度,尽快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确保陕北地区林业重点工程减少后,林业投资不减少,林业建设发展的步伐不减慢。  相似文献   

12.
现代林业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生态文明为目标、以现代法制为保障的林业。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是《森林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林业的发展要求。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创新要彻底转变传统的林业观,以建设现代林业为宗旨,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修订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正确认识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当从其法律渊源入手。农民集体应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和乡镇范围内农民集体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常态主体,而仅为特例。由于农民集体是由人数众多的农民个人组成,其所有权常常需要一个机构或组织代理行使。应当建立类似股东大会的机构,设立农民集体大会作为所有权主体,而由农民集体大会在选举一个较为固定的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行使所有权有关的事务。  相似文献   

14.
集体林权改革的制度障碍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着重从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与收益权四个角度提出和阐释了影响林农行使各项权利的制度障碍,建议通过减少采伐限额约束、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科学管理炼山行为等措施构建完整的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问题是目前经济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改革思路,有集体化、私有化、国有化改造等。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符合公平原则但不符合效率原则,私有化改造弊端较多,并非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最佳选择。土地国有、农民永久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避免了集体化改造和私有化改造的各种弊端,是各种改革方案中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6.
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可以促进交易双方参与林权流转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目前集体林权流转实践中,还存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过低、价格随意性大、价格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从制度层面考察,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定标准缺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缺陷、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为此,不仅需要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规范体系,还要重点从建立集体林权流转最低限价制度,完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健全集体林权流转价格申报公示制度等几个方面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法律制度,以保障集体林权流转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17.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准确定性是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切入点。既有的定性都不具有法理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只有大胆借鉴英美法系的联合所有制度,重构大陆法系的共有形式,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准确定性。新的共有形式———集合共有,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集合共有规则来解释和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既符合学理和逻辑的要求,更贴近中国的实际。  相似文献   

18.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国有化的主张不可行,农地私有化的主张行不通。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是农地产权制度建设比较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 在历史演进和法规范中, 经历了从明确到模糊的变化。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有效运行, 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 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运行之漏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表达逻辑的不周延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是历史理性和规范理性的回归。一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集体土地作为资产构成以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 并能够通过法人的特别责任规避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权益的主体依托, 才能最终实现成员土地用益、收益分配、权利救济和意思表达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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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了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确保集体林权的有序和有效流转显得至关重要。林权抵押是解决林业发展资金难问题的核心。目前集体林权抵押过程中,存在着集体林权主体的虚位、抵押物限制、抵押物价值评估障碍、集体林权中处分权的残缺等法律障碍,应立法赋予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结合林业产业的实际情况,拓宽林权抵押物范围,确立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互补的林业保险制度,强化林权抵押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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